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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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视点 | 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 “调整动作”!

住宅工程质量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是工程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以来,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规定。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条件,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调整。   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仍执行既有规定多少有些不再适宜。2022年3月15日,住建部公开征求意见的《住宅项目规范》,将住宅工程相关部位的设计工作年限适当提高并纳入强制性标准,为适当延长新建住宅项目质量保修期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022年6月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包括适用范围、调整方式、调整内容、保修责任、保障措施五部分,结合山东省当前建造技术、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就新建住宅工程调整质量保修期提出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山东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明确调整方式   对于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在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履约或监管协议中明确限。   对于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调整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四、明确保修责任   1、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责任   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代建单位竣工整体移交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双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2、作为施工单位的责任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质量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可在施工招标(发包)文件中明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二)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期限、使用和返还方式,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最长不超过2年。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三)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本意见规定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分担风险,拓宽质量保修渠道,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四)强化指导监督服务。   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本意见规定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本《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质量保修义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疑是对山东省内新建住宅工程调整质量保修期提供了有利保障。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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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走在前、开新局——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积极探索鲁港澳法律合作深水区

2023年1月11日,新年伊始、澳门与内地互免核酸通关第四天,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澳门FC律师事务所一同受济南能源集团和鲁澳产业合作跨境金融服务中心的邀请,赴澳门参加济南能源境外高级美元债券在MOX的发行仪式。   该债券的成功发行进一步推动了济、澳两地在境外债及现代金融领域的合作,发行仪式及晚宴也为来自鲁港澳三地的参会企业、机构提供良好沟通平台。会后,本所于鹏律师、苏娜律师与香港麦家荣律师行王巧莲女士、吴铭女士及澳门FC律师事务所黎剑雄律师深入交流,共同探讨如何让合作从个案串成链条形成模式、如何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优势,为三地合作和高质量外向型发展赋能,合作效能有效叠加。新的一年,众成清泰将与香港麦家荣、澳门FC一起用更多合作项目的落地,践行走在前、开新局,积极探索鲁港澳法律合作深水区。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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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华润置地华北大区、东北大区法律负责人贾贵林一行莅临众成清泰济南所交流指导

2023年1月11日,华润置地华北大区、东北大区法律负责人贾贵林及华润置地华北大区法务线条成员章守天经理莅临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交流指导。众成清泰济南所蔡卫忠主任及本所高级合伙人刘保喜、王业华等热情接待并开展座谈交流。   蔡卫忠主任对贾总一行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双方共同参观了律所党建活动室、会议室、办公区及律所奖项荣誉展示厅等。在座谈会上,蔡卫忠主任就律所的党建文化、发展历程、业务开展、专业团队等做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   贾总对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对双方合作事宜进行了沟通交流,对众成清泰律师的精神风貌、团队建设、专业能力及业务水平表示赞赏和肯定,并希望与众成清泰所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此次访问增进了双方之间的了解,也为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寻求更多业务契合点,加强资源和业务对接打下基础。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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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喜讯 | 众成清泰济南所在济南市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中拔得头筹

引领全市律师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打造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通过产品创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了“济南市律师行业首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于翠兰、张浩律师《网络系统批量处理小额专项金融业务》法律服务产品,所晓雁律师《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服务产品斩获一等奖,罗祥虎、刘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务操作指南》法律服务产品,杜文堂、王业华律师《建设工程合规风险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法律风险清单》法律服务产品获得二等奖。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学习本次大赛优秀成果,自觉对标济南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要求。凝聚和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不断增强律师的创新意识和律所的竞争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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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众成清泰济南所荣获“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

023年1月9日,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举办了2022 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会上对2022年以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荣获“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     2022年度,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健、赵开勇、刘潇艺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为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在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履责过程中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常法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全方位审查对外的函件、对内业务法律实操汇编及相关协议的审查;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事项,本所律师都会积极参与现场勘查和座谈会议,结合实际对疑难事项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尽可能从法律角度提出可行建议,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或口头建议;提供法律培训与讲座,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实务方面的专门培训,对城管系统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时事热点进行法律讲解,促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避免违法或不合理执法造成不利的法律风险,减少因此带来的诉累,更好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维护法治政府形象。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右二)上台领奖   此次获奖是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对众成清泰律师工作的肯定,众成清泰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去,以提供卓越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服务标准,努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全国一流律师事务所。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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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周家魁受邀参加力高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培训活动

1月6日上午,山东省律协民事委员会副主任、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律师受力高集团邀请为力高集团法务部门进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为题的法律培训活动。力高集团法务部全体成员以及华北区域各项目人员分别在区域公司大会议室及线上方式参加本次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恰逢力高集团年会,为提升集团法务部门业务能力,系统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集团更好保驾护航,特邀请周家魁律师作本次法律培训。        本次培训中,周家魁律师分别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构成”、“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法律实务”等方面为集团法务讲解如何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风险防控。通过对《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部分条文的精讲,同时配合案例加以解析为集团法务人员提示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并相应的提出了防范措施。   本次培训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指引。会后,与会人员对本次培训进行充分认可与肯定,同时期望周律师日后可以为力高集团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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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成功举办第三期(知产)模拟法庭活动

俏意春梢绽,天地寒气凝。时值小寒节气,为强化专业实践,帮助青年律师巩固专业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审判程序的流程,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工作,促进青年律师个人发展,提高思辨能力,锻炼庭审中的应变能力,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于 2023年1月5日举行第三期模拟法庭大师表演赛。     此次知识产权模拟法庭围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纠纷展开,从宣布开庭,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再到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参加的扮演者各司其职。模拟庭审中,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二部牟迅,丁修亭、朱彬三位律师组成合议庭,由燕萍萍担任书记员,由毛翔律师、康宁实习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由马绪乾律师、林禺实习律师分别担任模拟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律师们围绕争议焦点,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激烈。合议庭法官步步深入、层层推进展开法庭调查,生动呈现了真实规范的庭审现场。考虑到防疫需要,其他众成清泰律师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认真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参与本次庭审旁听的苏娜律师就本场模拟法庭作了精彩的点评。担任本次庭审审判长的牟迅律师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策略及具体观点,并对今后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方式、方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被评选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二审判决书被评选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次活动参与人员以该案例为参照,制作模拟法庭脚本,借模拟法庭举办之机,带领大家对典型案例进行回顾。参加本次活动的其他律师纷纷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需要办案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通过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大家对知识产权案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让青年律师熟悉庭审流程,熟练掌握庭审技巧,并将其充分运用到业务学习和实战中,也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大家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理解。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的致力于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平台,追求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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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视点 | 新政来啦!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内工程款支付有保障!

近期,为了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山东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措施的新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有担保措施   1.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概念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2.工程款担保的对象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3.工程款担保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款担保措施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工程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合同总价2亿元以下的,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如何提供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措施   1.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在山东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山东省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实行公布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银保监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2.合同条款中应给予保障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担保期限必须明确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担保金额有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5.担保期限及金额变动要求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1. 严禁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2.担保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1)同一银行或保险机构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3)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程序   1.新开工工程提供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平台登记规定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3.收款确认登记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并确认结算完成。   4.平台预警措施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3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5.解除担保措施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后,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6.索赔程序措施   (1)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承包单位拟向保证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承包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2)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综上,山东省出台《本办法》,针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有利的保证措施,不但规范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更是维护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避免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减少农民工上访讨薪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发展。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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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新年致辞 | 冬已至春未远,否极而泰来!

时光的车轮在寒来暑往中更迭前进,勤勉的我们在夙兴夜寐中接续奋斗。过去的一年,是难以忘怀的亲历,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疫情阴霾延宕至今。   变局中看破局,危机中寻良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机遇与挑战交织、坚守与奔波并存,总有生生不息的希望,如同向阳而生的小草,在时光的旷野之间摇曳生辉,展现生命荡气回肠的力量。我们从未如此期待这一个春天,因为冬已至春未远,否极而泰来!   这一年,我们在疫情阴影中心手相牵、晴耕雨读,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节奏,每一个众成清泰人,都始终以自己最大的善意、忠诚和坚持,与同事、家人同心同行、同频共振。   这一年,我们笃行不怠,策马扬鞭,在选好的航道上精雕细琢、矢志拼搏,用团队、用专业、用带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实现自身的法治价值,为客户驶入蓝海护航。   岁序易,华章新,时光不语,因为答案都在时光里,愿我们许2022以温柔的道别,邀2023以绚烂的华章,愿我们一路同行,走到灯火通明。   真诚祝愿我们众成清泰及各位同仁在新的一年里,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时不我待的精气神,谋划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真诚祝愿大家元旦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衷心祝福我们伟大的祖国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月1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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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视点 | 政策解读:“数据二十条”之三权分置框架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下发。《意见》提出六大方面,共计20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政策举措,又称“数据二十条”。其中,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构建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共享流通等创新举措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其实,早在今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三权分置”框架,因应了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这一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了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也对数据市场的运行、数据交易等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数据服务商和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数据资源持有权   当涉及数据的各种问题被提出时,法学界研究者的主要思考一般是从数据权属开始的。而采用传统财产权相似的设计方法,也成为了一种想当然的方案——一如当然对于智力成果的权属设计,采用了财产权的模式而最终形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然而这一思路,在数据语境下有着更多的障碍。虽然人们习惯于把数据比做石油或黄金,但与此二者不同,数据价值的体系是以大规模汇聚为基本前提的,并且有着递增的边际收益,而单个的或片断的数据,财富创造能力相当有限。所以,《意见》并没有使用“所有权”这一概念,而是代之一“持有权”。   数据资源的持有与不同主体有关。从大类上分,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相应地,数据持有主体也就应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公共数据,一般应由管理部门持有和控制;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由这些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而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则个人持有,或者由特定的数据处理者按个人授权范围采集、持有和使用。   二、数据加工使用权   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指引中,数据加工是指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排列、加密、标注等处理的活动。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在于保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利益,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享受这一权利的前提,是数据的来源合法合规。对于非法获取的数据,数据处理者不仅无权加工使用,还可能构成篡改、破坏、泄露数据或者非法利用数据等行为。   依据一些学者的观点,数据加工使用权属于一种类似用益物权的概念,包括控制、开发、许可、转让等权利内容。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将会受到数据持有权等其它权利的限制。比如,在个人数据被用于自动化决策时,应当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进行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时,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加工和使用在内的数据处理活动也不得超出法律授权或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则更加体现了数据作为交易客体的属性,保护数据竞争者的市场利益。其主要表现,是数据权利主体对第三方竞争行为的限制,主要内容是防止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其数据产品获得利益。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产品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数据产品经营权使得数据处理者对自己的数据投入(包括数据的获得和处理)获得保护。目前,我国的数据竞争司法基本确立了“三重授权”原则,即当企业欲求获取其它企业的数据时,需要同时获得用户、数据企业的授权,还需要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授权。这一框架在有效保护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过于依赖用户的“知情同意”,不利于培育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而数据20条中的数据产品经营权,则体现出了“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同时,在二次分配、三次分配阶段,重点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防止和依法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各类风险挑战。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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