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21-09
我为群众办实事 | 众成清泰德州所刘东律师应邀到山东德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普法讲座
2021年9月10日,刘东律师受山东德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邀请,为公司对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法律培训。 刘东律师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新增内容,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着眼于此次法律修订十大亮点进行全面展开和细化,并结合身边相关案例,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面,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该次讲座使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安全岗位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得到加强和提升,为公司的安全、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引领作用。 众成清泰律师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践行律师公益使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021-09-11
11
2021-09
2021年9月10日至9月12日,第十四届中国(济南)国际信息技术博览会暨2021中国(济南)数字经济高端峰会在济南举行。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程守律师法应邀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平行论坛发表主题演讲,现场解读了《数据安全法》,阐释了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及合规体系建设。 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9月6日向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成立致贺信,山东在2020年10月1日实施《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设立了山东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中心,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及发展。大数据研究应用、安全保护、使用规则等均已提上日程,随着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关于大数据的法律服务日益重要。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大数据法律服务团队将为政府大数据管理、企业大数据应用、个人大数据合法权益维护提供高效专业法律服务。
2021-09-11
11
2021-09
9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来到济南,围绕“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举办专题调研座谈会。山东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吴翠云、山东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范华平、省司法厅厅长王玉君以及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贸促会等多家单位领导出席会议。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律师受邀参加并作会议发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央文件相关重大任务落地见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调研组,拟通过调研,了解涉外执法司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提出对策建议。 孟凡湖律师以《境外追逃追赃国际执法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题进行了会议发言。孟凡湖律师从加强与欧美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国际执法合作,积极缔结双边条约;修订完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等相关法律;解决庭审实质化,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律师提供有效辩护,发挥律师的优势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021-09-11
11
2021-09
2021年9月7日-9日,在99公益日活动期间,我所众成清泰爱心律师团,在律所党支部和青工委的组织动员下再次参与“温暖德州困境儿童”壹基金温暖包公益筹款和“希望小屋筑梦计划”公益筹款两个公益项目。 活动期间,共45人次奉献爱心,捐助1万余元善款。其中为“温暖德州困境儿童”公益项目捐助8千余元善款,为德州困境儿童送去239份爱心;为“希望小屋筑梦计划”公益项目捐助1千余元善款,为德州困境儿童送去39份希望。同时,爱心律师团成员积极网上答题积攒小红花,争取腾讯壹基金的配捐,让爱心翻倍。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众成清泰将继续践行初心使命、奉献爱心,助力德州公益事业的发展,让每一个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2021-09-11
10
2021-09
建工环资法评(第二十一期)| 总包新政下,如何破解联合体“两张皮”难题?
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勘察设计”,刊登于《中国勘察设计》杂志2021年8月刊,原作者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刘启友,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曾玉华 何平。 原文链接:总包新政下,如何破解联合体“两张皮”难题? 联合项目部破解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两张皮”难题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管理办法》要求我国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采用“双资质”独立承揽或“双资质”联合体模式承揽。受制于设计、施工分离已形成的交易和管理习惯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不能回避联合体的规定,联合体模式并不是一种短期模式。然而,受不同企业间企业文化、管理制度、薪酬体系、项目目标不一致的影响,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中普遍存在“两张皮”现象,这势必会给联合体模式乃至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借鉴PPP项目SPV公司以及地产项目公司的组建模式,提出一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组建具有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管理制度以及统一薪酬体系的联合项目部(Joint Project Department,JPD)的概念,以期为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提供一种创新解决思路。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模式的市场现状及存在的现实意义 市场现状分析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苏联建造模式,由于当时的体制原因,我国形成了设计与施工分离的建造模式并沿用至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计企业对设计图纸负责,施工企业照图施工,对施工负责,业主分别对应两个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特级施工企业或者是综合甲级、行业甲级设计企业即使拥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但在项目的实际实施中受法律限制,也不能参与同一个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独立投标。设计企业负责设计、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格局,已固化并形成了交易习惯和管理习惯。 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从整个建筑市场来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房建市政领域的建设项目中占比仍然不高,主要集中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无论是设计企业还是施工企业,均有大量甚至大多数业务为非工程总承包项目,很少有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为了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将整个企业转型为工程公司。现阶段,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模式仍是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常规模式。 联合体模式存在的现实意义 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设计和施工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在较长时间内仍会延续传统模式,未来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双资质”独立承揽模式与“双资质”联合体模式并存。联合体模式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模式,对于这种模式的探索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部分有意愿向工程公司转型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联合体模式是其转型过程中的过渡选择,采用联合体的模式承接项目有利于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学习与项目实践,逐渐完成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的调整以及技术积淀和人才积累。 二是即使部分公司已经具备独立的设计及施工能力,但为了业务的多元化以及承接效率,采用联合体模式进行项目承接,不失为其业务开展的一种可能性选择。 三是联合体模式能以最快的方式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融合,充分发挥不同企业各自的优势,形成强强联合的局面,这也是该模式本身所具备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工程总承包项目多以联合体形式承接,设计企业实施项目设计、施工企业实施项目施工,与传统模式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工程总承包项目所需的设计技术和施工技术的融合并不明显,“两张皮”现象依然较为明显。 “两张皮”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建筑业业务承接模式仍未摆脱“苏联模式”(设计、施工相互割裂)的影响,设计企业及施工企业均在长期、单一的业务状态下形成了惯性,双方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薪酬分配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联合体很难形成统一的运行体系。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联合体企业的文化差异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传统模式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社会认知度、两类企业员工对行业的社会认知,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施工企业长期被冠以“赚钱”为第一目标的承包商形象;设计企业被冠以“高技术含量”的高级知识分子形象。两类企业组成联合体,因其企业文化本身的差异,在企业层面对项目的认识上也将会产生差异。 另外,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设计市场以品牌、技术为主,即业主是否青睐某家设计企业,主要关注其产品口碑、高端人才的“明星效应”以及技术实力。而施工市场则以规模体量、管理方式、施工技术为主,即业主对施工企业的选择更注重其在当地的产值规模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长此以往,在企业的目标追求方面,设计企业整体更偏向于设计对建筑的价值引导与技术保证、建筑作品的社会美誉度以及使用单位的口碑评价等,而施工企业则更偏向于施工技术的研究及单位时间产值利润的最大化。 联合体之间的企业文化差异,带来的是项目文化的差异,而项目文化的差异将导致对同一件事情的认知有所不同。双方文化认同度、目标方向不一致,“两张皮”现象将导致甚至出现联合体双方“分裂”的结局。 企业管理制度差异 从本质上看,设计企业负责设计工作,属于智力密集型企业;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工作,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两者的企业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与企业性质差异相伴而生的是管理制度的差异,设计企业的管理制度更倾向于充分发挥设计师的创造与研发价值,故设计企业在设计项目上极少按照项目管理思路来进行管理。而施工企业由于需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等负责,因此,其工作的计划性、执行性和程序性是重中之重。 在工作中,施工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穿戴好安全装备在指定的区域按规范流程指导施工,而设计人员则更习惯于在办公室、会议室进行设计方案的讨论或者汇报。 用项目管理思路统一设计、施工两个分离的团队,因其企业本身的管理制度差异,容易导致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在同一项目上“不兼容”。如果强行将联合体设计团队、施工团队进行“捆绑”,由于执行的企业制度无法统一,“两张皮”现象仍将无法避免。 企业薪酬分配体系差异 传统模式下,因设计周期相对较短,设计企业的薪酬分配考核重点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即计件制度,收入组成通常为基本工资和计件收入。而施工企业的分配机制则更多是基于项目目标考核的激励制度,即由基本工资和项目目标考核奖等组成。 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因设计周期与施工周期的差异较大,设计人员往往在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后马上投入到下一项目的工作中,在施工阶段投入的精力极其有限。但实际上,施工阶段所反馈出的设计问题则往往是制约项目顺利推进以及影响造价控制的关键因素。因此,薪酬分配体系的差异所导致的各阶段设计资源投入极不均衡。设计团队与施工团队所在企业在同一项目上用不同的目标进行考核分配,“两张皮”的现象必然出现。 此外,导致工程总承包联合模式“两张皮”的原因不仅仅只包括以上3种,还包括如建设单位和监理(全咨)单位对联合体单位的管理方式、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监管方式等,但上述原因是现有体系中对工程总承包影响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他领域联合体的形式 PPP模式下的SPV公司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社会资本的参与,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提高项目工程品质和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也将与政府一起共同承担建设的风险[1]。PPP模式的常用结构是SPV公司,即由一个或多个母公司因某个特殊目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这样的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向社会融资,也可以被当作股权资产进行交易,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是SPV公司的股东,通过SPV公司向承包商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建设,并利用SPV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减少双方的风险[2]。 地产项目的项目公司制 地产项目的项目公司制,是指两个或多个地产公司通过联合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项目开发,并在完成项目后自动解散,以较小的成本实现项目目标。现有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地公司借助自身拿地优势与更具项目开发实力的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开发,实现“强强联合”;另一种是两家或多家公司以牵头人和成员的身份联合组建项目公司,实现“优势互补”。这种优势互补的联合,可以有效提升项目的开发实力,并且有利于消除因多个公司之间的管理导致的项目开发过程的障碍[3]。 联合项目部(JPD)是解决“两张皮”的重要思路 联合项目部(JPD)概念的提出 基于PPP模式下的SPV公司以及地产项目的项目公司制的概念,为破解工程总承包模式“两张皮”现象,笔者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模式特提出“联合项目部”的概念,即借鉴SPV以及项目公司的组建模式,针对某个项目建立联合项目部。与原有的联合体模式相比,联合项目部在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组建联合体的基础上,采用统一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的运营目标,统一进行薪酬分配,解决联合体模式下目标不一致、融合困难而产生的“两张皮”问题。 统一的组织架构 在组织架构上,联合项目部中双方企业人员将从各自企业组织架构中脱离,按照不同职能重新组建统一的组织架构,从上至下划分为领导层、项目部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执行层。其中,领导层由双方企业共同形成,代表两家企业的意志,对联合项目部的运行进行最终决策,与业主、分包进行高层协调;管理委员会具有联合项目部的经营决策权,在领导层的意志下统筹各业务部门运行;业务部门执行层根据不同业务板块划分开展相应的工作,比如设计部、商务部、工程部、安全部、质量部、综合部等。这样的人员组织架构,使得联合体的优势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业务部门的职责界面将更加清晰,部门之间将根据需求进行相互配合,不再需要经过所属企业的审批,大大减少流程冗余度,从而提升解决问题的效率。 联合项目部(JPD)的组织架构示意图 统一的项目目标 联合项目部中的各级部门将在项目战略目标的指引下,真正地融为一体开展工作,化解前方的阻碍。比如,当工程部发现原有设计方案存在施工难度大甚至有施工危险时,可以直接寻求设计部、安全部的配合,探讨问题的最优解;在共同的项目进度目标和安全目标的约束下,设计部和安全部势必会积极地与工程部配合,如根据现场实际条件提出多种方案,在三个部门的讨论下得到最终解。 统一的管理制度 在统一的组织架构及项目目标的基础上,联合项目部以业务部门为单位,按照“优势资源派出”的原则,建立该部门新的管理制度,即以在此业务领域更具优势的企业原管理制度为主,并适当汲取另一企业的合理内容,进行创新融合,最终将各部
2021-09-10
10
2021-09
众成清泰济南所张建律师应邀为历城投促局、历城金控集团作私募股权基金专题讲座
新金融、新思维、新动能——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基金业务中心主任、济南基金业协会法律风控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建律师在历城区金融大厦,与历城区投促局、历城区金控集团共同开展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专家讲座交流活动。 此次活动是根据历城区投促局“党旗飘扬、青春闪光、我和投促一起成长”主题活动的安排,为更好更全面促进全局干部职工的个人成长而开展的“投促讲堂”系列活动。 作为专业从事私募基金法律风控的专家,张建律师从金融市场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基金集聚区等方面讲起,深入浅出讲解了新金融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和运作模式,对于金融行业永远的主题即风险控制进行了重点分析,同时对募投管退各个基金运作环节中的操作事务,进行了具体的演示。 张建律师同时被聘为历城区投促讲堂的客座教授。 据悉,以历城金融大厦和黄河基金小镇等为载体,历城区在基金行业发展中勇于探索,以资本赋能和新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成为济南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021-09-10
10
2021-09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与中企天华纳税筹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2021年9月10日上午,中企天华纳税筹划股份有限公司甄东琴总经理一行到众成清泰济南所参观交流,并与众成清泰济南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恒主任、尹圆律师等热情接待。 签约仪式上,双方就各自的业务特色和资源优势做了详细介绍,并就业务合作、服务模式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通过本次协议的签署,双方期望充分发挥优势互补关系,组建项目团队共同开展纳税筹划专项服务和法律业务,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提高竞争力,共同开拓纳税筹划和法律服务市场。
2021-09-10
09
2021-09
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周家魁律师带队参加 “侨爱法援进社区”活动
2021年9月8日上午,众成清泰济南所副主任、公益法律中心主任周家魁律师带队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全运村社区,参加由济南市侨联举办的“侨爱法援进社区”活动。本次活动由历下区侨联主席朱雪婷主持,济南市侨联主席米文芃、济南市侨联副主席孙洪成等领导出席并致辞。 周家魁律师在活动中代表众成清泰为社区捐赠了法律书籍,并带队为社区居民现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前来咨询的居民直到中午才陆续散去,服务效果显著。 本次活动是济南市侨联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贯彻山东侨星志愿者服务团“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和“面向基层,服务民生,共创美好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宗旨而开展的公益活动。此前,周家魁律师率领团队律师多次参加了市侨联举办的各项为侨公益活动,充分彰显了众成清泰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优良传统。
2021-09-09
08
2021-09
建工环资法评(第二十期)|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视角下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会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以工期签证的方式确认,并约定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限。而关于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否应得到支持则存在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但书中规定了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应该得到支持的两种例外情形。针对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问题,本文从工期顺延的基本问题入手,介绍了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分析了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否丧失实体权利的争议,并对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问题的认定及承包人对工期顺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工期顺延问题的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工期顺延、逾期申请、举证责任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市场的不规范,各方规则意识薄弱,承包人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管理能力都不强,并且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不配合,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权利通常得不到支持。尤其是在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问题上,承包人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为此,本文以《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为基础,详细介绍了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工期顺延的基本问题 (一)工期顺延的定义 工期顺延是指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工期延期。 当事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应当经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以签证的方式确认,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 (二)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件包括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了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7.5.1约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该条文规定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满意而提出质疑导致,也可归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2、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事件 主要是指发生不能合理预见的战争、异常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传染病、现场发现文物需要保护等不以施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1指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第17.3.2条规定:“(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因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变更,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由此引发的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对增加的工作内容进行工期顺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0.6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二、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否丧失实体权利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承包人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确认,如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限内主张工期顺延,则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条第(1)项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该条规定了索赔期限制度,对于非因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该条要求承包人应在28日内向发包人主张顺延工期、赔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期限虽然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及时主张权利,但是实践操作中却引发诸多争议。对于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否丧失实体权利,实践中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不必然失权。主要理由是:《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期限制度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并不相同。首先《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而成,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由《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制度,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失“权”不宜认定为丧失的是实体性权利,实体权利的消灭应该由强行法规定。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而承包人逾期提出工期顺延的其实体性权利并未消灭。 《示范文本》中的失权是指丧失程序性权利,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主张顺延工期,其因未能及时、有效举证而失去此种程序性的权利,并非直接丧失实体权利。如果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在诉讼时效内,不应剥夺其索赔的权利。如果相关事实真伪不明,应由索赔方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逾期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产生在诉讼程序中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首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期限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类似,如果承包人逾期提出工期顺延,法院于仲裁机构不应对其实体权利加以保护。另外,从权利对等原则来看,《示范文本》19.2 规定:“(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同样,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应当视为工期不顺延。 三、《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视角下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问题的认定 鉴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否丧失实体权利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采取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从其约定,另外在但书中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若发包人明确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针对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的,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但书中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又要求法院应当对承包人的合理抗辩和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明程度判定工期是否应当顺延。 根据《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但书的规定可知:(1)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当事人的实际履约行为综合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限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但如果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又通过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函等表明其同意工期顺延的,应当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原合同约定作了变更,不再适用约定的的索赔时限。(2)承包人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如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发生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发生了战争、异常气候、自然灾害等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工程停工,并且承包人对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此时法院也应酌情对工期顺延予以认可。法官应该依据经验法则,本着对公平、正义追求的理念,更加合理地审核证据、认定事实,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应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一概不予支持。 实践中另外一种情况是,承、发包方约定了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限,但并未约定逾期主张工期顺延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更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是放弃主张顺延的权利。 四、承包人对工期顺延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并请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除对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事实予以合理解释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1)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事实;(2)工期可顺延具体天数的事实及计算方式;(3)工期延误事实与工期实际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衡量因果关系通常以该事实对施工造成的影响是否作用于关键线路为依据)。常见工期顺延情形的举证: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图纸、开工条件的情形 上述事实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请求发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发包人违约的事实;②可顺延工期的天数及计算方式;③因工期延误造成承包人遭受的损失及具体数额。 2、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事件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发生不能合理预见的战争、异常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传染病、现场发现文物需要保护等不以承包人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件。承包人应当就以下事实提供证据: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存在的证据;②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足以对工期发生严重影响。 3、因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变更,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增加工程量 工期延误包括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衡量因果关系通常以该事实对施工造成的影响是否作用于关键线路为依据。关键线路又称关键路径,为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路线,即工期最长的路线,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就是工程总工期,关键线路上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工程总工期的延误;非关键线路有一定的浮动时间,如果工期延误时间少于该浮动时间,就不会对工程总工期产生影响。因此,在工程存在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而承、发包方又没有形成工期签证、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必须判断工程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对施工造成的影响是否作用于关键线路。 因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变更,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增加工程量,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或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存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以外,还需证明以下事实:①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工程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对施工造成的影响作用于关键线路;②承包人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额外支出的具体费用。另外需要注意,设计变更并不一定导致工期延误,如果是优化变更,有可能会缩短工期。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未必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人未停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并未给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另外,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预付款是因为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则不宜认定可以顺延工期或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因此,发包人未能按合
2021-09-08
08
2021-09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存友总经理一行莅临众成清泰考察交流
2021年9月8日上午,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存友总经理,法务部王峰部长和孙加宝部长一行莅临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韩洪钢主任,上海所许辉主任和张旭律师热情接待。 韩洪钢主任陪同林存友总经理一行参观了律所办公环境,介绍了众成清泰律所发展历程、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团队建设、执业理念、党建工作等情况。 座谈会上,许辉主任和张旭律师对众成清泰在公司并购、投资、重组、破产以及城建房地产等业务领域的发展做了详细的介绍,林存友总经理对高速路桥股份的桥路、隧道、高铁等建设业务、投融资业务做了介绍,双方就高速路桥股份易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增强互信、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促进合作共赢。
2021-09-08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