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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离婚案件中域外银行存款查询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探析


Published:

2026-07-29

跨境资产配置常态化,域外银行存款兼具动产属性与跨境隐私特性,受制于国家司法主权、银行保密制度与国际司法协作规则,因此离婚案件中域外银行存款的查明与分割成为司法难点。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系统梳理域外银行存款查询的法律适用规则。

摘要:跨境资产配置常态化,域外银行存款兼具动产属性与跨境隐私特性,受制于国家司法主权、银行保密制度与国际司法协作规则,因此离婚案件中域外银行存款的查明与分割成为司法难点。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系统梳理域外银行存款查询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键词:离婚案件  域外银行存款  法律适用  法协助  财产查明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居民财富积累,跨国婚姻、跨境资产配置日益普遍,离婚案件中涉及域外银行存款的情形逐年增多。与境内存款不同,域外银行存款隐匿性强、跨境查询壁垒高,成为离婚诉讼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方式。据司法实践数据,近五年涉境外财产离婚案件中,约65%存在域外银行存款隐匿情形,其中成功查明并分割的不足30%。域外银行存款查询的难点是司法主权、金融隐私保护与夫妻财产公平分割的冲突。我国法院对离婚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境外银行受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银行保密制度天然阻碍跨境信息披露;同时,我国涉外离婚财产查询立法较为原则,当事人举证能力弱化,导致大量域外存款无法查明,配偶财产权益难以保障。


 

二、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查询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国内法适用规范


 

1.程序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离婚诉讼中,域外银行存款属于动产,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域外存款享有管辖权,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地法认定财产性质并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涉外案件需域外取证的,依照国际条约或外交途径办理,为域外存款查询提供程序法依据。


 

2.实体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存入境外银行的存款,无相反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为规制域外资产隐匿提供实体法保障。


 

3.程序法方面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四条对客观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细化,虽对域外证据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包含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域外存款证据。


 

(二)国际法适用体系


 

1.多边公约


 

我国1997年加入的《海牙取证公约》是离婚案件域外存款查询的多边公约,适用于缔约国间民商事案件跨境调取银行账户、流水、存款余额等证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法院可通过中央机关(我国为司法部)向被请求国提出取证请求,被请求国应依本国法协助查询,除非有损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2.双边条约


 

我国与法国、意大利、韩国、英国等数十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多数条约明确约定可相互协助查询对方境内银行存款信息,程序简便、配合度高、成功率优于多边公约。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专属司法协助安排,形成标准化查询流程,是域外存款查询最高效的区域协作范例。


 

3.银行保密义务的法定例外


 

各国银行保密制度并非绝对,普遍将司法协助、离婚财产分割、反洗钱列为法定例外情形。瑞士、开曼等离岸法域虽保密严格,但在离婚案件涉及重大财产利益、存在恶意转移情形时,可通过司法协助突破保密壁垒。


 

三、查询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的司法实践途径


 

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查询遵循司法协助为主、港澳特办为辅的逻辑,不同途径适配不同法域,实操流程与成功率差异显著。


 

(一)民商事司法协助路径


 

1.适用范围


 

我国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地区,如法国、德国、韩国、香港、澳门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23日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明确依照《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直接向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接受我国加入并且该公约已在我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涉外民事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上述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


 

2.实际操作流程


 

当事人向审理法院提交《域外财产查询申请书》,附离婚起诉状、夫妻关系证明、初步跨境资金线索(如境内转账记录、境外开户凭证),人民法院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出具《调查协助函》,载明查询主体、账户线索、查询期间、案件关联性,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向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发出协助请求;被请求国审查后,调取银行存款信息并回传。人民法院收到查询结果后,组织质证,认定财产性质并分割。


 

3.时效与成功率


 

一般条约缔约国之间会在6–12个月的区间内完成,成功率70%–90%;海牙公约国之间会在8–18个月区间内完成,成功率50%–70%。


 

(二)内地与港澳专项查询途径


 

1.香港地区查询


 

在当事人提供对方香港银行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等精准线索后向法院请求出具《委托调查函》,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委托香港委托公证人进行。香港委托公证人向香港银行或法院申请查询,获取账户余额、流水等信息,公证后回传内地法院。一般会在2–6个月区间内完成,成功率90%以上。


 

2.澳门地区查询


 

流程与香港类似,通过内地公证—澳门公证署核验—澳门金融管理局协助查询完成,一般会在3–8个月区间内,成功率85%以上。


 

(三)境内间接取证途径


 

无明确境外账户线索时,通过境内查询获得域外存款线索,为后续精准查询奠定基础。


 

关于外汇记录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向外汇管理局调取当事人跨境汇款记录,明确境外开户行、账号、交易时间等线索;SWIFT报文筛查:人民法院授权境内相关银行,筛查当事人跨境交易对手账户信息;附属线索核查:调取当事人出入境记录、境外投资备案、境外租房合同等,辅助定位域外资产,这种方式虽无法直接获取存款余额,但可解决“无线索无法启动司法协助”的痛点,成功率40%–60%。


 

(四)域外当地诉讼查询途径


 

无双边条约、海牙公约适用受限的法域(如美国、新加坡等),采用境外诉讼+资产披露令模式。


 

委托境外当地执业律师,向境外管辖法院提起资产披露诉讼,申请法院签发资产披露令,强制被执行人申报全球银行账户及存款;境外法院调取银行信息后,经公证认证提交内地人民法院,作为财产分割依据。一般会在1–3年区间内完成,需要的成本高(境外律师费+诉讼费),成功率30%–50%。


 

四、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查询制度的完善


 

(一)细化司法解释,统一实际操作标准


 

1.最低线索标准


 

取消“必须提供完整账号”的严苛要求,当事人提供跨境转账记录、境外开户证明、资金流向证明等初步线索即可启动查询。


 

2.统一申请材料版本


 

统一《域外财产查询申请书》《调查协助函》格式,明确必备材料与简化材料清单。


 

3.审查与救济机制


 

细化驳回情形,当事人对驳回裁定可申请复议,保障程序权利。


 

(二)优化司法协助流程,提升查询效率


 

1.简化审批层级


 

建立离婚案件域外财产查询快速通道,对涉民生、标的额较小案件,压缩审批环节,缩短周期至3–6个月。


 

2.搭建数字化平台


 

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开发跨境司法协助线上申报系统,实现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线上化,减少人工流转成本。


 

3.强化港澳协作


 

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信息互通机制,探索跨境账户信息实时查询,简化公证认证流程。


 

(三)当事人初步举证与法院依职权核查相结合


 

1.当事人初步举证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当事人签发报告财产令,当事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跨境资产转移高度可能性”,无需穷尽全部线索。


 

2.人民法院依职权核查


 

当事人提供初步线索后,法院必须依职权启动司法协助或境内溯源查询,不得简单以举证不能驳回诉求。


 

3.不利推定规则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域外资产,或阻碍查询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其存在隐匿资产行为,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四)深化跨境协作,破解保密壁垒


 

1.扩大双边条约覆盖


 

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明确离婚案件财产查询的协作义务。


 

2.推动保密例外共识


 

依托FATF、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动各国明确离婚财产分割属于银行保密义务法定例外,降低查询门槛。


 

3.建立反长臂管辖机制


 

完善阻断性立法,明确外国不当长臂管辖在我国无效,维护司法主权。


 

五、结论


 

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查询是司法主权、金融隐私与财产公平的价值平衡。我国已形成以国际条约为依据、司法协助为核心、多元途径为补充的查询体系,但仍面临壁垒突出、举证失衡及时间太长等困境,导致大量域外存款无法查明,配偶权益受损。完善离婚案件域外银行存款查询制度,需要在坚持主权的前提下遵循国际规则,细化司法解释,统一实际操作的标准,优化协作流程提升查询效率,才能有效规制跨境资产隐匿行为,平等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S].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2023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Z].2026.

[4]刘桂强.我国民商事域外取证的司法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J].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01).

[5]杨宏成.跨国大额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困境与破解路径[J].法律快车,2026(04).

[6]杜国栋.涉外离婚案件域外财产查明的举证规则重构[J].法律适用,2025(02).

[7]《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S].1970.

[8] 王迁.涉外民事诉讼跨境取证的程序完善[J].政法论坛,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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