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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行政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Published:

2026-09-10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责任。那么“两店一年”的意义是什么?实践中“两店一年”的条件如何认定?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受到的具体行政处罚有哪些?特许人应如何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责任。那么“两店一年”的意义是什么?实践中“两店一年”的条件如何认定?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受到的具体行政处罚有哪些?特许人应如何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两店一年”条件设定的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规定简称为“两店一年”。法律规定“两店一年”的主要意义为:


 

1、衡量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重要指标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之一为: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系统化、组织化的成熟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两店一年”是成熟经营模式的外化形式和判断标准,它表明特许经营模式已在实际运营中得到了初步验证,具备可复制性。


 

2、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商业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两店一年”便于被特许人更好地了解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并验证经营资源是否具备有效价值,为被特许人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能有效降低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3、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保证健康发展的需要


 

“两店一年”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有助于淘汰劣质经营模式,提高特许经营质量,保证市场规范运作发展。


 

二、“两店一年”条件的认定


 

(一)“直营店”的认定


 

1、直营店为特许人直接所有或实际控制的门店,包括特许人直接经营的门店,也包括特许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门店


 

特许人直接经营的门店是认可度最高的直营店。但作为考量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具有从事特许经营实力的条件,直营店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此。特许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的门店也可以作为投资者直观了解特许人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2、直营店不限定在中国境内


 

特许人只要拥有成功的直营店,即可证明其成熟、可复制的经营模式,而不用考虑门店的地理位置。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如将直营店仅限定在国内,将阻碍境外优秀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境外设立直营店,使被特许人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也有利于特许经营的良性发展。


 

3、直营店的经营资源、业务范围等应与特许经营业务一致


 

只有直营店的经营资源、业务范围等与特许经营业务一致,才能验证特许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衡量特许经营业务是否可以复制成功。否则,将失去法律设定直营店条件的立法初衷。


 

(二)“一年”的认定


 

一年的起算点应为直营店实际开始经营的时间,而不是直营店注册的时间,两个直营店的实际经营时间都应当超过一年。并且,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之时两个直营店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如果特许人已经不再经营直营店,即使在此之前的经营期限超过了一年,也不应认定为符合“一年”的条件。


 

(三)证明特许人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的主要证据


 

实践中,证明特许人两家直营店均持续、实际经营满一年的主要证据有:直营店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子公司执照、与特许人存在所有或实际控制关系的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收入流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业务发票、业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门店的经营照片或视频等。


 

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行政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责任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责任改正


 

“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要求特许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如停止发布招商加盟广告、停止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再收取特许经营费。在未满足法定的“两店一年”条件前,不得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将特许人因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所有相关收入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包括特许经营费或具备特许经营费性质的加盟费、品牌使用费、授权费、合作费、提成等以及特许人在合同履行中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培训费、保证金、开店指导费等。已经退还给被特许人的款项不在没收的范围内。


 

3.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特许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特许人处以10万元到50万元幅度的罚款。违法情节主要考量招商范围、加盟商数量、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等。社会危害程度主要考量是否造成加盟店经济损失、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造成群体性纠纷等。


 

如特许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的,行政机关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日作出合市监处罚〔2026〕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合肥齐胜老街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鞠*丽签订合同时,成立时间未满一年,不符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所要求的“两店一年”条件。当事人签订的加盟合同仅两份,且都已解除协议并退还合作费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违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元。


 

通过以上行政处罚案例可以看出,在特许人加盟合同仅有两份,且已退还特许经营费,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并且,特许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对特许人进行减轻处罚,最终罚款2万元。


 

四、“两店一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防范


 

1.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前,应严格查验对照是否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并准备好完整的证明材料。在满足条件前,不得对外加盟招商、不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保证直营店为特许人所有或控制,不能将其他关联公司、不同特许人的门店纳入直营店范围。


 

3.保证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都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时对直营店的数量、年限、经营状态进行核验,发生注销、转让、股权变更等事项的,要及时建立新的合规直营店。


 

4.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现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时,应立即停止特许经营活动,避免新增违法行为。


 

5.被行政立案后,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


 

“两店一年”的条件是特许人资质合规的红线要求,特许人违反相关规定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前,应对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进行提前规划,满足最基本要求。特许人应具备“底线”思维,摒弃侥幸心理,在不满足条件时不得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特许经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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