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022-03
时光美好正如你 | 众成清泰济南所“邂逅指尖的优雅——珍珠首饰DIY"活动圆满举行
三月暖阳,时光正好,值此女神节来临之际,众成清泰济南所工会联合女工委、办公室开展了一场“邂逅指尖的优雅——珍珠首饰DIY"活动,共赴一场珍珠艺术创作之旅,工会主席李健现场为女律师们送上节日的祝福。 戴安娜王妃曾说,“女人如果只能拥有一件珠宝,必是珍珠”。经过岁月变迁,泥沙冲刷,一粒平凡的沙砾,在珍珠蚌的身体里变成一颗璀璨华丽的珍宝,浑圆温润、晶莹澄净,寓意着蜕变、优雅、纯洁。 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专业人员向参加活动的律师们分享珍珠饰品制作技艺。活动现场,专业老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了珍珠首饰的养护相关知识,在老师的耐心指导讲解下,大家全神贯注按照步骤撬蚌、挖珠、清洗、打磨,将自己开蚌取出的珍珠串珠、引线、定位、粘胶、装饰,制作成独一无二的饰品并佩戴于身,现场欢快的气氛瞬间将活动推向高潮。 本次DIY活动,每个人在制作过程中投入情感、赋予匠心,分享自己关于“美”的独到见解,在忙碌工作之余放松身心、舒缓压力,进一步增强幸福感、获得感和仪式感,在工作中发散珍珠般的光芒。
2022-03-08
07
2022-03
解读精髓 框定边界 | 程守法律师应邀为浪潮信息进行民法典总则及司法解释专项培训
2022年3月5日上午,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程守法律师应邀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解读《民法典》精髓,框定工作与生活边界”专题讲座,讲座通过webex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浪潮是全国八家国家安全可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重点企业之一,自主研发的中国第一款关键应用主机浪潮K1使中国成为继美日之后第三个掌握高端服务器核心技术的国家,浪潮服务器销量全球前三、中国第一,浪潮在发展过程中日益重视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支撑及引导。 程守法律师以民法典总则为重点,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有针对性介绍了民法典实质性修订和新增的内容,并通过大量具体生动的实际案例分析,将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监护代理、法人分类及责任等法律概念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参会人员讲授了一次深入浅出的法律课程。同时,程守法律师结合浪潮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特点,与参会人员进行互动探讨并就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次讲座使企业员工对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了浪潮信息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也使众成清泰与浪潮信息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为下一步双方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2-03-07
07
2022-03
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现在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在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什么是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采矿权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 生产矿山是指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二、矿山生态修复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矿山生态修复活动应符合要求: (1)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要符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3)要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5)要符合生态修复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矿山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障安全。 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保证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的先后序次,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同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优先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历史欠账多、安全隐患大、景观形象差、资金来源单一等突出问题。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利用市场化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也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参与的方式包括: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3.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状况,立足生态系统完整性,通过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修复、生态重塑、资源开发等方式,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的布局、结构和功能,促进自然恢复能力提升。 四、哪些主体可以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1)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政府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 (3)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 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五、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工作有哪些?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开展矿山生态现状调查。 2、矿山生态现状调查主要包括:(1)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现状地类、土地权属、矿石类型、余量资源、残留土石料情况等。(2)矿山生态情况。地形地貌景观现状,土地、矿产、林草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土地、林草植被等资源损毁情况。(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结果,建立本底台账,纳入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进行更新。 六、矿山企业对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承担哪些责任? 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等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外,针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均有相关的规定。现重点针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问题进行阐述: 1、新建矿山的生态修复问题 新建矿山的矿山企业应统筹考虑矿山周边生态条件、自然景观、人居环境、村庄坐落、工业布局等因素,结合安全生产、矿山后期生态修复景观重建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有关要求。 2、具备开采条件的废弃矿山问题 对历史形成的、因边坡高陡、矿坑深等原因无法实施生态修复治理措施、且仍具备开采条件的废弃矿山,在符合规划、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设置采矿权,进行边坡治理后符合生态修复条件要求的,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外,制定年度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明确年度开采区域、开采量、治理措施、治理范围、治理效果等内容,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实施。 3、矿山企业应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修复和平整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管控,确保矿区无明显可视扬尘。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4、矿山企业“闭坑前”必须完成修复任务 采矿权人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总体部署和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矿山闭坑时,必须完成整个矿山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矿山停办、关闭的,采矿权人应全面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其中,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原企业按期完成修复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 律师在为矿山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重点针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提示矿山企业予以关注,避免在生产矿山在生态修复上出现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2022-03-07
04
2022-03
前言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于保障合同履行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出租人除了在合同中设立履约保证金条款之外,通常还会约定承租人承担因迟延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下支付逾期利息及/或违约金的义务。承租人违约时应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并无太大争议,但该逾期利息的性质如何认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共同主张情况下的利率上限标准为何,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性质认定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性质,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说”和“违约金说”。“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说”是以明确区分约定损害赔偿和约定违约金为前提,认为二者不可混淆,该学说认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需要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另外,该学说中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选择。而“违约金说”则认为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条款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将逾期利息计算条款定性为违约金条款方能获得司法调整的机会,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并无区分的必要。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较倾向于“违约金说”,即法院通常将逾期利息条款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一定的利率标准对当事人诉请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统一进行调整。 虽学术界与司法实务中就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性质认定存有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不论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性质作何认定,在承租人发生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情形下,出租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向法院诉请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司法适用规则 如前所述,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逾期利息的适用,融资租赁租赁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逾期利息可与违约金同时主张,但对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上限及适用标准如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法院的判决亦不尽相同(以如下三个判决为例)。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终4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迟延利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9.1条规定,如久大制盐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皖江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久大制盐公司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皖江租赁公司支付迟延利息,该利息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皖江租赁公司据此主张久大制盐公司支付迟延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久大制盐公司与皖江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19.1条约定从内容看,双方在该条明确约定的为“迟延利息”。迟延利息的实质为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租金,应当就逾期支付的租金向出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不等同,故久大制盐公司有关双方约定的迟延利息就是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久大制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迟延利息过分高于皖江租赁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但日万分之五可折合为年利率18%左右,即使参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亦没有超出法定上限。另一方面,久大制盐公司主张迟延利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如何“过分高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二】:(2021)京74民终689号 北京金融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一项,合同约定违约金=剩余租赁本金*3%,现承租人构成违约,中建投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72335.99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一项,考虑中建投公司已经按照年利率5.7%收取融资期间的租赁利息,再以租金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即针对利息收取复利,标准过高,且违约金与利息性质上均系违约责任的承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本院将利息一项调整为以第12期租金本金2411199.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院支持的规定调整。其次,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利率上限,即使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上限应当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或年利率24%的标准,该上限限制的应当为资金使用方全部用资成本在全部用资期间的综合用资成本利率。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该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计算基数,以逾期付款期间为计算期间,单独考量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对于衡量综合用资成本利率是否过高不具有决定性影响。一审法院已经对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及利率分别酌情调低。本院认为,恒通果汁公司虽认为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仍然过高,但其主张继续调整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的调整已使逾期利息的数额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当予以维持。 【案例三】:(2021)鲁01民终8766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汇通公司要求潘忠任违约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汇通公司可同时要求潘忠任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其请求支付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应超过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汇通公司现主张按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应限定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总和上限问题。融资租赁是一种典型的融资方式,具有金融属性,融资租赁公司归属银保监会监管,根据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要求,租赁收益率应当受金融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即以融资总额为基数,全部租金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的上限问题,不同地区法院的衡量标准亦不完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从检索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以年利率24%为上限来认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是否合理或以24%予以酌减或调整,另有部分法院经综合考量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情况来确定利率上限。 三、小结 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逾期利息性质仍有不同观点提出,有观点认为逾期利息有“损害赔偿”之性质,该“损害赔偿”应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不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对此种不同观点进行追根溯源,不难发现大多系由于对合同本身内容表述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逾期利息系“惩罚违约行为目的”还是“填平损失目的”存在争议。鉴于此,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中,对该部分的表述不可简单概述为“如违约造成损失则赔付利息...”,而应当尽可能详细表述该“迟延利息”的设立目的及适用情况。如,案例一中之表述“如久大制盐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皖江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久大制盐公司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皖江租赁公司支付迟延利息”。 此外,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利率上限,因此便产生“调不调、怎么调”的理论和实务争议,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诉请时能否适用违约金酌减原则,以及如何进行酌减调整、调整时的考虑因素,酌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立法原意、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现阶段仍是司法实务中需要探索的问题,尚需通过立法规定或统一裁判标准,以明确具体适用规则。
2022-03-04
01
2022-03
2020年5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山东省矿产资源“净矿”出让工作,明确“净矿”出让工作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2月9日,制定《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在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在山东省“净矿”出让的情形有哪些: 一、山东省关于“净矿”出让有哪些条件? 根据《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山东省“净矿”出让条件有: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出让范围符合用地、用林、用海等要求; (五)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准确、矿产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开采矿种符合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评估; (八)出让范围内地质储量已查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方案所需的技术资料已完备; (九)出让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电力设施、道路、历史遗留资产等补偿事宜已协商处置到位; (十)采矿权出让后,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临时占用或永久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场开展相关基础建设准备工作,无影响开采活动的情形; (十一)其他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情形。 二、“净矿”出让有哪些工作步骤? 根据《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山东省“净矿”出让一般有以下步骤: (一)制定出让工作方案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出让条件、规划区块和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研究确定拟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应急等部门和出让范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编制“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净矿”出让工作,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规定。 (二)现场踏勘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代表现场踏勘,出具踏勘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省、市级“净矿”出让工作要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编制现场踏勘报告。 踏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出让范围;2.资源状况;3.矿业权设置情况;4.土地利用现状、原有设施、道路情况等;5.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位置、地类、权属等情况;6.核实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范围重叠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处置补偿方案 按照“净矿”出让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权益人进行确认,拟定处置补偿方案,在矿山所在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四)组织公开出让 通过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出让。出让公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五)签订出让合同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按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 综上,山东省在“净矿”出让工作中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等手续,工业广场等用地,符合条件的,可探索同步办理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手续。矿业权的出让仍然强调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到位。
2022-03-01
01
2022-03
婚恋财产概述 婚恋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涉及的财产主要有自愿赠送(包括近亲属赠送)的财物及彩礼。对于自愿赠送的财物,如果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一般认定为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能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一方自愿赠送(包括近亲属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予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围的财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来处理。如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恋爱关系、财物数额的大小、人情往来等因素,推定是否属于赠与,从而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如果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为了增进感情,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当事人要求撤销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不存在法定撤销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予撤销。 其次,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对于彩礼,按照风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此专门做了规定,现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1、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前支付并导致生活困难,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审判实践中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对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应当结合当地的风俗、双方居住的地点、日常生活是否融合、经济上是否互相帮助、精神上是否互相慰籍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相互扶持的法律关系等。同时还会参考以下因素:(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数额;(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7)当地风俗习惯;(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笔者认为 在处理男女双方及其亲属间产生的该类纠纷时,一定要分清是一般财物的赠与还是彩礼。对于因增进感情而给付的财物,如果没有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赠与方一般不得再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彩礼,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022-03-01
28
2022-02
2022年2月25日,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宁磊律师、段淑文律师、臧福钰实习律师应邀参加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举办的法律合规交流会。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地区分行、支行等主要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客户经理等七十余人通过现场、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本次交流会。 交流会上,段淑文律师以公司担保规则、银行常见担保制度规则、应收账款质押和金融业务之违法发放贷款四个方面为契合点,,结合《九民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及银行相关实务经验,用案例、图解等方式与参训人员就银行业务实践中的担保制度进行了互动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化的法律建议。 本次交流还开展了“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法律合规部党支部”支部共建主题活动,宁磊律师围绕双方党建业务融合机制、工作融合机制与光大银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详细规划。 本次交流活动使银行工作人员对担保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助推了银行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的提升。同时,也使众成清泰与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2-02-28
25
2022-02
济南市商务局副局长高德海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主题党日活动
2022年2月25日,济南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德海,政策法规处处长李修林、副处长王晓文、二级调研员牛占才、四级主任科员左新尧、机关工勤张钰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调研学习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党日”活动,众成清泰济南所党委书记、主任耿国玉,副主任田文华,部门主任胡友斌、苏娜参与接待。 耿国玉主任陪同高德海副局长一行参观了众成清泰济南所办公环境,介绍了众成清泰的业绩荣誉、业务范围、党建工作等情况。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双方就拓展业务合作,开展人员培训,落实引商安商稳商政策,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加强政策宣讲等议题展开讨论。下一步众成清泰律师将利用专业优势,加强与商务局的交流互动,共同探索合作亮点,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2022-02-25
24
2022-02
案情简述 张婷与李俊欲协议离婚,且双方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子李喆。因该房产是贷款购买,张婷自愿按月继续还贷。张婷咨询:该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若李俊不配合过户,如何救济?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有效 因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权约定将该房赠与婚生子李喆。鉴于房屋属于按揭房,按揭贷款继续由张婷自愿按月支付,待该房符合过户手续时,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助李喆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是可行的。离婚协议内容系在婚姻登记机关由一方亲笔书写,双方均已经签字表示同意,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业经民政机关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予以备案,并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婚生子李喆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 夫妻双方不能撤销赠与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未在赠与人(张婷、李俊)与受赠人(李喆)达成一致,李喆也未签字确认,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因此,张婷、李俊不享有撤销权。 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赠与,不是向另一方,而是向第三方,同时包含了解除婚姻这种特殊关系,因此,不能撤销。 若一方或双方不履行该协议,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李喆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双方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对于该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最高院司法观点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协议离婚签订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这一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同时,该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相对方配合要求离婚方办理协议离婚,同时双方作为赠与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要求离婚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作为赠与人的要求离婚方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受赠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用在财产分割上大幅度让步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达到离婚目的后却反悔,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就不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022-02-24
24
2022-02
为更好地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2月23日,罗祥虎律师作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应邀参加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济南生态环境局联合举办的“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活动。 活动过程中,九羊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许宪德、环保部、法务部等数十位部门负责人、中层干部职工现场提出环保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固体废物如何依法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公司为了改造建设除尘设备设施,需要将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停止运行,应当办理什么手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如何理解适用?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二级调研员郑智勇、环境资源审判庭刘继英庭长、济南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徐广亮处长、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相关领导和罗祥虎律师分别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效果,获得了九羊集团有限公司干部职工的热烈掌声。 山东九羊集团有限公司是集焦化、冶金、文旅、智能制造于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钢铁联合企业,是列入山东省钢铁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莱泰内陆精品钢生产基地的企业之一,也是山东省钢铁高质量发展规划中工模具钢新材料产业承建基地。九羊集团公司是山东省最大的中宽带钢生产基地、山东省最大的标准件材料生产基地、山东省最大的预应力管桩用钢材料生产基地。被评为“中国带钢钢厂优质品牌”,“中国工业线材行业优质钢厂品牌”。荣获中国钢铁企业发展质量暨综合竞争力优强(B )企业、中国优秀钢铁企业品牌、中国卓越钢铁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级技术中心企业、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山东省两化融合优秀企业和山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济南市实体经济领先企业等荣誉称号。2021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400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1位;中国制造业500强192位;中国民营制造业500强110位;山东企业100强37位;山东民营企业100强19位;山东工业企业100强31位。
2022-02-24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