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浅析原配起诉第三者案由选择的依据
Published:
2026-07-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无过错配偶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如何选择案由?现在司法实践中并存着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四类案由,不同案由分别依据物权共有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不当得利制度、配偶权侵权理论四大实体法基础,程序方面受《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依据核心法律关系定案由”规则约束。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后,赠与合同纠纷成为主流案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无过错配偶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如何选择案由?现在司法实践中并存着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四类案由,不同案由分别依据物权共有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不当得利制度、配偶权侵权理论四大实体法基础,程序方面受《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依据核心法律关系定案由”规则约束。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后,赠与合同纠纷成为主流案由。
一、引言
(一)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婚姻忠实义务成为家事审判重点。现实中配偶向第三者转款、赠与房产及车辆逐步在司法案件中呈现出来。随着原配的法律意识增强,在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往往会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目前各地法院立案案由不统一。有的法院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有的依据不当得利,对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选择侵权责任纠纷,选择不同的案由会导致举证责任分配、裁判逻辑、法律适用出现分歧。
(二)案由选择决定了请求权的选择
民事案由不仅是立案标签,更是案件核心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案由选择本质是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不同案由对应不同的法理体系、举证规则与裁判路径。从律师实务角度来厘清配偶起诉第三者各类案由涵盖的民法理论,可以促进法裁判标准,有利于促进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平衡夫妻财产共有权、公序良俗与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护。
二、财产返还类案由及理论依据
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三种核心案由: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三者法理基础完全独立。
(一)赠与合同纠纷
1.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理论
(1)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配偶向第三者转账、交付财产,虽无书面赠与协议,但通过转账、交付、双方婚外交往事实,成立事实赠与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规则,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下的双重无效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侵害另一方共有物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赠与目的是维系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破坏婚姻家庭秩序,属于典型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无效返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后,受领财产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原配作为共同共有权人,有权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配偶以婚外同居、出轨为目的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主张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直接确立以赠与效力审查为核心的裁判路径,进一步确立了赠与合同纠纷的地位。
2. 在程序方面,案由选择的理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5)的规定,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给付财产的行为是无偿赠与行为,原配的诉请是返还赠与财产,否定赠与效力,核心争议围绕赠与合同效力,因此优先适用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兜底性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纠纷
1. 不当得利制度衡平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四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第三者无偿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财产权益受损,第三者获利缺乏合法债权基础,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据此可立不当得利纠纷。
2. 选择不当得利在法理上的缺陷
(1)法律关系错位
获利根源是赠与合同行为,并非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不当得利属于“无法律原因获利”的兜底制度,有明确合同关系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规则,排斥不当得利请求权。
(2)举证逻辑不畅
若依不当得利案由,原告需证明“第三者被告获利无法律依据”,该消极事实举证难度极大;而赠与合同纠纷仅需证明有转账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异性关系,由第三者举证赠与存在合法事由,举证分配更有利于原配。
(3)裁判缺乏逻辑
适用不当得利无法直接引用公序良俗否定赠与行为,只能单独评价财产保有状态,难以与破坏婚姻秩序的核心违法性呼应,裁判说理依据不足,与婚姻家事审判价值导向不符。一般情况下,仅在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婚外赠与合意、仅有资金流水,无任何聊天、交往证据时,法院才例外允许以不当得利立案。
(三)返还原物纠纷
1. 物权共有权与物上请求权理论
我国民法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赠与合同无效,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财产所有权仍归夫妻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人可直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动产、不动产。从物权角度,第三者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占有,原配享有物上返还请求权,案由可定为返还原物纠纷。
2. 适用限制
返还原物仅解决物权返还问题,无法审查赠与行为效力,不能对“婚外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作出法律否定评价,缺少家事审判价值引导功能;同时金钱属于种类物,转账资金难以特定化,金钱类案件无法适用返还原物,仅房产、车辆等特定财物可选择性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单独以此案由立案,多作为赠与合同纠纷中的附属诉讼请求。
三、侵权责任纠纷理论依据
若第三者明知他人存在合法婚姻,仍长期与配偶同居、重婚、主动介入婚姻造成原配严重精神痛苦,原配单独起诉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其核心理论是配偶权侵权理论与一般过错侵权规则。
(一)一般侵权四要件理论
1. 加害行为
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建立持续性不正当两性关系、同居、挑衅原配,实施干扰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
2. 主观过错
第三者存在故意,明知婚姻受法律保护仍主动破坏。
3. 损害结果
造成原配精神痛苦、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产生严重精神损害。
4. 因果关系
第三者介入行为与原告精神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配偶权保护理论
配偶权包含夫妻相互忠实权、维护婚姻完整权,属于民法典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复合权利。婚姻关系受公序良俗与法律双重保护,第三者恶意侵害配偶身份利益,构成身份权侵权,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适用
我国立法未明文规定“配偶权”,司法对单纯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持保守态度,仅在第三者与配偶重婚、长期同居,或存在侮辱、骚扰原配等主动侵权行为时,法院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短期暧昧、单次出轨,仅财产赠与纠纷,一般不支持单独精神赔偿,因此不建议单独以侵权案由起诉。
四、重婚情形下刑事追责案由
若第三者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不属于民事案由范畴,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案由为刑事自诉案件重婚罪,理论依据为刑法一夫一妻制度保护规则,本文重点围绕民事案由,因此在此不作展开论述。
五、不同案由对比与取舍标准
(一)各案由核心理论对比表
原配对于另一方婚内向第三者转账、赠与房产车辆等,原配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合同无效,主张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因违反夫妻共同共有、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针对仅有转账流水,无法证明婚外赠与合意,可以选择返还原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理论基础是物上请求权、物权共同共有、无权占有。
针对与第三者同居、重婚的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零四十三条,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总体理论原则
1. 基础法律关系优先规则
存在明确赠与合意时,优先适用合同类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排斥不当得利、物权案由。
2. 价值导向适配规则
婚姻家事案件需弘扬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纠纷可直接评价婚外赠与行为违法性,契合家事审判价值目标。
3. 诉讼请求匹配规则
仅主张返还财产,选赠与合同纠纷;同时主张精神损害,可合并侵权诉求;无任何交往证据,仅资金流水,临时选用不当得利。
4. 新法解释优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后,统一裁判导向,司法机关优先认可赠与合同纠纷案由,减少不当得利案由适用。
六、当前案由适用现存法理争议与完善思路
(一)现存理论争议
争议一:原配是否属于赠与合同适格原告?
有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双方是配偶与第三者,原配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确认合同无效。反驳理论:夫妻共同财产准共有理论,赠与处分行为直接侵害原配共有权,原配属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现已被最高法判例统一认可。
争议二:公序良俗与无权处分何者为无效核心依据?
主流裁判观点:双重规范叠加,无权处分是侵害财产权的基础,违背公序良俗是认定整体行为无效的核心价值依据,二者共同支撑赠与全额返还。
(二)制度完善建议
统一立案标准,法院立案庭应当以赠与合同纠纷作为此类案件标准案由,限缩不当得利案由适用。
完善案由合并规则,允许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追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一案处理财产与精神双重损害,减少当事人诉累。
立法层面明确配偶权,在婚姻家庭编明文规定配偶身份权益,为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提供直接实体法依据,统一侵权类案件裁判尺度。
七、结语
案由选择,并非简单程序性问题,要充分考虑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法等多重民法理论的交叉适用。在财产返还诉讼中,赠与合同纠纷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夫妻共同共有、公序良俗三大核心理论;不当得利仅作为证据不足时的兜底方案;返还原物局限于特定动产不动产,无法单独作为主要案由。若存在重婚、同居等严重侵害婚姻身份利益的行为,可单独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案件证据、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理论选定案由,实现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案由制度的统一。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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