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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售电业务核心法律关系论证及合规风控路径探析


Published:

2026-07-16

自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售电侧放开成为改革核心环节。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5288家,代理70余万家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零售交易电量占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六成。然而,随着电力现货市场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交易模式日趋复杂,售电领域的法律纠纷与监管处罚呈现高发态势。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与监管动态,对售电业务核心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界定,梳理典型民商事争议的裁判逻辑,并结合2026年监管新规提出合规风控的系统性建议。

自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售电侧放开成为改革核心环节。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5288家,代理70余万家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零售交易电量占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六成。然而,随着电力现货市场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交易模式日趋复杂,售电领域的法律纠纷与监管处罚呈现高发态势。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与监管动态,对售电业务核心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界定,梳理典型民商事争议的裁判逻辑,并结合2026年监管新规提出合规风控的系统性建议。


 

一、 售电业务核心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界定


 

售电公司的法律属性及其与上下游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界定权利义务与风险分配的逻辑起点。


 

(一)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合同性质的实质审查


 

在电力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合同名称各异,司法实践中关于其性质存在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等争议。笔者倾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关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由于售电公司并不实际占有电能,用户电费亦多直接与电网企业结算,售电公司并未完成电能所有权的转移,故不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关于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规定,以及第九百六十一条关于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规定,售电公司主要提供代理申报、交易撮合、负荷预测及风险提示等服务。基于电力用户通常不具备直接参与批发交易的资质,且售电公司不转移电能所有权,其与电力用户之间可能更符合委托合同或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批发交易关系的特殊属性


 

在电力批发市场,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基于电力交易结果形成购售电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关于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的规定,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关于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易并非普通的商事买卖,而是受到电力法律法规及调度规则严格规制的特殊购售电关系。该关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与计划调度特征,双方必须遵循“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精神及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二、 售电民商事争议的裁判规则与证据适用


 

售电业务衍生的民商事争议,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违约责任的分配以及电子数据的采信等方面。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合同效力认定


 

部分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刻意隐瞒市场联动模式的风险,诱导用户签订畸高价格合同,或签订线上线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针对此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售电公司利用用户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亦有权请求撤销。对于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其效力,虚假备案条款无效,实际履行条款若不违法则有效。


 

(二)偏差考核与违约责任分配


 

电量偏差考核是电力交易的核心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偏差责任分配上,应遵循“过错自负”原则,因用户自身过错(如虚报数据、擅自停产)导致的偏差,考核责任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关于损失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售电公司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提供精准、充分的利润测算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采信规则


 

电力交易高度依赖平台数据,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四条,电力交易平台上的用户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均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司法实践中,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官方结算数据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凭证,具有高度公信力。售电公司若否认该数据效力,必须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官方结算数据作为裁判依据。


 

三、 强监管时代的合规风控路径


 

(一)监管环境剧变:从“宽松准入”到“动态清退”


 

2025年以来,全国多地掀起售电公司清退潮。据公开报道,江苏强制注销11家、浙江退市36家、广东对两家伪造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广东对49家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启动整改程序;山西27家售电公司拟被强制退市。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5288家中,相当比例面临整改或清退压力。


 

2026年,国家能源局明确“立新规、强新序、建新制”三大方向:及时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研究出台《电力零售市场基本规则》;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售电公司从“价差套利”向“服务增值”转型;强化协同监督管理,推动构建零售市场协同共治体系,共同营造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故在强监管时代,售电公司不仅面临民商事违约风险,更受到公法领域的严格规制;合规经营已成为售电公司生存的生命线。


 

(二)价格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售电公司在营销过程中不得采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也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售电公司若通过虚假承诺保底收益、串谋抬高电价等方式抢占市场,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更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乃至信用惩戒。


 

(三)代理权限与平台操作合规


 

针对部分售电公司违规要求用户交出账号密码代客操作、甚至擅自变更套餐的乱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售电公司必须严格规范电子签章授权与账号管理,严禁未经授权替代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操作。若售电公司员工伪造印章、冒用身份签订零售合同,不仅构成无权代理,更可能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或合同诈骗罪,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及行政、刑事责任。


 

(四)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售电公司在业务开展中获取了大量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数据及生产经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数据安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售电公司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采用加密技术与访问控制,严防用户隐私泄露与数据非法传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处于动态调整期,相关政策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或变动性,因此本文提出的合规路径需结合最新政策动态进行实时调整。


 

四、 结语


 

售电行业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兴领域,其法律纠纷的高发是市场转轨期的必然现象。售电公司唯有摒弃“价差套利”与“信息垄断”思维,将合规意识融入战略决策与业务全流程,通过制定严谨规范的合同文本、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平台操作与数据管理,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随着电力市场规则的不断统一与司法裁判尺度的逐步明晰,售电行业必将走向更加规范、有序、法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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