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023-03
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成功举办私募热点新规重点问题解读分享会动态 | 众成清泰济南所成功举办私募热点新规重点问题解读分享会
近期,中基协陆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等新规,引发热议。为促进行业交流、充分理解新规政策,3月7日,济南基金业协会与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新规重点问题举行了关于“私募热点新规之重点问题解读”主题分享会。 本次活动由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胡友斌律师主持、多名从事基金业务的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多家省属和市属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济基协会员机构代表共12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活动。 分享会由众成清泰总所主任韩洪钢致辞,对参与会议的领导、来宾、同仁表述欢迎和感谢,并表示众成清泰期待、珍惜与大家的广泛合作与交流。 由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基金业务中心主任张建律师分享《私募基金设立运行及备案》。张律师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的运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引用法律法规阐述了私募基金设立运行,对整个行业在私募基金募集和运行中所遇到各类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基金业务中心副主任尹燕波律师讲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点问题解读》。从私募基金监管的演变、不同身份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关注点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可以明确登记备案的标准,还能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的发展。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私募投资专职律师葛晓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私募基金信息变更、信息报送规则、协会自律检查方式及纪律处分措施五个方面梳理了《新规下信息变更、报送及自律管理要点》,内容简明扼要,为基金公司在实操方面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基金与房地产复合型律师董小岑解读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中热门要点。她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的“前世今生”讲起,阐述了不动产私募基金可投范围及申请试点管理人需要的条件等。此次试点将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投资运作优势,为不动产投资领域注入新鲜血液,满足不动产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同时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不动产领域的积极作用,有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位律师的分享观点新颖、见解独到,现场观众掌声不断。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基金业务中心将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业特点,及时举办类似分享、交流会,不断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
2023-03-08
07
2023-03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一部宋慧冬主任开展“新时代女性权益保护”公益法律讲座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 国务院于2021年09月27日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21-2030年)。《21纲领》提出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深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标志着中国妇女发展进入了我国第四周期。 2023年3月7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城建房地产一部宋慧冬主任,应邀为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女职工开展“新时代女性权益保护”公益法律讲座。本次讲座主要围绕《21纲领》中提出的国家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家庭建设、环境与法律”等方面的策略措施展开讲述。 本次讲座结合目前我们现行法律规定,以“家庭”和“职场”两种不同环境进行法律讲解。针对女性家庭权益保障中涉及的婚姻制度、如实告知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离婚冷静期等方面,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在女性职场权益维护方面,就业歧视、就业培训晋升、女性“四期”保护、职场性骚扰、个人信息保护、名誉肖像权等方面进行阐述。同时,宋律师以省市两级总工会法律顾问律师的常年积累经验角度,给大家讲了如何通过工会保障我们女性的合法权益。 我国《21纲领》的政策大背景下,我们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21纲领》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新完善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在会女职工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法律宣讲,让她们充分理解和感受到我们国家对女性全面发展的保护保障,更增强了作为职场女性的责任感、幸福感、安全感,对宋律师的精彩讲解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3-03-07
07
2023-03
公益的力量 | 众成清泰济南所姚虎明律师为焦家金矿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公益普法讲座
在38妇女节到来之际,为做好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女职工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构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2023年3月6日,济南所姚虎明主任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公益普法讲座。 姚虎明律师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结合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女性发展政策背景,对女性家庭权益保障、职场权益维护及工会组织权益救助保障作出了重点讲解。 通过开展本次38妇女节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增强女职工们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善于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采取理性的维权方式和渠道来表达诉求,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今后的生活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03-07
07
2023-03
公益的力量|众成清泰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一部开展“法润民生 共建和谐”公益普法志愿活动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为弘扬雷锋精神,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力量。3月5日至3月6日,济南所城建房地产一部在姚虎明主任、宋慧冬主任的带领下,由律师团队组成“普法志愿者服务队”,在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饮虎池社区开展“法润民生 共建和谐”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螺丝钉虽小,其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我愿永远做一个螺丝钉。” 法律服务传递“暖心”力量,城建房地产一部“普法志愿者服务队”将法律服务和志愿服务相结合,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条幅,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的方式,向过往群众重点宣传了群众切实关心的法律问题。全体律师志愿者犹如一颗颗“螺丝钉”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现场讲解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并针对大家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答疑解惑,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几十人次。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一个人是办不了大事的,群众的事一定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己来办。” “我一定虚心向群众学习,永远做群众的小学生。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工作,才能不断进步。” 城建房地产一部的全体律师志愿者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铆足一股劲,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紧贴人民群众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雷锋精神,用法治实践提升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图为城建房地产一部宋慧冬律师、亓建芃律师为现场咨询群众提供法律解答)
2023-03-07
06
2023-03
地产视角 | 单纯依据《集体土地所有证》,证载的土地所有人就必然认定为土地所有人吗?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根据所有权人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那么,在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单纯依据《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证载的土地所有人,就必然认定为土地所有人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一、相关判例及分析【(2021)鲁行再67号】 1、案件简要事实 北龙湾村系由原人民公社时期的六个生产队演变而来的六个村民小组组成,自土改以来,六个小组使用土地均固定无变化,1993年施行家庭联产承包仍未打破各小组(原生产队)土地界限,但农户是与北龙湾村委会签订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 1992年左右,六个小组的土地所有权证办理在北龙湾村委会名下,2012年进行换证,北龙湾村仍系证载所有权人。 2016年,山东省施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根据山东省政府鲁政字【2016】83号文件,相关县(区)政府是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搬迁项目实施全负责。 2016年10月12日,北龙湾村委会与老峪村委会签订《老峪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土地征用协议》,约定老峪村委会征用北龙湾村土地用于修建老峪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某村民小组使用的土地均在该协议约定征用范围内,北龙湾村委会收到扶贫搬迁工作组打款后,仅向某村民小组支付260万元,余款约780万元未付。北龙湾村委会称分配方案已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某村民小组不认可。 2、法院裁判观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村民小组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审查重点是村民小组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某村民小组虽不是土地所有权证证载所有权人,但其是土地使用人,亦是历史形成并沿革至今的土地使用人。对此,北龙湾村委会予以认可。根据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的意见》,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的农民集体可以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且在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不论是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还是以村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中,虽然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在北龙湾村委会名下,但证载涉及各村民小组的土地属于各村民小组实际所有。因此,某村民小组与本案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某村民小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仅以北龙湾村委会持有土地所有权证而否定某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未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系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3、裁判规则分析 (1)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虽然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在北龙湾村委会名下,但证载涉及各村民小组的土地属于各村民小组实际所有。 二、法律解读 1、确立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精神,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综上,笔者认为,村民小组既有一定财产,又被法律赋予了对自己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村民小组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 2、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历史演进中,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合作化时期,存在初级社和高级社;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是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的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农村实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后,村民小组这一机构依然存在。北龙湾村六个村民小组是由原来的六个生产队演变而来,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并未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均承继了原各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限,不论是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还是以村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行政机关颁发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证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不必然被当做有效证据而采纳 在有充分证据可以推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可以直接不予采纳。这打破了司法实践中的“唯行政确权必采纳”司法实践惯例之桎梏,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精神。而且也减少了有些人所谓的“先中止审理本案,待撤销《土地所有权证》后再继续本案审理”之诉累。 行政确权文书等,其最终本质上属于证据的范畴,人民法院当然有甄别决定是否采纳使用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审判法官的权力和职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很多“不唯上、不唯书”的优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民事判决书》即体现了以下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3-06
06
2023-03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在一些企业中可能会显得比较陌生,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企业的所有决策几乎都属于管理层的职权范围,因此许多企业认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建立的必要,或者仅仅在需要的时候临时性发挥作用即可。而这其实是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误解。本系列将通过提问回答的方式将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法律问题一一说明,也欢迎大家通过留言方式将您想知道的职工代表大会相关问题告知我们,我们会挑选部分热门问题列入本系列,让更多人了解职工代表大会。 一 什么企业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对职工代表大会有所涉及,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了学校、铁路、水利、金融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诸多省份也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具体到山东,《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 二 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由上述规定可见,未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依法处理,但受到何种处理尚未有明确具体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已有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该问题层面,上海给我们作出了榜样。《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在九十日内予以改正。对企事业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市和区总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开具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在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对企事业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总工会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笔者认为,这也应是山东省未来立法方向。 三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必须经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仅仅规定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听取职工意见。而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虽然《山东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的各项制度及方案,但根据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企业经过民主程序,而民主程序不仅仅只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这一种方式,也可以与全体职工讨论,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023-03-06
05
2023-03
“向雷锋同志学习”——2023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60周年。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让雷锋精神在新时代绽放更加璀璨的光芒。 60年来,雷锋的名字家喻户晓,雷锋的事迹深入人心,雷锋精神滋养着一代代中华儿女的心灵。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众成清泰人持续学习雷锋精神,忠诚于党、奉献祖国、服务人民。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聆听“雷锋语录”。 雷锋语录 ❖ 1、我愿做高山岩石之松,不做湖岸河旁之柳。我愿在暴风雨中艰苦的斗争中锻炼自己,不愿在平平静静的日子里度过自己的一生。 2、谁要是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是一个奴隶。 3、我愿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 4、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 5、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 6、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 7、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 8、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9、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工作要像夏天一样火热,对待个人主义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 10、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守在你生活的岗位上?如果你要告诉我们什么思想,你是否在日夜宣扬那最美丽的理想?你既然活着,你又是否为了未来的人类生活付出你的劳动,使世界一天天变得更美丽?我想问你,为未来带来了什么?在生活的仓库里,我们不应该只是个无穷尽的支付者。 11、青春啊,永远是美好的,可是真正的青春,只属于这些永远力争上游的人,永远忘我劳动的人,永远谦虚的人。 12、凡是脑子里只有人民、没有自己的人,就一定能得到崇高的荣誉和威信。反之,如果脑子里只有个人、没有人民的人,他们迟早会被人民唾弃。 穿越历史,雷锋精神永不朽。面向未来,众成清泰在行动!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员工将积极践行人民律师的职责使命,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志愿活动,利用专业优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雷锋精神在新时代绽放更加璀璨的光芒。
2023-03-05
03
2023-03
视点 |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路径选择及分析
引 言 融资租赁业务中广泛存在“自物抵押”情形,即在融资租赁交易架构下,出租人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同时,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出租人,即出租人亦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物抵押”情形下出租人就租赁物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亦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出租人有权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但未明确是否具有优先权,经检索相关案例,各地法院关于出租人就租赁物价款受偿规则的适用并不统一,对于出租人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及裁判标准亦存有争议。 一、“自物抵押”情形下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自物抵押”的效力认定,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自物抵押”因违反物权法定规则而无效,且出租人已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其不能同时就租赁物享有抵押权,故“自物抵押”情形下出租人无权就租赁物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另有观点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以租赁物作为抵押物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认定出租人有权就租赁物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自物抵押”的效力,即“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根据该规定,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可通过办理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为“自物抵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适用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又删除了上述内容,似导致出租人依“自物抵押”主张就租赁标的物优先受偿的路径进一步受阻。 笔者倾向认为,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保证融资租赁债权等角度出发,在不损害承租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认可出租人有权就“自物抵押”的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 二、《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体系下出租人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出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价款受偿的权利,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需注意的是,该条款仅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但并无“优先”的表述。故,仅单纯依据该规定,出租人尚无法主张就租赁物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出租人能否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则取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时,对于出租人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仅支持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的请求。”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前提系已办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 故此,即便出租人“自物抵押”情形下就租赁物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路径或有受阻,但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述观点,出租人应可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登记的方式取得就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同时需注意的是,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规则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亦不统一。 三、相关裁判规则 根据上述分析,无论是“自物抵押”还是租赁物价款受偿规则,出租人能否就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均存在一定争议。经检索相关案例,司法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物抵押”行为无效,出租人对租赁物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出租人既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其又主张对租赁物行使抵押权系与交易性质存在矛盾,不应认定其对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自物抵押”行为有效,如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租人有权行使对租赁物的抵押权,并可就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如出租人对租赁物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应认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5.《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仅规定了出租人有权就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出租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无依据。 6.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租赁物具有受偿权,若已办理租赁物抵押登记,应认定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香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终540号】 法院认为,涉案长金租抵担字(2014)第0106-3-4号《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物是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回租买卖合同》第4-1条约定,在该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涉案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长城国兴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使用权。酱香春酒业公司将已不归其所有的涉案租赁物作为抵押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长城国兴公司依据该份《抵押担保合同》主张对酱香春酒业公司提供的租赁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成立。 <案例二>: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22号】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一部分第4条期满选择条款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前,案涉四块灵璧石的所有权归属锦银公司所有。结合锦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其提出对苏州静思园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苏州静思园的抵押物(四块灵璧石)行使抵押权,这与案涉交易性质相矛盾。 <案例三>: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 法院认为,关于大唐租赁公司请求对蛟河能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大唐租赁公司与蛟河能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蛟河能源公司将其生物质发电设备抵押给大唐租赁公司,并在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大唐租赁公司对该生物质发电设备已享有抵押权。现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大唐租赁公司要求对蛟河能源公司提供的生物质发电设备行使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四>: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初76号】 法院认为,关于国泰租赁公司对涉案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国泰租赁公司与青海铝业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担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国泰租赁公司全部债权的实现,同日,国泰租赁公司与青海铝业公司就上述抵押办理了以国泰租赁公司为抵押权人的动产抵押登记,庭审中,青海铝业公司对国泰租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国泰租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五>: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458号】 本案的主要争议为原告是否有权就租赁物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新法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通过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条件下,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由此,《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规定可追溯适用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至于出租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非典型担保中,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规定,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且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的登记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效力,原告在系争租赁物上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亦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案例六>: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肖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5民初31084号】 关于先锋公司能否主张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先锋公司有权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进行受偿,因涉案车辆已抵押登记在先锋公司名下,故先锋公司主张对涉案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莫玉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津0319民初105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请求就案涉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原告请求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物抵押”及《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体系下租赁物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存有争议,亦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案例七></案例六></案例五></案例四></案例三></案例二></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03-03
03
2023-03
在众成清泰,始终有一批坚守专业、坚守理想的资深律师,他们是律所萌新学习的榜样,他们是后辈的引路人,他们更是令客户满意,令党和政府放心的专业律师。 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他们,走进他们的故事,倾听他们的声音。 封面人物——姚虎明 01 山西人的故事在山东开启 “我属虎,名字也有一个虎字,做律师得有股虎虎生威的劲儿。”姚虎明律师笑着说。 青年律师提起来姚虎明律师 ,大家一致认为是——严肃、板正、不苟言笑。但是在2023新春团拜会暨开工动员会上,姚虎明律师秒变“段子手”,想不到他还有如此幽默风趣的一面。 “那为什么会到山东发展呢?” “因为好客山东欢迎您!” 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读完经济法学的本科后,成绩优异的法学生姚虎明到山东省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工作 。 美国诗人罗伯特·弗罗斯特在诗歌《未选择的路》中写到: “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 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我向着一条路极目望去, 直到它消失在丛林的深处。但我却选了另外一条路。” 工作两年后,姚虎明仿佛站在森林的分岔路口上。一条路是安稳且令人羡慕的省级政府工作,另一边是可拼可闯却飘茫不定的律师工作。想必我们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两条路的选择,姚虎明在仔细衡量考虑自身性格后,也步入了新的路途。 “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 而我选了人迹更少的一条, 因此走出了这迥异的旅途。” 他选择在1999年6月加入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即今天的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接下来的故事已经很明了,这个不服输的山西男孩成长为如今专业、优秀的律师。 02 精益求精 专业铸就律师本职 “你从青年律师成长至今,最大的收获是什么呢?” “法律包罗万象,而专业是律师最好的品牌。”姚虎明思考了片刻。他回忆自己刚做律师初期,就在心里形成自己的价值体系,并在专业上建构和填充自己的专业领域。他当时就有自己的主意,专心研究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济南市诸多大型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地标性建设如济南奥体中心、长清大学城、园博园、济西湿地公园、济南西部会展中心等均有姚虎明参与的身影。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姚律师也是济南城市建设璀璨发展历程中的见证人之一。 而如今,随着法律服务市场趋势与客户服务需求的调整,姚虎明也在带领团队开拓并持续深耕金融资本市场领域业务。 “案源成为很多青年律师的烦恼,姚律师有何好的建议,给青年律师支支招儿?” “如今手机互联网很发达,许多律师也觉得营销更重要了。但是在我看来:精品案件才是律师最好的营销。”一个拿得出手又精彩的案例摆在当事人面前,这才是底气的来源! 在二十多年执业过程中,姚虎明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意义的精品案件,其中由姚虎明律师代理并获得胜诉的“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术秘密侵权案在202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上被评为2020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为了取得最佳代理效果,姚虎明律师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推敲、追求极致、孜孜以求。对每一个案件尽心尽力,是姚虎明律师一直以来的自我要求。 这份用心和专业也得到党和政府机关的认可:姚虎明先后担任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政协、济南市政府、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司法局等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并且连续两年获评省级优秀人民监督员。 03 参政议政 用心用情建言献策 “当选政协委员,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信任和责任。”在政协委员岗位上,姚虎明牢记使命,勇担责任,忠于职守,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身为律师,职业性质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客户,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一个调研的过程,可以掌握很多行业和经济领域、社会民生方面的信息。” 在了解到各种民情民意民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把在基层存在的问题通过提案等方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到解决,得到改善,使政协委员和律师的角色相辅相成。 他先后提交了《关于制定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关于进一步解决法院年中年底立案难的建议》《关于济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的法治创新建议》《关于改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承担方式的建议》等十几篇提案,参与省市两级多起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研究、座谈活动。 “作为法律工作者,为立法立规贡献自己应有之力。我力求做人做事问心无愧!” 姚虎明在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法律顾问、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期间,为地方立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展示了其在立法立规领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04 民革人率先垂范 公益在路上 姚虎明发挥自己的律师职业特长,组建了民革同心法律服务团并担任团长,带领民革律师党员进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几百余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老百姓解决遇到的各种法律纠纷或者问题。 2020年,民革济南市委会精准对接基层社会治理所需,充分发挥在社会法制界别方面的优势资源,与社会各界各部门联手打造社会法治共建实践站。 姚虎明任实践站总站站长,并在一年多时间里,在济南市有关街道、乡镇、学校、企业园区陆续建成10个分站。根据不同社会群体的现实需求,每个实践站都有自己的重点服务领域。 与基层共建共治,自觉担当起新时代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助推社会治理,增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提升社会法治共建的实践成效。 专访最后,“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似乎是每个公民可以脱口而出的答案。 而姚虎明认真甚至近乎执拗的专业工作作风可以很好回答这个问题。 “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权利与权力的边界线就是法律”。这是姚虎明在执业二十余年间总结的经验。而我要做的就是用过硬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质量,去守护这份国家给每个普通人赋予的权利,而这,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律师简介 姚虎明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席。济南市民革副主委。泉城(济南市)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山东省政协法律顾问,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建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济南市、高新区青年联合会委员、受聘担任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济南基地特约研究员,济南及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建筑大学客座教授。 姚虎明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精通矿权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生产、交易等全过程法律事务。先后被聘为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司法局、山东鲁能集团、山东黄金集团、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先后鲁能集团、兖矿集团、山东黄金、山东地矿、冶金地质总局等及其下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矿权并购、矿权处置、矿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2023-03-03
03
2023-03
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及政策性规定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征迁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迁人的意见,进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此,征地风险评估制度被正式纳入征地制度体系。 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条例的颁布更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开展。 2020年1月出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而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市场前景及政府规范指引前瞻 未来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将是一块很大的服务市场。而且对于动辄几十上百亿资金储备的土地征收市场来讲,这方面工作报酬也将收费不菲,市场前景不言而喻,不再赘述。 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各地政府部门均给予高度重视,许多市地配合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出台了“征地社会稳定评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7日专门发布了《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淄政办字〔2020〕36号文件;济南市政府虽未出台新的文件,但在2009年,济南市政府就按照中央提出的“提出化解矛盾纠纷要“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结合自身实际下发《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提出了“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项目、决策前中引入风险评估机制”。2012年又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的意见》,利用社会稳定评估工作,对重大项目、决策中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隐患进行预测,从而准确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稳定形势及风险根源,并通过提前介入,提早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和初始状态。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成为近年来各地实施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律师事务所介入“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可行性分析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下,关于资质方面并没有强制性或者明确的要求。一般来说,工程咨询单位、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个别地方设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司/中心、一些环评机构等,都在从事这方面工作。 而作为评估内容中的最重要的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等项,调查取证甚至以及风险评估工作中的风险化解等方面,相比其它机构律师事务所更具有权威和优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天然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参与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比其他中介更胜一筹。 另外,依法征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部分,作为地方政府更希望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及征地法律的律师参与到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参与风险评估方案的编制及风险等级认定等。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固定的模板和流程,并不复杂,律师介入“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域,前景广阔,将大有作为! 四、律师事务所针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市场开拓 实践中一般都是当地政府的维稳办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个别地方已经开始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库,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各区县辖区内的征地项目,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镇(街道)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信访、公安等部门、单位以及征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实施本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申报用地单位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并及时向所在区县的政法委报备。 《济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中规定,各级联席办、维稳办、信访局作为备案机构,履行备案管理职责,并对本级及下一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律师进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指引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土地征收项目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从而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合理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3、可行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4、安全性。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5、可控性。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三)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接受稳评委托。 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收集项目资料和各项审批手续; 深入分析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前期摸底汇总情况,初步梳理出该项目已知的涉稳方面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 2、审核项目所需文件批文,排查项目合法性风险。 3、进行现场勘验,摸清项目周围情况,了解项目沿线涉及土地、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情况等,获取第一手涉稳方面资料。 4、张贴公示、走访等形式开展工作。 在项目区域及周边人群密集区张贴公告、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项目征收范围、评估单位、公示时间、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30天,尽可能使相关利益者获知项目实施情况; 对拟实施项目进行风险因素排查,采用现场问卷调查、走访调查以及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被调查人的诉求和意见; 发放《社会影响调查表》主要调查项目支持度,主要关注的问题等。 走访调查基层组织村委会、政府收集意见和建议。了解是否支持项目实施,是否会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于项目出现的问题稳妥处理等。 群众争议较大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听证,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5、分析研判。 对以上工作收集的结果和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分别进行分析研判,排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涉稳因素。 对收集的各方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核实拟实施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对比同类项目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全面排查拟实施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6、制定化解和防范措施。 针对排查的主要涉稳问题,会同项目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和防范措施,保证大限度地减少涉稳因素,大程度地降低涉稳因素的强度。 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7、预测风险等级。 在前步工作的基础上,对各个涉稳风险因素在采取化解和防范措施后的涉稳风险进行评估预判,评定项目实施的风险等级,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且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持反对意见且反应较为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个别反对意见为低风险。 8、送审。 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报送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一步完善报告。 9、备案。 将完善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项目单位送达最终的评估报告。 六、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一)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名称、概况;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影响分析 1、合法性。第一,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第二,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征地项目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合理性。第一,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二,征地项目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第三,征地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征地项目是否能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3、可行性。第一,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第二,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4、安全性。第一,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第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第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5、可控性。第一,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第二,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第三,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第四,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三)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调处化解情况 (四)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职责分工情况 3、处置工作预案 (五)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六)特别事项说明
2023-03-0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