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

Party building leads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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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公益的力量 | 雪域高原防疫情,众成清泰在行动

8月上旬以来,西藏自治区多地爆发大规模新冠疫情,其中以拉萨市和日喀则地区尤为严重,由于藏区地域辽阔,人员居住分散,各项基础设备薄弱,为疫情防控带来严峻的挑战。面对异常复杂的疫情形势,众成清泰(仁布)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畏高原反应、不惧疫情风险,积极参加抗疫活动,并以实际行动助力疫情保卫战。   众成清泰(仁布)律师事务所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直属分支机构,系响应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山东省律师行业党委有关要求,于2022年6月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无律师县”仁布县成立,位于西藏自治区仁布县德吉林镇,海拔3780米。“仁布”系藏语音译,意为“聚宝盆”。仁布县地处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地带,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市东部, 全县平均海拔3950米。仁布县地形地貌以高山为主,境内沟壑纵横、山高峡深。仁布县气候气候复杂多变、自然灾害频繁。     疫情发生以来,仁布分所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弘扬老西藏精神,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怕吃苦、海拔高境界更高,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决策和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要求投身疫情防控“一线”参与防控工作,主动作为、全力配合、共克时艰, 分所张伟律师积极参加交通要道卡口值勤、核酸检测点值班、居民小区值班、应急救援物资搬运、县城道路清扫等志愿工作,以细致周到的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不断推进。   随着防疫工作的不断深入,为了配合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张伟律师根据新冠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及常见的纠纷问题,精心制定了《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手册》《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汇编》,就疫情有关的主体行为规范、劳资关系处理、经营管理注意事项及相关依据进行全面梳理与总结,并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参考,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供给和法律支撑。下一步,仁布分所充分发挥众成清泰律师所的平台力量,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宣传,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助力藏族同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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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党建 |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开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党课活动

2022年9月17日,众成清泰济南区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党课活动在华润大厦55层大会议室成功召开。众成清泰济南区域高级合伙人,各分所主任,业务部门主任、副主任,各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党课活动。大会由高级合伙人、济南区域管委会主任杜文堂律师主持。   政治引领  党建先行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主任韩洪钢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 讲话,韩洪钢主任指出众成清泰始终坚持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一项铸魂工程,积极引导律师沿着党指明的正确方向发展;把优秀律师发展成为党员,优先培养党员律师;坚持政治引领、组织引领、人才引领、作风引领、服务引领、责任引领,推动建设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操守上信得过的高素质的众成清泰律师队伍,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功不唐捐  精进不休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姚虎明作律师执业纪律学习培训讲话,姚虎明主任强调律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政治性,讲政治的律师才能够实现执业道路的长远发展,律师要始终坚守初心,筑牢律师执业底线,严守律师行业纪律,严格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潮头登高  阔步向前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强调众成清泰要始终以党建引领所建,律所党委坚持以党建全面统领律所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引领之下,律所在党建工作、战略布局、人才引进、市场开拓、业务能力、公益服务等方面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耿国玉主任随后对济南区域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指出律所在新的发展时期,应当围绕法律服务市场创新发展全局,实现律所发展定位新突破;从专业人才培养、专业品牌打造、专业储备建设、专业产品研发等方面营造专业为本的氛围;同时对律所团队协作、运营支持、文化营造等也进行了相关部署,鼓励大家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状态迎接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   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全体律师将深入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新形势,俯身耕耘,携手共进,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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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荣誉 |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耿国玉、高金军律师分别当选第十届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022年9月14日,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调整名单正式公布,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获任全国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众成清泰青岛区域党委书记、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高金军获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全国律协 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五届济南市政协委员。现任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共山东省委法律顾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大学、济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常务理事;济南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破产案件管理人。   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山东省十佳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执业先进个人”、“济南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第十届全国律协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高金军律师   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青岛仲裁委国际贸易仲裁院副院长,西安仲裁委仲裁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理事,青岛大学法学院中日韩法学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   荣获“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拔尖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青岛市红十字奉献奖”等二十多项荣誉称号。   入选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参与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多起案例被评为全国、省、市十大案例、典型案例;其业绩在全国几十家主流媒体或网站上报道;《人民日报》(2015年4月22日)等多家报刊刊发对他的专访。发表三十余篇论文(含国外核心期刊),其中部分获评全国或省级优秀论文,主编或参编出版多部著作。   连续多年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内外大学及研究机构(协会、社团)等主办的论坛上作主题演讲;多次赴韩国、日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     此次入选,是全国律协对众成清泰律师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的肯定与赞赏。众成清泰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认真履行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大力推动全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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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一房二卖”问题实务处理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一房二卖”的案件,本文将通过该案例拓展分析实务中如何处理不同情况下的“一房二卖”及风险防范问题。   基本案情   A公司(2004年注销)于2001年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购买B公司商品房若干,同年9月,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书》,将其从B公司处购买的上述商品房转卖给C公司用于拆迁安置,其中包括案涉的两套房屋;该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付款,双方随即办理了房屋交付,C公司将上述房屋全部用于职工的拆迁安置,职工随后搬至上述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之后,A公司迟迟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11月,C公司才得知B公司已于2005年12月12日将案涉两套房屋办证到吕某的名下。吕某原系A公司职工,B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按照A公司的过户申请,同吕某炮制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配合将案涉两套房屋办证到吕某名下。   基于以上事实,C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B公司与吕某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系依据A公司申请,与吕某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B公司主张与吕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吕某亦未举证证实其实际履行了房款交付义务,故B公司与吕某之间订立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意,故判决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   该案实质是A公司进行一房二卖,A公司与吕某恶意串通,B公司在被A公司和吕某隐瞒欺骗的情况下错误地配合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吕某名下。因庭审中B公司自认与吕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吕某亦未举证证实其实际履行了房款交付义务,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故一审判决B公司与吕某之间订立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自此c公司可持生效判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一房二卖处理原则   上述案件中,案涉房屋的第二次交易因不存在买卖合意而被判定未成立,在实践中,对于买卖行为而言,总体概括无非涉及正常交易、恶意串通和因其他事由非正常交易三种可能。若要认定恶意串通,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证明存在关联关系、低价转让等事实以及运用经验法则来排除正常交易和其他事由。当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时,则要依据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则去处理,通过事实证据等判断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系善意(即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登记或交付。   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则原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房屋已经被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登记行为。   实践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个涉及共同标的物的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优于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均未办理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均未占有的,先交付全部价款的优于未交付全部价款的。   但是,如果两个涉及同一标的物的合同,其中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被认定无效,该合同买受人不具有对标的物的请求权,当然无法对抗另一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请求权。   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建议房屋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使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合同签订后,要督促出卖人配合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保障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办理预告登记   买受人可以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在购买商品房时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买受人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出卖人擅自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从而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   虽然各地登记机构大多针对预售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但实际上对二手房交易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在进行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双方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否则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建议双方当事人再次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进行延期处理。   2.办理网签备案   网签备案可以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充分保护商品房交易的稳定性,不管是新建房屋交易还是二手房屋交易,买受人和出卖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均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备案,备案形成的网签号在网上公布并供相关当事人查询,从而防止“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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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只此青绿》不只“青绿腰”——关注舞蹈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只此青绿》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扶持作品,2022年1月31日除夕夜,该剧选段登上《2022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该片段让 “青绿腰”成为大众热词,但要看完整版本则必看该舞剧的全国巡演,2022年9月14日该舞剧登陆泉城,有幸在山东大剧院观看了首场演出,方知《只此青绿》并非只有“青绿腰”,而是一部具有完整情节的舞剧。   《只此青绿》通过“展卷、问篆、唱丝、寻石、习笔、淬墨、入画”七个篇章,讲述了一位故宫青年研究员作为“展卷人”,跨越时空深入了解虽名不见经传但又文脉绵延至今的画师王希孟,用舞蹈、音乐、置景、光电投影展现其呕心沥血创作《千里江山图》的过程,表达一部艺术作品诞生依赖于篆刻人、采石获颜料人、养蚕织绢人、制笔人、制墨人和画师不断被淬炼的身心融入,才能创作出一幅时而婀娜妩媚、时而峰峦叠翠、时而逶迤磅礴、时而纸香墨飞、时而满目青山绿水,融浩然之气的千里江山。       不论是《千里江山图》本身还是《只此青绿》舞剧,实际都是呕心沥血创作的结晶和表达,这也正是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原因。2022年5月22日,《只此青绿》导演周莉亚发文质疑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推出的《双香径》抄袭并冠以原创之名。5月23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声明,并将《双香径》下架。   实际上《只此青绿》不仅仅是舞蹈作品,更是一部戏剧作品与舞蹈作品的结合体,其作品性质更为复杂。同时司法实践中认定舞蹈侵权的案例与其他著作权案件相比,数量尚不具有可比性,而且对于舞蹈作品侵权判断也有争议,我们在判断舞蹈作品侵权时似乎过度关注了姿态、动作,而忽视了舞蹈前后连贯一气呵成的过程表达,以及其与声光电结合、妆容、服装、舞台造型设计等的结合,尤其是科技不断发展,AR(增强现实)和VR(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融入,使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舞蹈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一、是否需要将舞蹈中共性元素剔除进行比较   涉及舞蹈侵权时,被告往往抗辩将舞蹈共性元素视为公共资源,大量相同舞蹈动作任何舞蹈都可以使用,从而要求剔除舞蹈共性元素。对于此种抗辩有判决予以支持,但并非要求剔除共性元素。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祖国你好》秧歌舞侵权案件中“但这些相同的舞蹈动作属于秧歌舞必备的通用动作,任何人均可使用。而且,双方舞蹈作品的整体编排不同,这些相同的舞蹈动作在双方舞蹈作品中出现的时间、出现的顺序、表现形式也不同。”鉴于特定舞蹈训练过程中都会将动作标准化,如果把相同动作作为共性元素剔除,可能双方就没有可对比的地方。但不同动作的连接变化是丰富多彩的,其表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因此,判断舞蹈侵权无需对共性元素剔除,关键要看这些元素的编排、连接及对舞蹈内容思想的表达。   二、侵权比较是逐帧对比还是整体比对   如果逐帧比对,即便是同一舞蹈表演也很难做到完全一致,逐帧对比结果肯定找出大量细节不同,但却忽视了整体表达。因此舞蹈侵权比对原则应当经借鉴商标近似性判断方法,首先进行“整体比对”,将整个舞蹈视为一部完整作品,对于动作的起承、转合、过度、连接进行整体比对,如果构成整体近似,则进一步对两舞蹈关键部分进行“要部比对”,找出各自舞蹈关键部分,看要部动作及连接和情绪内容等表达是否近似,如果近似则可以判断两舞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   三、如何判断舞蹈的表达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对待舞蹈作品我们过度关注了舞蹈者的动作、姿势和表情,实际上舞剧《只此青绿》不仅仅表现的是“青绿腰”这种技巧,更多地是通过舞蹈者的相互配合、舞台置景的变换、移动、换位等等表达更丰富的思想内涵,判断舞蹈的表达更应该借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宫锁连城》案件,其保护作品“人物关系、特定的情节以及特定情节串联而成的整体”,对应于舞蹈就是舞蹈编排中领舞、主舞、伴舞关系设定及相互之间的对应位置、互动表达、情节演进过程,同时还要考虑“音乐、服装、灯光与动作结合表达特定的主题和思想情感”(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千手观音”侵权案件),判断舞蹈表达显然不能仅仅局限于动作、姿势和表情,实质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舞蹈作品定义也是列举性规定,而并未限制舞蹈作品更多的表达方式。   四、舞蹈标志动作或造型如何保护   比如杨丽萍的孔雀舞动作或造型是否可以单独保护呢?的确可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涉案餐厅中央屏风上的涉案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前者为静态,后者为动态,涉案图案在舞蹈进行过程中可以找到相应的动作和造型,两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取决于涉案图案对应的动作造型是否属于该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舞蹈作品系连续性动作构成的动态组合与静态动作、造型之间的有机结合,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体现于舞蹈动作之间的编排、组合与连接,另一方面还可能体现于具体的舞蹈动作。《月光》舞蹈作品中与涉案图案对应的舞蹈动作结合舞者特定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表达了一定思想感情,体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和安排,具有独创性,涉案餐厅使用涉案图案的行为侵害了《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舞蹈既表现为动态也表现为具体的静态动作的复合,肯定了标志动作或造型的可保护性。   五、接触权利人作品是否为判断侵权的必要前提。   判断侵权是否应以“接触”权利人作品为前提呢?假定被控侵权人没有接触原告作品,而是独立创作完成近似作品,则只能认定为“雷同”作品而非侵权,这一逻辑是与高考雷同卷推断作弊是不同的。但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际接触比较难,所以一般是按照权利人舞蹈传播的影响力,及被控侵权人接触的可能性去判断,作为原告则应当提供相当的证据予以证实,方能维护己方权利。 判断舞蹈侵权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整体看待舞蹈的整体表达,又要重视其关键独创部分,还要考虑科技元素融入与音乐、舞台设计、服装造型、妆扮产生的特殊效果,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再认识过程。所以,《只此青绿》不只是“青绿腰”……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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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修改亮点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或简称“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0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做过一次修订。此次为修订后的重新公布。   此次修订内容较多,并且在立法层面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体系,细化了农产品溯源机制,新增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并且明确了“农户”违反法律的处理办法和处罚标准,首次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作为主管部门违反法律的处理方式。   本次修订参考以往农产品监督管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当下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作为销售渠道的下沉与普及给农产品销售和管理带来的新形势以及新形势下对农产品安全质量的新要求,对整个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等全流程环节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本所律师对本次修订的重点部分进行梳理,以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提供些许便利。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为“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本次修订后,第二条改为“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经查阅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农业农村部下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下设综合处、标准处、监测处、监督处、应急与评估处五个处室,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会不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各类农业标准、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农业领域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提醒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应当时刻关注农业农村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的具体信息。       相关重点条文: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 明确监管主体   本次修订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修订前的文本中曾约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但新法中删去了相关内容,统一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相关重点条文: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 新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本次修订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对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于从事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相关重点条文: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四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抽查 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本次修订对于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是一个利好。       相关重点条文: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五 明确将农户纳入农产品管理体系中, 并且明确约定农户违反法律规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   本次修订在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将“农户”单列出来,明确了农户违反法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此约定是考虑到农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作为销售渠道的下沉与普及而带来的新情况而规定,符合当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相关重点条文: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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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借钱时难还亦难,债权难收方惘然——《民法典》新规则下如何防保证人“脱保”

俗语云“借三不借二,救急不救穷”。凡天灾人祸、红白大事,看病读书均为人生关口,出手相帮雪中送炭,但救急而不救穷,否则就会出现“升米恩斗米仇”,被救济方认为理所当然反而丧失自救能力,最终难救双方翻脸成仇。我们身边不乏因利反目的事例,当然在法律关系中不仅仅限于借贷,实践中各类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但实现债权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以,为防止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问题,都会要求提供保证人担保,但保证人“脱保”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尤其是《民法典》新保证规则,不仅仅是推定为一般保证如此简单,如果对保证规则中各种“坑”没有明确的识别能力,以为荒唐言,会只剩辛酸泪。   一、《民法典》删除保证范围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规则,债权人应在合同中首先明确保证责任范围,避免约定不明跌入“限缩保证范围”之坑   原《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一条款在《民法典》合同编第691条未再出现,而是对保证范围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将权利重新交给保证合同双方,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进行明确的约定,比如仅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就无法向保证人主张其他损失,甚至在债务人有能力归还本金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也可将保证范围限定于“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债权人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争议,限缩其保证范围。   二、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而导致落入保证人“脱保”之坑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出保证期间即“脱保”。兹事体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实践中又较为复杂。《民法典》对此作出新的规则解决纷争。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相同,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怎么办?此时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要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算。     这一规则告诉债权人,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范围,并要合法界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看主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的约定,如果主合同对于履行期同样约定不明,则应保留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证据,并严格以该日期为起点计算保证期间。如果保证期间起点计算错误,导致保证期间经过,则保证人“脱保”!   三、债权人主张权利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跨越“丧失保证债权”之坑。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因需要在债权人起诉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情况下,才负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需要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在获得执行终结裁定后即可追究保证人责任。此处会出现债权人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重合问题,债权人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保证期间则一般较短,约定不明时甚至只有6个月。假定为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却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第7个月提起诉讼,此时因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脱保”。故《民法典》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债权人不可仅依赖诉讼时效看待问题,必须首先核实保证期间,实务中不可不察,不然导致权利丧失满盘皆输!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如果混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规定,有人会认为既然存在连带责任向谁主张均可。对于时效而言会延续,但保证期间却不会,因为它是不变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的,债权人丧失保证债权而“脱保”。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单独存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过程,且需要严格按照保证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   四、债权人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避免“时效”之坑。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规则,二者在保证债务中同时存在,容易混淆。保证期间是保证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债权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对保证债务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如果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尤其是在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请求履行保证债务)之时,债权人就产生了保证债权的二次请求权,此时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超出该时效期间,则丧失保证债权请求权被法院支持的可能,同样债权无法实现。   五、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导致跌入“脱保”之坑。   原《担保法》规定,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废除了这一规则,将其调整为,如果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加重债务的,保证人仍在原范围内承担债务,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变化实际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并贯彻了保护债权的基本价值,因主合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变化,而保证合同双方是债权人与保证人,自然不能为主合同之外的保证人增设新义务,且该义务只能减轻而不能加重。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作出变更,对于保证人有无影响呢?因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效力。保证期间计算仍应按照未变更前原合同作为起算点。《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这“不受影响”四个字已经确定无疑仍按原合同计算保证期间,债权人如果与债务人变更了履行期限,但却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证据,容易出现认识错误,很显然会导致保证期间起点计算错误,而导致保证期间经过而“脱保”发生,这又是一个债权人容易忽视的天大的“坑”!   以上仅列举债权人容易忽视却导致“脱保”的各种坑,但法律上保证规则盘根错节十分复杂,历来争议不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在各自范围内利用不同的规则相互对抗杀伐。而作为债权人是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亲历者,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丧失的却是真金白银,债权人的确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帮助去识别,并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才能完成一次次的“惊险一跃”,跨越“脱保”之坑!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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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众成清泰荣获2022年IFLR1000年度最佳律所奖项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2022-09-08 16:57 发表于山东

近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2022年度IFLR1000中国奖的入围名单。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凭借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年度最佳律所奖项。 躬耕不辍,匠心智造。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加强律所专业化建设,提升律师业务能力,不断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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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众成清泰多名律师受聘担任济南市政府法律顾问

9月7日,济南市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聘任仪式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举行。济南市市委副书记、市长于海田出席并为市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代表颁发聘书。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国玉、律师姚虎明、孟凡湖、李恒、师广波、朱宝丽受聘担任济南市政府法律顾问。 于海田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会上,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汇报,宣读了市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名单。济南市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共聘任75人,聘期3年。结合政府工作需要和顾问专业领域,划分了政府法治、土地管理、投资融资等9个顾问组别。   我所律师的入选,是市委、市政府对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肯定,也是对受聘律师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认可。   政府法律事务是众成清泰核心优势业务。多年来众成清泰努力致力于为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提供专业化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担任百余家党政机构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在政府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绩和经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始终保持与党同心同向的政治本色,始终站稳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定位。以全方位、多领域、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凝聚合力、贡献力量!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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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众成清泰荣获2022年IFLR1000年度最佳律所奖项

近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2022年度 IFLR1000 中国奖的入围名单。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凭借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年度最佳律所奖项。   躬耕不辍,匠心智造。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加强律所专业化建设,提升律师业务能力,不断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是国际知名的法律媒体,于1990年开始发行。每年对全球超过120个法域的律所和律师进行调研和排名,并发布金融和公司业务领域的榜单。IFLR1000中国奖是基于IFLR1000中国的调研所设立的奖项,主要调研中国九个地区的法律市场,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天津、四川和重庆,旨在表彰调研期间中国最具创新性的交易和表现最佳的律所和律师,并着重关注在全国和各省市范围内表现出色的律所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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