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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视点 | 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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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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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前言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经案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那么,“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即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本文主要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被告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具体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审判中的实务观点   经查阅相关案例,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在实务审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法院审查“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四、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普通共同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至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七十条至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有些诉讼当事人必须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另外在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也对共同诉讼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第四百二十二条更明确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申请再审;再结合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要案外人属于必要诉讼的当事人也作了允许提起再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对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强调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审理中,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全体参加诉讼,否则可能导致启动再审。   五、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七)两个以上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   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

视点 | 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概要描述】


一、前言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经案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那么,“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即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本文主要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被告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具体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审判中的实务观点





 

经查阅相关案例,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在实务审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法院审查“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四、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普通共同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至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七十条至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有些诉讼当事人必须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另外在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也对共同诉讼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第四百二十二条更明确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申请再审;再结合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要案外人属于必要诉讼的当事人也作了允许提起再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对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强调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审理中,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全体参加诉讼,否则可能导致启动再审。

 





五、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七)两个以上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





 

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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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经案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诉讼法学界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

 

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不能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主要理由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那么,“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即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本文主要针对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被告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具体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审判中的实务观点

 

经查阅相关案例,关于“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在实务审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法院审查“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条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四、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普通共同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至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七十条至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有些诉讼当事人必须以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另外在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也对共同诉讼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第四百二十二条更明确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申请再审;再结合第四百二十四条,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要案外人属于必要诉讼的当事人也作了允许提起再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对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强调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审理中,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全体参加诉讼,否则可能导致启动再审。

 

五、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七)两个以上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

 

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诉讼情形。

 

六、小结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法院审核,若被告追加的“被告”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即符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当同意被告的申请,追加相关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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