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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众成清泰(德州)律所邵岩律师应邀为德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同管理”普法讲座
为积极响应德州市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9月17日下午,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部主任邵岩律师应邀为德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同管理”普法讲座。 邵岩律师针对《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规定,以合同的风险识别、防范为前提,结合企业中合同管理的流程,通过讲解合同管理的原则与目的、合同的审查、合同的起草、合同解除、合同档案管理以及刑法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利用案例讲解、现场互动等方式,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在企业日常合同管理中如何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以及如何识别商业活动中遇到的合同中的风险漏洞。该次讲座氛围良好,使公司管理层以及各个部门的合同风险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得到很大的拓展。 众成清泰律师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践行律师公益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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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9月18日,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23楼党员会议室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会议由支部副书记李建华主持,支部书记魏军辉及部分党员参加了会议。 李建华副书记组织了集体学习: 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相关内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组织进行研讨;学习第16期《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学习《中共德州市纪委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学习《规范网络秩序 共建美好家园》。 魏金辉书记在讲话中指出: 刚才组织党员学习了相关文件和各级领导讲话精神,通过学习习总书记的讲话大家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站位高远、内涵丰富、语重心长、情真意切。大家一致认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是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完成艰巨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全体党员成长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干好岗位上每一件事情,履职尽责,以过硬本领展现新担当新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的职责和使命。 通过学习《德州市纪委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精神,教育广大党员律师要坚守初心使命、筑牢思想堤坝,紧绷作风建设之弦,严守规定,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典型问题通报和廉洁过节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党员,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希望全体党员认真落实好学习会议精神,继续抓好党史学习教育,真正讲学党史、懂党史,用党史贯穿到党员学习教育的全过程,确保年度党建任务的圆满完成。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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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2021年9月17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举办北京证券交易所培训会,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本市场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李震仲律师在本次培训会上发表主题演讲。本次培训活动围绕着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背景、发行条件、规则及程序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及19家分所共同参与了本次业务培训活动。 李震仲主任首先结合国家发展政策以及资本市场的环境介绍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背景,其次讲解了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的重大意义,最后重点剖析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条件及程序。李震仲主任的分析讲解结合了大量实践案例,语言深入浅出、生动有趣,并对其中关键问题给出了自己独到性看法。会后现场律师学习热情高涨,就相关问题积极与李震仲主任沟通探讨,李主任结合自己丰富的业务经验及实际案例给出了解答与建议。 本次业务培训活动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资本市场发展趋势,通过对律师业务的培训,提升了众成清泰律师的专业技能,更充分调动了全所700多名律师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的积极性,为众成清泰律所全力推进北交所证券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 李震仲主任所带领的资本市场部律师团队是由各精通并熟知资本市场领域业务的资深律师、助理律师组成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团队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专业院校,更汇集着多元复合型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在IPO业务、公司股份制改制、并购重组、新三板业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以及提供后续法律服务,为上市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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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9月13日,海北州1 1援助律师朱敏受邀到海北州刚察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进行宣讲。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202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朱敏律师从立法背景、出台意义、主要特色及亮点、法条字义等方面进行讲解。乡村振兴,法治先行。《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促进法学习宣传,编制辅导读本,举办专题培训,有利于推动干部群众深入理解法律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各项措施。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统融合,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站、微型公众号、微博、新闻客户端、直播平台等渠道,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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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众成清泰(德州)律所刘爱菊律师应邀到武城县鲁权屯镇、四女寺镇开展普法讲座
9月16日,为积极响应德州市妇联“我的幸福我做主”婚姻家庭巡讲活动,我所刘爱菊律师再次应武城县妇联邀请走进武城县鲁权屯镇、四女寺镇为基层妇联执委开展普法讲座。 刘律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中心,围绕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相关案例解析三方面进行了讲解。刘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鲜活的案例将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家事代理权、离婚损害赔偿、新收养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解析,引导基层妇联执委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希望基层妇联执委带动辖区内的女性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会的妇联执委与刘律师积极互动,现场气氛活跃,同时,刘律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答,妇联执委纷纷表示学到了很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非常受益,此次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众成清泰律师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践行律师公益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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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众成清泰(德州)所高宗丽律师受邀为德州房产中介联盟156名管理干部提供法律专题培训
9月15日下午6点半,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高宗丽律师受德州房产中介联盟的邀请,在德州裕兴大酒店4层会议室开展了《用法律武器保护佣金》为主题的法律培训活动。德州房产中介联盟各团队、管理层、店经理等156名管理干部参加了此次培训。 首先,高宗丽律师通过提出几个有趣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引起大家对学习《民法典》中相关知识的渴望,极大的调动了大家对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高宗丽律师对中介人的定义、中介人的义务、中介人的权利展开详细的阐释,通过解读《民法典》中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自己办理过的真实案例,重点讲述了房产中介人在交易中对于民事主体资格、房屋权属及权利限制等情况进行审慎审查与核实的义务。并针对如何防范“跳单”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全体参会人员也都积极参与了讨论。 最后,高宗丽律师对如何应对客户擅加附庸条件提出了宝贵建议,同时提醒房产中介人不可“画蛇添足”为自己创设新的合同义务。 此次培训现场气氛异常活跃,参训人员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自己的业务能力,受益匪浅,对下一次培训的开展充满了期待。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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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建工环资法评(第二十三期)| 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建筑工程信息公布平台” 原文链接:关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国家发改委再有新回复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和回复。我们整理了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文末附相关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留言选登汇总 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答: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Q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答: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Q3: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 答: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价格司 Q4: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答: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有关答复全文 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若不行,从一般常识和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 答复: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 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 答复: 问题一: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答复 答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关于自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请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如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一方支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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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众成清泰德州所刘东律师应邀到德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法律培训讲座
2021年9月15日,刘东律师受德州市应急管理局邀请,为德州市应急局及德城区、各县局、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对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法律培训。 本次培训刘东律师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针对应急管理局管理职能及执法权限进行了分析,并着重根据德州市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新增内容,从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十个亮点进行了充分解读,并结合安全责任事故案例进行了具体化讲解。 本次法律培训使局领导及执法人员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使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安全岗位人员的安全法律红线牢记于心,使德州市相关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得到提升。众成清泰律师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践行律师公益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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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2021年9月16日,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管理人代表、审计机构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债务人代表及职工代表现场参加会议,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参加会议。 2021年7月6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对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7月15日依法指定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本所根据项目特点迅速组建了管理人团队,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与方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推进破产清算进程。 会上,管理人作了《管理人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宣读了《财产管理方案》、《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说明》,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需表决的两项议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体一致通过,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94%,各项议程圆满结束。 一债会后,本所作为管理人,将继续坚持“依法、规范、高效、公平”的原则,恪尽职守、攻坚克难,勤勉尽责地开展后续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债务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附:项目招商公告链接: 滨州市黄河十六路台湾大厦(铂悦城)招商公告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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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为了对山东企业在海外工程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进行调研,促进提升山东企业在海外工程业务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在山东省住建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支持下,山东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和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召开了海外工程建设法律事务调研会。 山东省住建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副处长马秀财、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宋杰、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张正季、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总经理刘朋波、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潘合斌、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部长朱伯华,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德章、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处处长郭一淳、法务处副处长许金等联盟企业代表、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济南代表处主任王巧莲等领导和业界同仁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众成清泰律法研究院院长李恒律师主持。众成清泰律所韩洪钢、耿国玉主任对参会领导和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律所的基本情况及在海外工程领域的法律业务情况。 本次会议邀请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司法实务研究中心主任付本超作了“海外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应对”报告,介绍了当前涉外案件的司法现状,并针对海外工程涉及的管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思路和建议。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中心副主任苏娜、张甜甜博士分别作了“海外工程法律风险及保函司法数据分析”、 “海外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策略”的报告,对海外工程建设在项目策划与投标、项目合同谈判及签订、项目实施、项目收尾等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并对海外工程中独立保函纠纷司法大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对海外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的设计提出了若干建议。 本次会议的各参会单位代表也分别就各自企业在海外工程业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海外工程建设实务中的经验和难题进行了交流、探讨。 海外联盟副会长、秘书长单位代表宋杰部长肯定此次调研会议取得的成效,希望更多搭建企业互动平台,在国际形势研判、金融保险、疫情下如何巩固和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共同探讨,群策群力,助力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马秀财副处长最后作了总结发言,希望各界同仁要相互借鉴成功经验,加强海外工程法律实务研究,不断推动解决山东企业在海外工程业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山东海外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本次会议聚焦海外工程法律风险,探讨研究了海外工程风险规避及纠纷解决路径,呼吁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开拓海外市场,推动海外工程建设高质量健康发展。
2021-09-16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