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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小心盲盒变“赌盒”:盲盒抽奖背后可能涉及的“开设赌场罪”


Published:

2026-08-31

近年来,盲盒经济凭借随机性、趣味性迅速成为大众流行消费模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面对日益兴起的盲盒经济,2023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正常盲盒销售行为。盲盒销售属于合法的商品经营方式,但是部分经营者利用盲盒的外在形式,通过刻意修改盲盒游戏规则,利用概率机制、奖品回收、现金变现等方式,将普通消费行为异化为赌博行为,使盲盒逐渐演变为“赌盒”,触及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红线。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盲盒涉赌行为的公开判例,明确何种盲盒经营模式能够成立开设赌场罪,归纳当前市场中典型的非法盲盒经营样态,厘清合法盲盒与涉赌盲盒的法律边界,防范盲盒业态异化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为盲盒经营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化的防控建议。

近年来,盲盒经济凭借随机性、趣味性迅速成为大众流行消费模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产物。面对日益兴起的盲盒经济,2023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正常盲盒销售行为。盲盒销售属于合法的商品经营方式,但是部分经营者利用盲盒的外在形式,通过刻意修改盲盒游戏规则,利用概率机制、奖品回收、现金变现等方式,将普通消费行为异化为赌博行为,使盲盒逐渐演变为“赌盒”,触及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红线。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盲盒涉赌行为的公开判例,明确何种盲盒经营模式能够成立开设赌场罪,归纳当前市场中典型的非法盲盒经营样态,厘清合法盲盒与涉赌盲盒的法律边界,防范盲盒业态异化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为盲盒经营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化的防控建议。


 

一、现状:盲盒经营行为可能涉赌的模式梳理


 

异化盲盒的经营模式具有涉赌性质主要存在三类非法经营模式:第一,奖品回收折现模式。这是最典型、案发最多的模式。商家承诺对高价值盲盒奖品进行折价回收、线上兑换,消费者开奖后可直接将奖品换成现金或平台筹码,实现“充值—开奖—变现”的赌博闭环;第二,阶梯式付费抽奖模式。经营者设置多层级开奖机制,低层级奖品价值极低,想要获得高额奖品必须不断追加充值、反复开箱,利用侥幸心理诱导消费者持续投注,具有明显赌博特征;第三,对战、比拼类盲盒模式。部分网络盲盒平台设置拼箱、比拼、大小对决、对对碰等玩法,以双方开奖结果定输赢,赢家获得全部奖品价值,平台从中抽取固定比例手续费,完全符合赌博的输赢结构。


 

二、盲盒经营是否涉赌:现阶段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特征是经营者搭建固定赌博规则、设置概率机制、招揽不特定公众参与,并从中持续抽头渔利的行为。结合已入库的人民法院案例可知,并非所有随机抽选的盲盒玩法都构成犯罪,司法认定具有明确标准。根据现有的案例,普通盲盒虽然带有射幸性,但交易目的是获取实物商品,并不存在资金回流、奖品变现、以小博大的输赢机制,属于正常市场交易。盲盒只是一种具有射幸属性的商业产品,购买不确定性的商品获取机会,从而可能获取盲盒周边的“爆款产品”。一旦盲盒经营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第一,盲盒充值与消费。盲盒玩家需要在网站上付费充值获得参与资格,通过支付对价获得开奖,本质形成投注行为;该行为类型虽表面符合正常的盲盒销售与抽取行为,但是否构成涉赌行为取决于后续的表现形态。


 

第二,盲盒商品价值差距过于悬殊。经营者设置高低悬殊的奖品价值、空奖机制,依靠随机概率决定财产损益;盲盒经营者通过设置不同类别的盲盒商品,最大与最小的盲盒含有的商品差距过大,甚至部分商品差距可达几百倍甚至几千倍,通过高价值的盲盒周边、手办吸纳玩家进行购买,从而获取玩家抽取投入金额与购买商品成本金额之间的利润。


 

第三,设置闭环式的资金反向兑付机制。平台或商家提供奖品回收、折价兑换、虚拟币回流等变现渠道,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观点,此种模式已经脱离商品销售本质,属于以盲盒为“伪装形式”的网络赌博活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三、盲盒经营行为不构罪之关键因素


 

第一,玩家与平台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盲盒经营者所赚取的属于售卖盲盒商品的利润,也不设置循环回收商品的兑付机制,不属于开设赌场罪所界定的“抽头渔利”。抽盲盒与发产品都是真实存在的,并非传统赌博犯罪的不兑换“循环抽取”“以小搏大”,有证据证明盲盒玩家与平台公司存在真实交易且交易过程已经完成。即使有部分商品存在不发货,由玩家直接在“闲鱼”等二手平台进行销售。即使盲盒平台在二手市场上收购玩家不需要的商品,由于收购行为并不具有唯一性,属于“价高者得”的正常交易。即使最终不发货,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占有规定行为,即所有权转移但是不转移其占有状态。需要承认的是,盲盒与赌博均具有射幸性或随机性,不能仅凭抽取盲盒的外部形态来界定此种新型法律关系是否为犯罪行为。


 

第二,盲盒经营行为与盲盒商品回收行为的“绝对隔离”。与民事从权利外观来构建和判断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刑事法律关系是借用穿透方法穿透外观来认定实质事实,这是由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表面上的隔离并不能排斥实际上的帮助行为,部分盲盒经营公司为了规避本平台回收可能涉及的涉赌风险,通过与第三方公司、个人进行合作或是通过隐形控制回收人员的方式,完成盲盒商品的进货与回收。对此,刑事法律关系强调实质帮助,而不关注形式外观。即使看似成立了两家不同归属的法人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存在隐形的实质配合,也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联络”,构成经营+回收的涉赌闭环。虽然在理论上,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对于事实认定,如果客观行为不具有表面和内在的违法性,或不具备违法性行为特征,不应以穿透原则认定违法犯罪。”但是在实际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如何区分穿透、穿透多少将成为司法机关认定的关键因素。以上述行为为例,盲盒经营行为合法,盲盒回收行为合法,看似合法的两种民事交易行为进行拼图组合后,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盲盒经营行为+盲盒回收行为=开设赌场罪,而能否定罪将取决于能否有证据证明两种行为的实施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即充分意识到通过双方配合、能够完成一项犯罪行为,有概括的认识,帮助行为将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


 

第三,无犯罪主观故意的切割。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犯罪故意需要有证据证明,即使有推定这一证明方法,但是推定的前提仍需要有基础事实的证明。而在盲盒案件中,将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主观故意,完全的明知,要求盲盒经营者和盲盒回收人员的主观故意的完全配合,共同故意、共同实施、共同配合完成涉赌行为,该类行为要求控方必须举证证明二者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否则将很难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概括的故意,即帮助回收行为人,有概括的故意,隐约感知到该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例如超低价处理赃物等,司法机关有理由推定行为人有概括明知该物品可能疑似为犯罪所得。最后就是无罪化,无任何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售卖商品之外的利润分配,该行为应当是无罪的行为。刑事犯罪行为不宜穿透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而完全以“作用论”界定是否存在涉赌犯罪行为。


 

四、合法盲盒与涉赌盲盒的边界及经营者风险规避


 

合法盲盒以销售实物商品为目的,随机性仅为消费体验,无任何现金变现、奖品回收、资金回流机制;涉赌盲盒以概率输赢牟利,实物仅为伪装,核心是赌博交易。为规避开设赌场罪风险,经营者必须守住合规底线。


 

第一,取消奖品回收、折价兑换、虚拟币提现与兑付资金等功能,彻底切断资金回流通道。经营者应摒弃“抽卡+回购变现”的投机盈利模式,彻底取消道具回收、折价兑付、积分提现等资金回流功能,确保交易以实物交付为交易完成的终点。同时,在盲盒抽取时,明确界定玩家年龄,如实公示抽取概率、货品数量,禁止后台操控开奖结果,合理定价、严控溢价,弱化盲盒的博弈赌博属性。


 

第二,盲盒内部必须配置真实商品,禁止空奖、极低价值奖品恶意配比,保证每单交易均具备实际商品价值,保障盲盒形式下的实质商品交易行为的真实性,避免空盒、基本无价值的盲盒商品,保障发货商品与盲盒抽取商品的一致性,抽取、发货、收货过程全程留痕,避免空发所引发的涉赌嫌疑。经营者应严格对标盲盒监管指引,主动摒弃灰色经营套路。针对经营中的涉赌隐患及时自查整改,主动切断灰色交易链条,通过常态化合规经营,从根源上规避开设赌场相关刑事风险。


 

第三,在盲盒游戏规则设计上不再设计对战比拼、阶梯追加投注等赌博式玩法,不得依靠概率差持续渔利。宣传中不强调“高额回报、稳赚不赔、以小搏大”等博彩话术,回归正常商品销售属性。规范营销传播,消除赌博主观推定风险,杜绝刻意放大射幸、暴富属性的营销方式。平台经营者需落实巡查义务,及时清理私下交易、高价回购等涉赌引流信息,合法合规收购盲盒商品、完成商品补货。


 

正确区分正常商事射幸行为与赌博犯罪,实现盲盒行为风险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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