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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浅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Published:

2023-06-0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具有灵活性和低风险性,协商一致解除也是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解除方式之一。   裁判观点   1.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   4.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约定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事由之外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即劳动合同领域不存在约定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依照该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制度、第40条规定的无过错辞退制度、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几乎不受限制,正常情况下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便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事由,则势必架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突破法定解除事由而约定合同解除权。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往往会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在经济补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时,不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也有劳动关系双方在经济补偿未谈妥的时候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又就经济补偿事宜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否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对此问题的处理,关键是厘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所作出的一种合意性解除的安排,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还有其他附条件因素的情况下,该协商一致解除的意思具有独立性。在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合意之后,一方又反悔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反之,如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以附带某种条件为前提的,则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该约定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务中遵其约定。   3.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完毕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逾期办理或者拒不办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实务要点   1.注意审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2.注意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具有被撤销或者法定无效的情形。   3.注意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范围,是仅包含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还是还包括经济补偿等其他事项。   4.注意审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某些条件为前提,该前提性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未成就,应审查原因是什么。   实操指引   建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保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的证据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具有灵活性和低风险性,协商一致解除也是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解除方式之一。

 

裁判观点

 

1.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限制。

 

4.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约定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事由之外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即劳动合同领域不存在约定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只能依照该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制度、第40条规定的无过错辞退制度、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几乎不受限制,正常情况下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所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以便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的事由,则势必架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突破法定解除事由而约定合同解除权。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当事人之间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事由的,约定无效,但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对法定事由进行具体化的除外。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往往会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在经济补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时,不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也有劳动关系双方在经济补偿未谈妥的时候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又就经济补偿事宜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否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对此问题的处理,关键是厘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界限。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所作出的一种合意性解除的安排,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还有其他附条件因素的情况下,该协商一致解除的意思具有独立性。在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合意之后,一方又反悔的,不应当得到支持。反之,如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是以附带某种条件为前提的,则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该约定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务中遵其约定。

 

3.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完毕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逾期办理或者拒不办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实务要点

 

1.注意审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2.注意审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具有被撤销或者法定无效的情形。

 

3.注意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范围,是仅包含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还是还包括经济补偿等其他事项。

 

4.注意审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以某些条件为前提,该前提性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未成就,应审查原因是什么。

 

实操指引

 

建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保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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