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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开展喜迎二十大之法治进校园主题活动

党的二十大是我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为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发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国庆节前夕,众成清泰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周家魁、赵开勇、赵冰、张雅斐、吴小竹等党员律师一行五人赶赴商河县郑路中学,举办了“众成清泰喜迎二十大之法治进校园”法治讲座。商河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宋佳兰、郑路镇司法所所长王茂华、郑路中学校长杨春孝、副校长张华良以及学校师生参与了讲座。   为确保本次讲座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周家魁律师以当前校园中存在较多的“校园霸凌”为主题,精心准备了演讲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霸凌的危害与后果,遇到校园霸凌的解决方式以及防范校园霸凌的具体方法。     讲座过程中,周家魁律师寓教于乐,采取了现场随机问答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互动热情。本次讲座赢得了现场师生的高度认可,台下掌声不断,同时也提升了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在新学期开学之际,此次讲座对于防范校园霸凌,构建和谐校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服务校园,提升校园师生的法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校园,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钻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结合校园内存在的客观问题,并采用广大师生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助力和谐校园建设。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不忘初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众成清泰律师始终保持与党同心同向的政治本色,始终站稳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定位,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用法律护航群众美好生活!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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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开展喜迎二十大之法治进村居主题活动

党的二十大是我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为充分发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众成清泰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周家魁、赵开勇、赵冰、张雅斐、吴小竹等一行五人于9月28日赴商河县郑路镇,开展了“众成清泰喜迎二十大之法治进村居”座谈会。商河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宋佳兰、郑路镇司法所所长王茂华以及解家管区各村代表参与座谈。       为确保本次座谈会能实现较好的效果,服务团成员事先精心准备了“众成清泰喜迎二十大法治宣传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资料,现场赠送给与会人员。座谈会上,服务团成员向各村代表宣讲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与村民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讲解了各级党委政府在乡村振兴、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以此来增强村民“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随后各村代表就近期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服务团成员都一一进行了认真解答。服务团成员热情的态度和专业的解答,受到了村民的高度认可。 为更好地服务村居,助力乡村振兴,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钻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结合服务村居当地的客观实际,为当地政府、企业、村委会及村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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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一)——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我国当前专利的确权审查模式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以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专利确权诉讼程序的形式呈现。在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审查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提出请求再次审查这一专利,复审无效部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或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结论。若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复审无效部的无效宣告程序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特点一般被称为单轨审查模式。   一  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审查程序   我国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单轨制有两大特点,一是复审无效部是专利确权审查的唯一机关;二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确权的唯一程序。   1、 复审无效部是唯一的法定专利确权审查机关   复审无效部的设立,旨在利用专利局内的专家资源,通过行政程序快捷地消除争议,减少诉讼。从我国的整个专利授权确权体系来看,复审无效部主要是作为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授权行为的纠错机关存在的。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复审无效部的职责主要是在专利授权前对驳回专利授权的决定进行复审,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复审无效部实际上有两次对专利局的专利授权行为的审查的机会,一次是针对可能错误的专利不授权,另一次是针对可能错误的专利授权。但复审无效部并非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机关,专利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也并非行政复议程序。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与专利申请授权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而且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对专利复审请求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并不属于可复议的事项。   在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专利审查协作中心进行的。200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北京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2011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并在2016年在福建成立了分中心。此外,2011年开始,江苏、广东、河南、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成立了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审协中心承担了大部分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如各种专利的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实用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同时,也参与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审协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专利相关的审查工作。由于属于委托行政行为,因此审协中心的行为效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委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某一部分职权或某项职权的全部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政,基于该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学者指出,委托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表述上并不严格,准确的说法应当是行政行为的委托实施。也就是说,专利审协中心并没有实质上的专利审查权,而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为专利授权而进行的审查事务工作。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确权的唯一法定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对于已授权专利的唯一一种法定审查程序。我国不允许法院在涉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复审无效部也仅有此一种对已授权专利进行审查的程序。程序的唯一性导致这一程序必须囊括所有与专利有效性审查相关的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囊括了对于任何技术领域的专利、基于所有理由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这里的“所有理由”并非是指任何不满足专利授权条件的理由均可用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是说,对于法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均需要通过此唯一的方式、以唯一的程序进行审查。但从统计数据上看,这些理由在所有无效宣告和诉讼中的分布并不相同,采用复杂完整的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也值得怀疑。与之形成比较,美国专利法在行政机关审查的部分设置了不同的审查程序以对已授权专利进行再次审查,各自适用不同的无效宣告理由。比如对于双方复审程序(IPR 程序),美国专利法将提起理由限制在基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同时,我国的无效宣告程序囊括了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的确权审查,并采取统一的程序进行。   二  较为宽松的启动条件   由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我国专利法律体系中唯一的法定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因而采用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启动条件。具体而言,表现在可以提起请求的主体范围较宽、提起时间没有明文限制、程序的启动仅经形式审查且没有其它限制条件等。   1、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范围   从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来看,《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均未进行明文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复审无效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审查指南》列举了一些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况,针对的分别是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专利权相对无效、专利权人自己提出专利权全部无效、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在2010年修订时,增加了相对无效理由时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限制,即以专利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请求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依法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肯定了这一限制的有效性,在“斯特普尔斯外观设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和法律秩序效果方面进行了分析。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专利权相对无效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在先权利,与公共利益无涉,如果任何人均可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可能违背在先权利人的意志。除论证这一规定本身的正确性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思路还说明,在鼓励公众对错误授权的专利提出挑战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更多的因素以设定包括无效请求人资格在内的无效宣告程序启动条件。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时间要求,从时间上看,专利法将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规定为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即无效宣告程序最早启动于专利公告授权之日起,除此之外并无太多限制。   虽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直接作用是使得已授权的专利无效,但这一程序也可针对已失效的专利提出,如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等。《审查指南》也明确了这一点。之所以应当允许在专利过期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是因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基于专利权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可能会延续到专利过期之后。时间上无限制还体现在并未基于不同的时间对审查程序进行划分,任何时间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均采用几乎相同的程序进行审理。实际上,在2000年《专利法》修订之前,专利确权的行政审查程序被划分为专利撤销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两种,程序的划分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为界。二者在审查主体、无效/撤销理由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同样形成对比的是,美国专利法以专利授权后九个月为界,将专利复审查程序划分为了专利授权后复审(PGR)和双方复审(IPR)程序,同时规定如果有基于涉争专利的侵权诉讼正在进行,则被诉侵权的一方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一年后,不得再提起双方复审程序。   2、 无效宣告程序受理与启动的形式审查   由于采用了较为宽松的启动条件,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在启动审查程序之前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指南》中规定形式审查的内容是无效宣告请求客体是否为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以及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在这一阶段,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对于请求理由和证据的审查仅限于请求人是否给出了无效宣告理由并说明哪些证据用于支持哪些理由。只要无效理由和证据存在、未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阻碍且属于《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范围,请求即被受理。至于理由本身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全部交由正式审查程序进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美国专利法中,专利授权后复审程序在受理后,需由专利局长对请求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只有在可以合理预见到请求人的请求将使得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成功宣告无效时,才会正式启动审查程序。   三 可以用于请求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虽然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和过程是对涉争专利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重新评价,但并非所有在专利申请阶段可能造成授权失败的原因均可以成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无效宣告理由被限制在《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范围内。这些理由包括: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或非可专利客体、向国外申请专利时未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瑕疵、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撰写瑕疵及图片瑕疵、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发明创造合法性瑕疵、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分案申请超范围。   在上述理由中,绝大多数理由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关,通过对这些理由的重新审查,可以重新确定涉争发明创造应当保护的范围,并进行重新划定。然而,其中也有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内容,比如向国外审查专利时未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也将使得已授权的专利权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权和专利权属错误并不属于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涉及专利权属纠纷,复审无效部对这一事项也没有管辖权。这一规定是合乎逻辑的,专利权属的错误应当通过将专利权转移至正确的权利人,而非宣告专利无效。此时的授权错误并非专利技术不满足授权条件,因而专利仍应是有效的。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日本的规定。日本专利法将专利“冒认”或专利共同申请要件也作为无效宣告理由。其理由是“由于专利法是基于发明、通过申请的方式才对发明赋予专利权的,所以当出现专利权被冒认,即并非发明者提出注册申请时,没有理由保留该专利。”同样,单一性缺陷问题也不是无效理由,因为缺乏单一性的专利,在申请阶段一般是通过申请分案解决的。但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的数量对发明的实际保护范围并无过多影响,而只涉及专利年费收取的问题。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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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混合担保中担保责任

一、混合担保中内部追偿权的争议   1.肯定说的争辩   (1)民法典第700条中保证人的追偿权:物保与人保平等说的自然推导   肯定说学者认为:1.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使用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既有一个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个新生的权利),又有一个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指“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那么这个代位权,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让与。因此在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了一种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8条适用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的规定。可以将担保物权视为从权利,保证人基于此享有担保物权,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公平原则说   公平原则说认为,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有权利选择物保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究竟选择谁取决于债权人自己的决定。倘若不允许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那么担保人之中有人会承担全部责任,而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连带债务说   有部分学者借鉴德国法,试图把追偿权通过连带债务证立。即混合担保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关于连带债务的一般规定相吻合,通过《德国民法典》中关于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的认定认为担保人内部之间有相互追偿权。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既然各个担保人为了同一份债务做担保,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目的,从而推定他们之间是连带关系,再结合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肯定追偿权的存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根据原来担保解释的规定,以连带债务理理论作出裁判。   (4)代位求偿权说   代位求偿权说的学者认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看作是在给债务人还债。由于该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原来的债权人的债权发生了法定转移,此时新的债权人变成了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此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仅限于在自己清偿的范围内)。   2.否定说的反驳   (1)“物保与人保平等说”并不能证明互有内部追偿权   首先“物保与人保平等说”的观点,是考虑债权人的选择权而言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选择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物保人承担责任。但是物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二者之间的内部关系,通过物保与人保平等得出担保人之间存在内部追偿权是逻辑不清的体现。而且,平等原则始终贯穿私法领域,倘若通过两者平等的关系就能得到担保人之间存在内部追偿权的结论,违背了私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不符合平等原则的内涵和初衷。   (2)基于公平原则说的具体表现   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应该是综合的,而不应当拘泥于一点一面,否则很容易造成片面化理解或曲解。基于公平原则,否定说认为:一方面,无论是物保人还是保证人,在为他人设定担保时,都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与风险,当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只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追偿,而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则只能自担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想要减小或者避免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那么就应当在设定担保前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特别约定。   (3)适用连带债务理论的不足   连带债务属于明显加重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应当是当事人共同约定或者是法律早有规定。而在混合担保中,并没有法律规定共同担保人可适用连带债务理论的规定。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并未约定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又从何谈起。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肯定说的内部也存在否定连带债务理论的观点并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在外部关系上是各自单独责任,前者为物之有限责任,后者为人之无限责任,二者之间分属不同领域,应无真正连带关系之适用。因此,从连带债务自身的构造来看,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也并不符合该构造。   (4)代位权求偿权理论的反思   不管是从指向的债务来看还是从担保人的清偿意思看,都不能得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是在代其他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理由是:担保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替债务人承担责任,那么也就是说,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并未涉及债务人的其他担保人。也就是说,这只是涉及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存在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二、从法律基本价值论证否定说   (一) 从公平原则来看   肯定说和否定说虽然都从公平原则出发,但是着手点完全不同,否定说学者的出发点是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既然当事人事前没有预设允许追偿意思表示,那么认为混合担保人内部之间没有追偿权才是公平的。   而肯定说从规则间的协调性等角度论证,认为债权人可任意选择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与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的规则二者不协调。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和担保人内部间的的关系两者产生原因不同、价值追求不同、存在机理不同、背后法益不同。因此便不存在所谓的不协调。对公平原则的判断,不能仅仅通过单个法律关系即得到结论。不能存在局限性,要从整体出发从大局出发,从超越单个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公平原则。   (二) 从效率原则来看   当担保人之间存在法定追偿权时,法律关系复杂,交易成本极高。当事人数量较多且互不相识,获取当事人基本信息的难度极大。如此冗杂繁琐的情况使得担保人无法正确评估交易风险,也使得担保人以及担保财产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如此一来,可能导致人们因不甘于承担巨大风险而不再提供担保,不利于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因此,认为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权是更有利的制度。   (三)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   肯定说和否定说在意思之中的逻辑都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担保风险有预期且愿意自担风险。此时的法律对当事人担保效果的预期应给予足够尊重。否定说综合自己的责任、预期、意思自治认为担保人预期的风险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担保人只能自担风险。担保人在理性分析之后,预料到这种风险仍然愿意承担风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没有约定共同担保或者相互追偿。那么该风险便应由担保人自己承担。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指出:担保人在担保做出前并没有意思表示约定分担和追偿,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那么当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时只能“自尝苦果”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反之则违背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肯定说观点与之相反:如果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明确知道其他担保人的存在,那么他设立担保时的想法便可能是由于其他担保人的存在,那么我便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肯定担保人内部之间的追偿并不是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反而是对意思自治的一种贯彻。   笔者认为:肯定论学者只关注了意思自治中的“意思”而无视了“自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做出某种选择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需要当事人自己思考和判断。而法律由于其普遍适用性导致它无法在每一个个案中为每一个当事人作出恰当的选择。在约定担保时,如果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那么就说明担保人之间没有人同意内部追偿。如果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有意享有有内部追偿权,则其可以自行约定法律关系以及风险。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决定其应当对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予以充分尊重。不能创设性的在当事人之间设立追偿关系,否则便是对私法自治的践踏。    三、对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的解读   (一)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民法典》担保解释颁布后,成为当前解决混合担保内部追偿问题的唯一依据。该条文基本肯定了混合担保内部无追偿权的立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没有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只约定了相互追偿但并没有约定追偿方式,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具体方式作补充。总的来说:如果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相互追偿,法院应该给予尊重。至于当事人并未约定的追偿方式,采纳了比例主义方案。   (二)对肯定说的的妥协   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可以追偿的其他情形,如果“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法律对追偿权肯定说的妥协。如果各个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约定由他们提供担保,那么各个担保人之间便不再是背靠背的关系,即彼此之间相互知晓,此时认定存在内部追偿权,但这个思路值得推敲。   从商事角度来看,“同签合同可追偿”有一定的道理:无论是规避风险,还是注意义务,与民事主体相比,商事主体的能力都高于民事主体,而且商事活动更加注重效率,肯定商事主体之间共签担保合同时有内部追偿权合理,但如果将其类推到民事主体时未免使民事主体负担过重。即使武断的认为该款采用商法思维,但由于《民法典》采用民法思维,两者之间的逻辑不通。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表明采用民法或商法思维,那么只有采用民法思维才不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总的来看,《民法典》基本确立了担保人之间无追偿权的规定,但由于第2款的的妥协使得否定说没有得到完全贯彻。   综上,应当持混合担保内部追偿权否定说。理由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除非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否则对于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干涉。而且否定说能更好的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给当事人灵活空间自有安排、实现担保制度的根本目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是担保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正确理解和适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将使担保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彰显意思自治精神。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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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适用“等同原则”背景下专利权过度扩张之问题思考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对目标专利的侵权,通常会使用“全面覆盖原则”、“字面侵权原则”、“等同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认定。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侵权判断规则的时候,法院首先会对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读,然后再逐一比对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最后才是对二者的“方式/原理 功能 结果”的三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付出创造性劳动”来进行判断。   然而适用上述规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存在其固有缺陷,在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有时候过于小心翼翼地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往往不能给予专利权人公平有效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小;有时候又因为技术的进步导致某一技术特征的含义改变、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滥用等原因,容易忽略对方式/原理存在创造性的差异这一情形的审查,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过分的法律保护,即相对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给予其专利保护的范围太大。也就是说,法院如果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来适用上述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总是会出现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度不相匹配等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为修正上述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带来的偏差,平衡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引入限制等同原则过度适用的机制,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但是与目标专利相比,二者的工作方式或实现原理实质不同。那么即便二者最终的功能与效果构成实质相同,此时也应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即逆等同原则。   逆等同原则的确立,恰恰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强调了对在先技术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了在先技术研发人员的合法利益,鼓励社会大众创新;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在先专利的过度保护范围,给予在后技术研发人员一定的专利保护,有利于再开发、再创造,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尤其是高新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逆等同原则也是对该原则的规定较完善的国家,虽然说该原则在美国确立之初其适用遭遇到不少困境,但是随着规则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进步,该原则的适用大有可为。日本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面对方法或功能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法院也会适用类似逆等同原则的方式来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逆等同原则也是当地法院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有效原则。通过观察逆等同原则在上述国家的适用,其前提均为被控侵权物已经落在了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字面范围内,已经构成字面侵权,据此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均是被控侵权物与目标专利的完成方式/原理存在实质性差异。   即便我国现有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较为严格,限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不当扩张,但是实践中专利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相脱节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反向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起的作用远不只限制权利要求的不当范围这一点。无论是从客观条件还是从制度需求来看,需要借助该原则对现有专利侵权判定体系进行修正与完善,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符合专利法律制度最终的价值追求。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众多高水平的专家团队,为广泛客户群体的智慧创意和技术创新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方案和业绩。此前众成清泰已有多名律师入选省保护中心人才专家库,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加强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通过自己的专业、专注服务,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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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动态 | 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2022年9月24日,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直播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事项以高票赞成率通过,圆满完成各项会议议程。   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受理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   为防控新冠疫情,提高开会效率,经管理人申请,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作了《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关于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等。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以96.59%和82.21%高票赞成率通过表决议案,圆满完成各项议程,破产重整工作有序推进。     接受指定担任本案的清算组成员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依法、规范、高效、公平”的工作原则,勤勉尽职地完成各项工作:依法接收和审查了全部申报债权;细致、全面的调查了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并按照计划和要求推进其他各项工作。众成清泰律师勤勉尽职、忠实履责、积极沟通的工作方式与态度,取得了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一致好评。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破产法律事务团队介绍   众成清泰济南所作为省级一级破产管理人,近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破产业务理论和实务操作经验,所承办的破产案件均获相关法院、主管机关、债权人等多方面的高度评价和认可,为山东省贯彻发展新理念、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众成清泰济南所将继续发挥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的服务优势,积极承接山东省重难点破产案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勇于担当,为构建高质量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贡献。   代表业绩: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山东盛达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宝世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 巨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山东中弘置业有限破产清算案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济南市商河县织布厂破产清算案 济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济南三川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山东省木材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山东省生产资料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济南福迪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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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矿产法律视角 | 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

                          一、什么是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是指并购方或目标公司中至少有一方为矿业企业的前提下,进行的矿业项目并购。                               二、矿业并购中为什么要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站在并购方的角度讲,为了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的了解目标公司的全部信息,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就矿产并购交易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个性问题在于需确认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及风险可控性,矿产企业流转过程往往很复杂且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内幕,包括但不限于代持、对价存疑、涉及集体等第三方利益、欠缴资源价款、越界及野蛮开采带来的行政处罚等等。这些都会给通过矿权实现价值带来不可预知的障碍。   对被并购方而言,通过对并购方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矿业权的受让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了解并购方的购买实力及购买诚意,预估交易成功的概率等。                               三、矿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1、矿业权取得及处置的合法性   (1)取得方式。取得方式包括出让方式和转让方式,其中出让方式主要为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采取不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要注意其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的出让年限直接挂钩。若采取转让的方式,需要关注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需要注意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的批准。   (2)评估参数的合理性。具体包括矿业权的有效期,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的延续次数及延续阶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区块面积在下一次申请延续时被缩减的可能;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矿业权证是否存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得到延续的可能;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3)矿权人是否交纳了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目标企业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矿业权人是否对外出租、抵押矿业权,是否与第三人合作勘查或开采等。   (5)实际开采矿种与登记矿种是否一致。我国对开采矿种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主矿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进行采矿,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2、矿产资源储量的真实性   (1)前往国土部门查询储量备案证明。   (2)委托储量评审中心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核查,对地质结构、成矿原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仅需要核查国土部门的储量备案证明即可,但若项目重大,且矿区资源直接影响并购方的生产经营,是决定并购方是否进行并购的关键因素,故需要对矿区资源进行评审核查,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价值。   3、用地的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 矿业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在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等,若目标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土地,存在被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4、矿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1)核查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期,是否有被吊销、扣押的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依法被责令限期安全整改,若有,是否整改完成。 (3)目标公司矿产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生态环保问题   审查目标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核查目标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因环保不达标收到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改正。 前往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核查矿业权的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生态红线等禁止采矿的区域内,若矿业权全部在保护区内,将有无法获得延续的法律风险。   6、了解矿产所在地的产业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告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该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政府有权决定关闭采矿权。故在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对矿产所在地产业政策有所了解,避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小结   在矿业并购中,除了上述个性问题外,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还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共性问题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及存续情况、主体资格、股东资格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重大合同、对外的债权债务、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等。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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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视点 | 案外人以“误汇”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探析

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一条重要的财产线索,账户内的货币系种类物,根据权利外观主义原则,通常情形下占有即所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一般遵循形式审查原则,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往往被认为是其所有的财产,法院依法可以对该银行账户采取执行措施。   问题:案外人甲将其所有的200万元款项错误汇入被执行人乙的银行账户中,但该账户在款项汇入前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乙无法向甲进行返还,现甲欲维护自身权利,能否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异议后能否直接确认误汇款项的所有权并阻却执行?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最为妥当?   前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观点   1、案外人甲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   首先,案外人甲所有的款项是由于错误汇款才进入被执行人乙账户中,因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果,故案外人甲的汇款行为并不导致所汇款项的所有权转移,此时款项状态为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案外人甲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甲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甲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最高院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该案刊登于201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款项归被执行人乙所有,法院对该款项可以强制执行,案外人甲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首先,占有即所有为判断资金所有权性质的一般原则,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资金的真实权利人与账户所有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原则,案外人甲的该笔款项转入被执行人乙的账户,所有权就已转归被执行人,不再归属案外人。   其次,即使案外人甲主张的错误汇款事实成立,案外人甲与乙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属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由于账户所有人乙无正当理由获得该笔款项,甲可在另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单独起诉。但该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无优先于占有人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属性,故不可阻却另案执行程序。   参考案例:最高院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司伟 最高院民一庭(201803/75)、(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倾向   1、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其系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据误汇款项等事实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解释目前尚未生效,虽仅为征求意见稿,但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错误汇款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处理态度的转变,亦会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倾向产生影响,旨在提升执行效率,引导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2、2020年7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地方性司法文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货币资金的权利归属,一般应当根据资金占有的表面状态,推定现金持有人、银行账户登记人为权利人。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系错误汇款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案外人有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已通过特户、专户、封金等方式特定化,足以表明财产权益处于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状态,应当根据真实的权利归属关系,确定货币资金的实际权利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得出山东区域内的审判实践,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采取有条件的支持,笔者进一步对2019年11月29日后山东区域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此期间内仅有少数案件获得支持,大部分案件结果均为驳回诉讼请求,目前裁判口径仍尚未统一。   3、2022年1月24日,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文章:“案外人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大致内容如下:   (1)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2)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于汇款人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其对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3)案外人虽然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其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及观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态度由倾向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修正为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虽可以起到提升执行效率、引导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作用,但一定程度上不当得利之诉对错误汇款人收效甚微。即使不当得利之诉取得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性质上仍属于普通债权,没有任何优先效力,能否执行到位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选择较为周全的救济方式   笔者认为,在发生案外人错误汇款的情况时,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制定恰当的诉讼方案:   1、优先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因不当得利之债具有普通债权之性质,无法达到案外人确认款项所有权,排除强制执行之诉讼目的,故优先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注意是否存在如下案件事实因素: (1)案外人是否可以证实错误汇款的事实存在 证实汇款行为发生的原因,如其他合同债务的存在;证实导致错误汇款的原因,如欲付款账户和实际收款账户在账号、户名上的高度相似性;错误汇款后的及时救济行为,如立即向对方告知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双方之间有无存在相应的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汇款金额同双方合作关系的吻合程度等。 (2)案外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其他经济往来 (3)案外人与收款人之间是否就汇款达成合意 (4)汇款时收款账户的状态 (5)账户被封及案外人提起诉讼期间,该账户有无其他款项进入,是否与其他款项混同。   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决定是否优先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取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从而排除强制执行。   2、补充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存在被法院驳回的法律风险,且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繁复、审理期限较长,若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被驳回后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将会增加诉讼的时间成本。故需同时补充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被执行人返还错汇资金,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普通债权之性质,大概率只能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争取分配,存在无法有效执行到位的法律风险。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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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动态 | 奋勇“乒”搏 燃力十足——众成清泰济南区域第一届乒乓球赛圆满举行

金气秋分,恰是一年好时节。为丰富律师业余文体生活,提高律师身体素质,促进律师间交流,9月24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举办济南区域第一届乒乓球比赛。   本次比赛设有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女混合双打赛等项目。选手们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精神,尽情挥洒激情与汗水,奋勇拼搏。赛前,选手们早早换上运动服,开启热身活动。卸下工作日的疲惫,变成了活力四射的运动员。 赛场上,选手们各显神通,长攻短挡,高抛低旋,上扣下杀,精彩纷呈,将乒乓球技展现得淋漓尽致。观众席上响起一阵又一阵的掌声、加油声和喝彩声。一个又一个精彩瞬间,充分展示了众成清泰律师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 比赛选手们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采,赛出了水平,圆满完成了此次赛事。通过这次比赛,律师们增进了友谊,丰富了文体生活,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律师们对于竞技运动的热情,展现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风采。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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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于翠兰、来银萍律师应邀参加山东省统一战线“走在前、开新局”高层次人才走进东营活动

2022年9月23-24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翠兰律师、合伙人来银萍律师应邀赴东营参加山东省统一战线“走在前、开新局”高层次人才走进东营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统一战线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资源丰沛的优势。 会议过程中,于翠兰律师一行同与会企业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为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于翠兰律师向中央统战部十局副局长于建明及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侨办主任孙传尚汇报了众成清泰律师为部分参会企业尤其是涉外企业提供的专业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情况;于局长和孙主任对众成清泰律师的创新法律服务思维以及为我省招商引资作出的贡献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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