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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1-08

众成清泰济南所受聘为大众网·海报新闻法律帮帮团、《小姜说“法”厅》栏目法律专家单位

        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山东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夯实法治山东建设基础,8月25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举行仪式,为山东首家法治宣传联盟、大众网·海报新闻法律帮帮团、《小姜说“法”厅》普法视频栏目改版上线揭牌,为特聘法律专家单位颁发聘书。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玉君,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林忠礼,省司法厅厅领导朱晓峰、刘振远等出席活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济南所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姚虎明参加受聘仪式,众成清泰济南所被聘为大众网·海报新闻法律帮帮团、《小姜说“法”厅》栏目法律专家单位。            山东首家法治宣传联盟的成立为集成各方优势资源、加强法治宣传提供了平台,众成清泰济南所将以此为契机,与司法行政机关、主流媒体协同合作,增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有效性,助力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努力打造山东特色的法治宣传品牌。

2021-08-26

21

2021-08

动态 | 李震仲律师受邀为山东铁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民法典》创新及投资风险防范主题讲座

       2021年8月20日,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震仲律师受邀为山东铁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民法典》创新及投资风险防范法律讲座。山东铁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人员以及权属单位成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李震仲律师以《民法典》的创新为切入点,讲解了《民法典》编篡意义及《民法典》七大编的制度及规则创新。同时,李震仲律师还结合山东铁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对投资领域、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合同合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知识分享。                  李震仲律师的讲解语言生动,深入浅出,为参会人员梳理了《民法典》的创新点以及投资、合同管理方面的防控点,对企业内部完善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一定指导意义,受到山东铁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高度好评。  

2021-08-21

18

2021-08

案例分享 | 黄金辩护时间内的有效辩护经验

案例分享 | 黄金辩护时间内的有效辩护经验        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一段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而检察机关如果作出不批捕决定,侦查机关需要将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从司法实践和辩护经验来看,争取检察机关不批捕是这一阶段的有效辩护措施。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不仅仅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也是最轻辩护的黄金时间,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会通过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量刑证据、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得从轻处罚奠定证据和法律基础。如何在黄金时间内实现有效辩护?笔者现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分享以下经验。     【案情回顾】          嫌疑人某甲(女)与被害人某乙(男)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案发当天,被害人某乙酒后前往嫌疑人某甲店铺,与嫌疑人某甲发生了争执。考虑到店铺当时有客人在,嫌疑人某甲准备开车回家,此时被害人某乙爬上了嫌疑人车前盖上,嫌疑人某甲驾驶车辆前行,在某处三叉路口转弯后,被害人某乙从车上摔下,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将犯罪嫌疑人某甲刑事拘留。     【辩护经验】          接受委托后,我们组成了以笔者(周家魁)、王智、赵冰、宋祥潇(实习律师)、赵纪傲(实习律师)等律师为成员的案件辩护团队,团队成员合理分工、积极行动,及时有效的开展辩护工作。笔者将团队在本阶段的辩护工作归结为以下三点:及时反应,将辩护前置;团队配合,与检方沟通;精准分析,再充分论证。 ——及时反应,将辩护前置。接收委托后,团队积极联系会见事宜,但因疫情隔离原因无法进行会见,团队意识到公安将提请批捕,应抓住机会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随后,团队成员与犯罪嫌疑人父母进行了多次沟通,逐点核查案件细节,最终核查出11个有利点,经过分析论证,团队认为本案嫌疑人不具有伤害故意,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团队配合,与检方沟通。为争取时间,自8月4日19时起,团队成员连夜起草辩护意见,至次日零时许,初稿起草完毕。为精益求精,8月5日,在团队的合议下,辩护意见历经8轮修改完善,形成终稿。随后,由团队成员及时提交至检察院,并与检察官及办案民警多次沟通案件情况。 ——精准分析,再充分论证。辩护意见重点围绕“嫌疑人没有伤害故意”展开论证,团队从嫌疑人缺乏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案发时的具体情况、曾经多次出现类似场景、双方平时的交往状态及双方共同抚养女儿等方面进行论证,得出嫌疑人没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论。     【辩护结果】          2021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某甲的罪名从刑事拘留时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仅从罪名和相应的法定刑上看,此阶段的辩护工作已经取得积极效果,为下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辩护心得】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接受委托时处于侦查阶段,且因疫情原因致使团队无法会见嫌疑人,看起来团队无事可做。事实上,即便面临如此不利的情景,辩护律师亦不应有等、靠的思想,不能想着等到会见后再开展辩护工作,应当及时反应,积极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寻找一切有利点,进行精准分析、充分论证,提交辩护意见,并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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