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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内不可不知的行政处罚风险(三)——安全生产

为规范山东省内建设工程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厅在行使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确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前两篇主要阐述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注意的施工资质、转包、施工标准等方面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的风险,本篇主要针对建筑企业在施工安全生产方面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四、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五、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六、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七、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八、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九、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十、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十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十三、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等违法行为     十六、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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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孙汉传律师为山东国开发展集团开展安全生产法律讲座

2月20日下午,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汉传律师应邀到山东明水国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展集团”)开展法律专题讲座,主题为:“企业火灾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典型案例”。国开发展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及各科室负责人、国开发展集团下属双创基地、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园、中意高端前沿产业园、济东智造新城、凤凰山工业园、刁镇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园、济南(明水)汽车制造产业园七个特色园区负责人共同参加了本次讲座。   孙汉传律师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刑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围绕企业火灾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结合其本人在各类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法律服务方面近三十年积淀的从业经验,介绍了火灾事故的要素、等级分类、调查认定、复核以及法律责任,重点讲解了2019年济南某制药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案、2021年栖霞某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2021年吉林长春某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的概况、事故原因、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内容,充分揭示了事故发生的根源与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本次讲座还有资深权威的消防专家应邀主讲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等内容。 与会人员会后纷纷表示,这次讲座深入浅出,生动形象,贴近实际,重点突出,受益匪浅,深刻剖析的典型案例中的事故教训相当深刻,值得深思汲取;这次讲座增强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与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了大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开发展集团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总资产156亿元,是一家以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和市政配套为基础,集金融投资和贸易多元化发展于一体的平台公司。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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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尹燕波律师获聘致公党山东省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023年2月17日,致公党山东省第七届委员会16个专门委员会、山东致公书画院、致公艺术团、数字化发展研究院和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成立大会在济南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致公党山东省委会主委王桂英出席会议并讲话。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燕波律师应邀参加中国致公党山东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并在致公党专门委员会成立大会担任致公党山东省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左一为尹燕波律师)   王桂英主委就履行好专门工作机构职能、发挥好成员作用,提出三点希望和要求:一要坚定信念,切实筑牢思想根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要深化认识,准确把握性质定位。专门工作机构作为“行动中的致公党、平台化的智库”,是凝聚共识的“大课堂”,是人才培养的“蓄水池”,是履职参政的“大舞台”。三要围绕中心大局,不断提升履职实效。要聚焦我省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落实省委会对专门工作机构“三个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到在其位、履其职、尽其责,积极履职参政,努力服务社会,为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贡献致公智慧和力量!   会后,尹燕波律师表示,获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是责任,下一步将结合律师本职工作,利用致公党山东省第七届委员会的平台,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多贡献。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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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视点 |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曹某主张对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汶上县某小区的房产及车库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案件执行中止,2021年6月2日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并向保险公司购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曹某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郭某名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范某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可逆转。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申请执行人赔偿其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曹某损失XX元;被告保险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告A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在XX元的范围内,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本案中,曹某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A公司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继续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现涉案房产已执行完毕。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终审判决,A公司申请继续执行涉案房屋错误,A公司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曹某造成损失,应对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从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保单中载明的赔偿条件来看,保险公司对继续执行错误的损失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观点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延伸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的服务保障的保险。申请执行人提供由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经法院审核后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无需中止执行程序而继续进行财产处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兑现。该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于2019年5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首次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进而双方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他们都是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实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该种保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的相关文件,但现实中并未见到相关案例中有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或决议的相关文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同时满足: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实发生了损失;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了具体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向法院提交的保单保函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为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中止,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标的,如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未予赔偿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担责任是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即保险人承担责任需要同时具备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保险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实践中,经检索法院判例显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赔偿都是以被保险人的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被保险人对财产保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和前提。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不宜简单地以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申请是否错误,关键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并不体现必须以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前提,不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未体现该规则原则,经检索法院判例,现阶段仅有1件案件涉及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以执行错误为前提,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一旦执行错误,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根据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条款及保险人向法院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显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1、被保险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异议人造成损失的;2、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险人对于异议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经执行程序后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此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由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责任保险,产生的时间较短,司法判例也很少,因此,该责任保险承担责任前提条件是否应当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条件,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待随着案件数量增加作进一步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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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视点 | 浅析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社保债权的实务处理

前  言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也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企业破产情形下,企业通常会因事前债务危机导致无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出现拖欠社会保险的情形,通常社保机构也会以申报社保债权的形式维护职工的权益。然而存在部分破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而社保机构因未开户也无法申报债权,社保债权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本文旨在探析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社保债权的实务处理问题。   一、何为社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出现社保债权这样的表述,而是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出现“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此表述即为对社保债权的规定。社保债权形成于社会保险费用,但是社保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不能完全划等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社保债权与职工债权息息相关,故社保债权的范围可借助职工债权厘定,社保债权的计算公式可表述为:社保债权=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包含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此可见,社保债权可以理解为单位缴纳的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该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不依当事人意愿而改变,职工向用人单位做出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也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具有“私济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划入统筹账户,在一定范围内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实现区域调剂,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共济性”。可见,社会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实现职工个人社会保障需求的方式,也是国家通过社会共担风险来保障所有人基本人权的途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双重意义,兼具企业职责和社会职责,有利于化解社会贫富矛盾,保障社会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社保债权的实务分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强制性义务。在破产企业中,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已违反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理应为职工补缴社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务中,破产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可用资金匮乏,尤其是在面临众多债权人的情形下,企业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保障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重中之重。而社保债权仅是众多债权种类中的一类,对社保债权的缴纳问题在实务中并没有统一标准,因案件不同,做法各异。下面,笔者将梳理面对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实务路径选择。       路径一:破产企业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无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一:因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不支持缴纳社保   在黄武春、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13民终2139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载明 :......中能公司未在医保部门开设医保账户,现无法向医保机构补缴职工医保费用,黄武春要求中能公司为其向社保部门补交拖欠的社保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二:因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不支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支持赔偿损失   在杨萍、绵阳安泰莱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792民初1971号,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载明:.....被告安泰莱公司未为原告办理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补缴。但经本院致函相关社保部门后得知,因被告未为职工开设社保帐户,且至今已事隔多年,社保部门已不能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杨萍要求被告安泰莱公司给予相应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破产企业虽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但确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在郑其树与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黔26民初122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载明:......关于宝恒房开公司是否应为郑其树缴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故宝恒房开公司为公司职工郑其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宝恒房开公司未到社会保险部门为郑其树开设个人保险账户并缴存保险费,故郑其树请求确认其对宝恒房开公司享有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支持......   案例四: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无法确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在高瑞丰与威海诚信医学科技开发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160号,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载明:......关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否支付给上诉人高瑞丰个人问题,《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确定了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属于职工债权,但该款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而非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故上诉人高瑞丰要求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其个人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据此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路径一的做法发生在之前,自各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以山东省为例,2019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破产企业未未单位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路径二:破产企业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可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但无法补缴医疗保险   1.自《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实施以来,当破产企业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基本做法为: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等、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应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根据此规定,当破产企业未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时,可补缴养老保险。   2.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破产企业未为职工开设医保账户时,可为职工补缴医疗保险。经笔者咨询多家医保机构,医保机构反馈在破产企业未给职工开设医保账户的情况下,无法为职工补缴医疗保险。   结束语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处于任何情形而免除。在当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制度下,用人单位更应及时为职工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及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后期补缴欠款及滞纳金的问题。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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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朱维栋、赵彬律师赴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进行业务交流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是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亲自部署、亲自审议、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决策。上合示范区是中国唯一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开展地方经贸合作的国家级平台。     为进一步了解上合示范区,推进业务合作,众成清泰济南所金融一部主任朱维栋、副主任赵彬,陪同客户一起到访上合示范区。上合央企客厅公司总经理胡顺嵩全程陪同。     各方相互介绍了自己的业务领域,就可能的业务模式和合作方式进行了深入交流。随后参观了上合示范区,直观感受了上合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性、前瞻性和良好发展前景。     随后到访中国传化(上合)国际物流港,中国传化国际物流港,是传化智联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贯彻落实上合组织发展部署而打造的创新科技型线上线下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平台。     青岛已成为上合组织内陆国家面向亚太市场的出海口和国际合作新平台。上合示范区之行,对于国际物流、现代贸易、供应链金融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交流,下一步会落地更密切的合作。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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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视点 | 国企采购的方式选择

采购是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易发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使其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国企采购也相应地兼有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的双重属性,公平和效率均是国企采购中应当考虑的重要方面。《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指明了国企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企业提质增效的内在需求不断提升,国企采购既要确保公平公正、有效防范风险,也要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其中,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采购方式的特点灵活选择得当的采购方式是采购策略之一,也在国企采购中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重要途径。   一、国企采购的相关文件   国有企业采购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部门行政规章关于国企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多家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T/CFLP 0027-2020),前者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后者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管理架构、采购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两者互为补充、配套使用,共同构成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和操作的制度指引,填补了国企采购法规方面的空白。   二、国企采购的内容与方式   根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T/CFLP 0027-2020),国企采购内容包括项目采购和运营采购。项目采购指为实现企业项目管理既定目标而实施的采购活动,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设施项目、企业一次性运行维护项目等采购活动。其特征是一次性和系统性。运营采购指为实现满足企业运营管理目标、维持日常经营活动而实施的重复性采购活动,是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营采购又可进一步分为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运营采购和与生产间接相关的运营采购。前者如企业原材料、辅料采购、零件、部件、总成采购、日常生产维护等采购活动。后者如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信息服务、仓储服务等采购活动。国企采购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竞价采购、询比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针对不同的采购内容,适用的采购方式也相应不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第7.3.1条规定了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则,即企业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有多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时,在满足生产供应或运营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采购方式。       三、国企采购的方式选择   (一)招标采购   1、强制招标制度   由于招标采购可以使众多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促使招标人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或达到一定规模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强制招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上述规定从采购对象、项目类型、资金来源、采购规模等维度划定了强制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1)采购对象维度 强制招标针对的采购对象为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项目类型维度 从项目类型维度对强制招标范围进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根据该规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3)资金来源维度 从资金来源维度进行考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指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指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采购规模维度 从采购规模维度对强制招标范围进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情形   在存在法定情形时,即使项目落入强制招标制度的规制范围,也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特殊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基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名工等特殊情况;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邀请招标的特殊规定   在存在法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4、自愿招标   由于招标投标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愿选择招标这一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采购成本公开、招标交易费用合理的采购项目。   (二)竞价询比采购   1、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规则和方式一次或多次比价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范围内向尽可能多的供应商通过竞价方式采购相对低价值的采购项目。   国企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需要注意与《政府采购法》竞价(询价)程序规定的不同:一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组建评审小组,是否需要从企业咨询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参加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决定;二是国企竞价采购可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价且不可更改报价,也可以依规定允许多次报价;三是在没有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只收到一份或两份报价不能视为采购无效。   2、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投标人多次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用询比采购方式:(1)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采购标的中小型项目、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区偏僻而很少有施工单位前来投标的工程项目。(2)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询比采购的特点在于在保持竞争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程序也更加简单高效,在询比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对各种采购因素以及内容细节进行询问、比较并与供应商沟通、协商,也可对非实质条款进行修改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两者区别   竞价采购和询比采购有很多共同点,比如两种方式都要求采购需求明确,适用于标的标准化、简单低值的采购项目。不同点在于竞价采购更多适用于标准化程度较高、采购频次不高的低值货物,询比采购对标的标准化程度的要求低于竞价采购,且对工程、货物和服务普遍适用。除此之外,竞价采购的重点在“价”,即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价格的竞争;询比采购的重点则是通过对话、比较选定最佳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   (三)磋商谈判采购   1、合作谈判   合作谈判指采购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用合作谈判采购方式:(1)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2)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   合作谈判是企业战略谈判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战略物资、瓶颈物资或满足供应链需要的采购。尤其是涉及战略物资、瓶颈物资或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时,采购人地位处于劣势,此时应注意防范采购风险,如限制最大供应商的合同份额,建立物资储备长效机制,积极制定应急预案寻找替代合作伙伴等。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在全球疫情、主要国家经贸政策调整乃至部分国家政治冲突等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对企业关键原材料和重要零部件进口通关、物流运输都带来极大的影响的时代背景下,应运用供应链思维强化采购管理提升工作,防范采购风险,保障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竞争谈判   竞争谈判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采用竞争谈判方式:(1)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2)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3)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   竞争谈判这一采购方式主要用于解决时间紧迫、需求紧急等问题。不同于合作谈判,竞争谈判要求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且有严格的程序流程。   3、竞争磋商   竞争磋商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和谈判顺序,与供应商依次进行财务谈判,最先达成协议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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