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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实例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可否申请再审、提起抗诉

再审实例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可否申请再审、提起抗诉

  • 分类:专业文章
  • 作者:林爱梨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21 11:3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案情简述   张某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间双方按年利率的20%支付利息,期间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2018年,双方重新出具了借条,记载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人民币,没有约定利息,实际履行中,赵某向张某每月偿还固定金额人民币(对此双方对还款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后,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张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张某返还超付的借款及利息。该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债务人赵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认为二审判决有误,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再审申请后,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赵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请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张某向赵某返还超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此时张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本案中张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双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双方均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查后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的,其申请再审权利因时效超过已经消灭。在一方申请再审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均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一旦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以上规定是对再审判决不可申请再审、也不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因赵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予以改判。而被申诉人张某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不可以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的。     二、关于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重要方式,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可依申请,可由检察院抗诉,又可依职权等,启动的方式不同,所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亦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条规定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本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由院长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本案中,债权人张某对通过检察院抗诉作出改判的再审判决不服,不得申请再审,也不得再申请检察院抗诉,若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实践中,以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首先,当事人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本院院长审核后发现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遂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经审委会决定再审本案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程序;其次,依职权启动再审中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情况是启动再审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必然程序,更不会以当事人主观判断而启动再审方式的途径;最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欲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递交材料,以哪种方式接收材料,各地法院不是完全统一的。

再审实例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可否申请再审、提起抗诉

【概要描述】





案情简述






 



张某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间双方按年利率的20%支付利息,期间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2018年,双方重新出具了借条,记载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人民币,没有约定利息,实际履行中,赵某向张某每月偿还固定金额人民币(对此双方对还款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后,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张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张某返还超付的借款及利息。该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债务人赵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认为二审判决有误,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再审申请后,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赵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请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张某向赵某返还超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此时张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本案中张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双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双方均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查后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的,其申请再审权利因时效超过已经消灭。在一方申请再审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均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一旦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以上规定是对再审判决不可申请再审、也不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因赵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予以改判。而被申诉人张某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不可以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的。

 




 





二、关于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重要方式,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可依申请,可由检察院抗诉,又可依职权等,启动的方式不同,所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亦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条规定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本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由院长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本案中,债权人张某对通过检察院抗诉作出改判的再审判决不服,不得申请再审,也不得再申请检察院抗诉,若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实践中,以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首先,当事人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本院院长审核后发现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遂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经审委会决定再审本案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程序;其次,依职权启动再审中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情况是启动再审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必然程序,更不会以当事人主观判断而启动再审方式的途径;最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欲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递交材料,以哪种方式接收材料,各地法院不是完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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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张某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期间双方按年利率的20%支付利息,期间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2018年,双方重新出具了借条,记载张某向赵某出借壹仟万元人民币,没有约定利息,实际履行中,赵某向张某每月偿还固定金额人民币(对此双方对还款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后,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张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张某返还超付的借款及利息。该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债务人赵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认为二审判决有误,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再审申请后,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赵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请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张某向赵某返还超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此时张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本案中张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双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双方均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查后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再审申请的,其申请再审权利因时效超过已经消灭。在一方申请再审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均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一旦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以上规定是对再审判决不可申请再审、也不可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因赵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后,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予以改判。而被申诉人张某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张某对再审判决不服,不可以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的。

 

 

二、关于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重要方式,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可依申请,可由检察院抗诉,又可依职权等,启动的方式不同,所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亦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条规定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本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由院长提交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具体到本案中,债权人张某对通过检察院抗诉作出改判的再审判决不服,不得申请再审,也不得再申请检察院抗诉,若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

 

实践中,以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程序,首先,当事人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本院院长审核后发现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遂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经审委会决定再审本案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符合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程序;其次,依职权启动再审中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情况是启动再审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必然程序,更不会以当事人主观判断而启动再审方式的途径;最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欲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递交材料,以哪种方式接收材料,各地法院不是完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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