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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数字时代是财产所有权的终结?!

视点 | 数字时代是财产所有权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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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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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我们回到三十年前,美国副总统戈尔和商业部长布朗正式宣布美国施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被我们熟知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当时的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浮现中的数字经济》,这份报告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一个观点:对经济起决定作用的核心资源,将由“货币”变为“数据”,这就是数字时代的肇始,美国先后布局云计算、大数据、先进制造、5G、量子通信等前沿领域,并提出“数字政府”战略。   当时的中国,个人PC还是昂贵的奢侈品,大学的电脑也在特殊的机房里呵护着,286、386、win95、win98代表了那个时代,甚至《仙剑奇侠传》的DOS游戏都可以独霸市场。三十年过去,中国也已经站在在数字经济的跑道上狂飙,在德国法兰克福的全球超级计算大会上,来自中国的“神威·太湖之光”荣登“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榜首。这是中国首台未使用美国芯片技术且运行速度排名世界第一的计算机。它有三个“世界第一”指标:系统峰值性能每秒12.5亿亿次,持续性能每秒9.3亿亿次,性能功耗比每瓦特60.5亿次。其1分钟的计算能力,相当于全球72亿人同时用计算器不间断计算32年。这种算力可以做什么呢?可以实现百万核规模的全球10公里高分辨率地球系统数值模拟,将全面提高中国应对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减灾防灾能力;国家计算流体力学实验室对“天宫一号”返回路径将为其顺利回家提供精确预测;数字时代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为数字时代的核心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这两个相继的过程,将现有的产业、生活、文化、管理变为数字化驱动实现产业数字化,数据本身的巨大价值又可以激发产业升级和催生新的产业,实现数字产业化。从而形成螺旋上升的往复循环,为经济发展增加内驱力,数字时代已经展开瑰丽的图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产业、区块链“数字产业”如浪潮一般奔涌而来,演变为各种产业形态——无人驾驶、智能物流、黑灯工厂……。可是,当财产数字化的时候,我们的财产在哪里呢?财产所有权又如何保护呢?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走到终点?!   一、数字化财产的困境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概念,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在数字时代,这种滞后性更加凸显,甚至让我们的财产所有权进入困局。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称“对世权”,这是一种植根于民法内部的经典的自由支配权。《民法典》也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但又当如何应对数字财产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呢?数字时代,这一切将要破局。   当我们注册网络平台用户时,习惯性地略过用户协议,通常也无视平台经营者的各种管理性提示和隐私政策,径直点击“同意”按钮予以确认。而在这背后,我们认为应该拿到的所有权却被强势的平台协议予以割裂。2022年11月17日,游戏公司暴雪忽然宣布将结束与网易至2023年1月23日到期的授权协议:自1月24日0点起,所有《魔兽世界》《星际争霸》系列等国服游戏都将停止运营。网易“非常遗憾动视暴雪先行宣布了停止合作,我们将不得不接受此决定”,无数玩家形成的财产均不知何处。但依据你忽略的平台协议,虽然这些财产有价值,但不允许你进行任何交易。你认为的所有权可能只限于你自己使用,且只能在平台运营方许可期限内使用。本来我们自由支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限缩为“一个有期限的使用权”。你不能实际控制他,不能转让他,也不能产生任何收益,而且随时会被人武断的取消所有权利,这是不是数字化财产所有权的悲惨结局?   有人说这是虚拟财产,不足为据。那么,我们再看图书。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可以随意购买并拥有一本书,我们可以选择阅读或者装饰我们的房间,我们可以出借、捐赠、旧书网上转让,这本书是我们的财产。而电子形态的书呢?电子书与实体书不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而是直接否定了目前的所有权体系。   假若是一本实体书,你可以将书有偿或免费转交或邮寄给下一位使用者。但如果是电子书,数据在哪里呢?如果你的电子书是储存在平台上,你只是实时阅读,比如你的图书通过亚马逊电子阅读器阅读,你可以将你的电子书阅读器交给对方,意味着交出你的整个图书馆和价值不菲的电子设备,就如同你出借实体图书必须连同书架甚至书房一起交付给对方一样荒谬;另一种可考虑的方式是保留你的设备,只将文件发送给你的朋友,但问题是这一过程实际是创建一个或多个新的副本,恰恰是著作权法禁止的“复制”行为,而进入侵权考量的范畴。那么请问你对数字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哪里呢?你的所有权如何行使呢?进退维谷,困境产生……   二、是谁解构了我们的所有权   面对廉价的数据化产品,比如电子图书的价格往往只有实体图书的二分之一,甚至会更低。对于关注内容的读者而言,具有天然的价格吸引力,甚至你通过观看一定时间的广告可以换取免费的阅读,这是我们接受他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每天都会有更多人选择“订阅”数字产品而不是购买。但这种订阅,显然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订阅实体书刊,不管我们是否继续订阅,这些实体报刊都被你所控制,谁也拿不走。但如果你停止平台订阅,你的账户可能被清空,没有什么会留下来,即便平台妥协也需要依赖平台永续存在,否则仍荡然无存。   平台采用廉价的数据复制,甚至仅仅是网络“访问”,而不必花费巨额的复制、运输、仓储成本,当然乐见其成。而且其直接断绝了二手市场转售,所有想要获得服务的人必须直接向平台付费,所有的人将重新成为一样的客户,对平台而言井喷式需求使市场焕发了生机。   创作者会因此收到更多的收益吗?这也仅仅是一种良好的假设。假若数字化图书只有平台一个出口。当创作者要求在巨额的销售收入中增加许可费用,平台有可能直接以涉及侵权争议为由直接下架该作品,断掉其传播链。相应的消费者也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自己订阅的图书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消失不见,而无法获得对应的补偿。   假若这种局势不断演绎和发展,你会发现我们的见识、思想、爱好、趋向都将被平台掌握,他只提供他认为要提供的,再通过猜你喜欢,不断弱化你取得信息和思考的能力,最后大家的思想和见识都被“云”到平台,不仅仅丧失所有权,甚至人作为思考的主体都会慢慢迷失。科技真的是一场革命,他解构了一切,不是吗?   三、面对即将丧失的数字所有权,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这一切都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不管已经有意识,还是漠不关心。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是由工程师、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组成的协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为我们的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同样其早在十年前就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消费者拥有的个人数字财产”(DPP)标准,但至今未见出台。法律必须要直面变革:   (一)平台对所有权误导和虚假承诺应予以否定   让消费者明确知道他的付费是“所有”还是“许可”,而不仅仅是“立即购买”,如果消费者的确只想暂时性拥有比如租赁,但不能由平台以所有权的名义,仅仅提供临时许可。这种不置可否的误导或有意的虚假承诺,都让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此,当然应当加强监管,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网络安全,更应该关注的是付出对价后,属于我们的财产是否安全。   (二)限制(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滥用   (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由平台单方拟定,往往是长篇大论,有一些规范的平台,许可协议甚至上百页,阅读这晦涩难懂的协议,甚至要比阅读我要买的那本书时间都长,而且这些专业人士拟就的文稿你根本不知何处深藏陷阱。所以我们往往选择勾选同意后确定,但这份(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作出了变革性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否决了合同部分格式条款,就意味着我们必然获得了所有权吗?这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仍然是双方的合同范围之内的事情,仍有待于双方去确认,仍需要规制不断打破平衡而被破坏的法律关系。   (三)数字保护措施仍会是平台抵制所有权的护甲   即便我们突破了(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限制,但数字保护措施的机器代码限制(比如自毁,远程删除)仍然是所有权人控制其财产的障碍。数字保护措施本身就是在数字产业发展过程中让渡给平台的重大措施,其可以自主决定你如何接触、使用、收回你的数字资产。比如原来微软公司的软件正版验证锁死硬件或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如何平衡数字保护措施与用户的所有权,将面临巨大挑战。这些让人感觉到技术的力量,这些保护措施的压力,让人如鲠在喉。   当然这里还有若干问题需要思考,需要解决。何况还有电子商务、数字货币、数字藏品、金融数据、软件、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的各类数字资产,我们如何面对汹涌而来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你准备好了吗……

视点 | 数字时代是财产所有权的终结?!

【概要描述】



我们回到三十年前,美国副总统戈尔和商业部长布朗正式宣布美国施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被我们熟知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当时的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浮现中的数字经济》,这份报告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一个观点:对经济起决定作用的核心资源,将由“货币”变为“数据”,这就是数字时代的肇始,美国先后布局云计算、大数据、先进制造、5G、量子通信等前沿领域,并提出“数字政府”战略。






 

当时的中国,个人PC还是昂贵的奢侈品,大学的电脑也在特殊的机房里呵护着,286、386、win95、win98代表了那个时代,甚至《仙剑奇侠传》的DOS游戏都可以独霸市场。三十年过去,中国也已经站在在数字经济的跑道上狂飙,在德国法兰克福的全球超级计算大会上,来自中国的“神威·太湖之光”荣登“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榜首。这是中国首台未使用美国芯片技术且运行速度排名世界第一的计算机。它有三个“世界第一”指标:系统峰值性能每秒12.5亿亿次,持续性能每秒9.3亿亿次,性能功耗比每瓦特60.5亿次。其1分钟的计算能力,相当于全球72亿人同时用计算器不间断计算32年。这种算力可以做什么呢?可以实现百万核规模的全球10公里高分辨率地球系统数值模拟,将全面提高中国应对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减灾防灾能力;国家计算流体力学实验室对“天宫一号”返回路径将为其顺利回家提供精确预测;数字时代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为数字时代的核心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这两个相继的过程,将现有的产业、生活、文化、管理变为数字化驱动实现产业数字化,数据本身的巨大价值又可以激发产业升级和催生新的产业,实现数字产业化。从而形成螺旋上升的往复循环,为经济发展增加内驱力,数字时代已经展开瑰丽的图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产业、区块链“数字产业”如浪潮一般奔涌而来,演变为各种产业形态——无人驾驶、智能物流、黑灯工厂……。可是,当财产数字化的时候,我们的财产在哪里呢?财产所有权又如何保护呢?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走到终点?!

 





一、数字化财产的困境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概念,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在数字时代,这种滞后性更加凸显,甚至让我们的财产所有权进入困局。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称“对世权”,这是一种植根于民法内部的经典的自由支配权。《民法典》也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但又当如何应对数字财产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呢?数字时代,这一切将要破局。

 

当我们注册网络平台用户时,习惯性地略过用户协议,通常也无视平台经营者的各种管理性提示和隐私政策,径直点击“同意”按钮予以确认。而在这背后,我们认为应该拿到的所有权却被强势的平台协议予以割裂。2022年11月17日,游戏公司暴雪忽然宣布将结束与网易至2023年1月23日到期的授权协议:自1月24日0点起,所有《魔兽世界》《星际争霸》系列等国服游戏都将停止运营。网易“非常遗憾动视暴雪先行宣布了停止合作,我们将不得不接受此决定”,无数玩家形成的财产均不知何处。但依据你忽略的平台协议,虽然这些财产有价值,但不允许你进行任何交易。你认为的所有权可能只限于你自己使用,且只能在平台运营方许可期限内使用。本来我们自由支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限缩为“一个有期限的使用权”。你不能实际控制他,不能转让他,也不能产生任何收益,而且随时会被人武断的取消所有权利,这是不是数字化财产所有权的悲惨结局?

 

有人说这是虚拟财产,不足为据。那么,我们再看图书。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可以随意购买并拥有一本书,我们可以选择阅读或者装饰我们的房间,我们可以出借、捐赠、旧书网上转让,这本书是我们的财产。而电子形态的书呢?电子书与实体书不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而是直接否定了目前的所有权体系。

 

假若是一本实体书,你可以将书有偿或免费转交或邮寄给下一位使用者。但如果是电子书,数据在哪里呢?如果你的电子书是储存在平台上,你只是实时阅读,比如你的图书通过亚马逊电子阅读器阅读,你可以将你的电子书阅读器交给对方,意味着交出你的整个图书馆和价值不菲的电子设备,就如同你出借实体图书必须连同书架甚至书房一起交付给对方一样荒谬;另一种可考虑的方式是保留你的设备,只将文件发送给你的朋友,但问题是这一过程实际是创建一个或多个新的副本,恰恰是著作权法禁止的“复制”行为,而进入侵权考量的范畴。那么请问你对数字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哪里呢?你的所有权如何行使呢?进退维谷,困境产生……

 





二、是谁解构了我们的所有权





 

面对廉价的数据化产品,比如电子图书的价格往往只有实体图书的二分之一,甚至会更低。对于关注内容的读者而言,具有天然的价格吸引力,甚至你通过观看一定时间的广告可以换取免费的阅读,这是我们接受他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每天都会有更多人选择“订阅”数字产品而不是购买。但这种订阅,显然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订阅实体书刊,不管我们是否继续订阅,这些实体报刊都被你所控制,谁也拿不走。但如果你停止平台订阅,你的账户可能被清空,没有什么会留下来,即便平台妥协也需要依赖平台永续存在,否则仍荡然无存。

 

平台采用廉价的数据复制,甚至仅仅是网络“访问”,而不必花费巨额的复制、运输、仓储成本,当然乐见其成。而且其直接断绝了二手市场转售,所有想要获得服务的人必须直接向平台付费,所有的人将重新成为一样的客户,对平台而言井喷式需求使市场焕发了生机。

 

创作者会因此收到更多的收益吗?这也仅仅是一种良好的假设。假若数字化图书只有平台一个出口。当创作者要求在巨额的销售收入中增加许可费用,平台有可能直接以涉及侵权争议为由直接下架该作品,断掉其传播链。相应的消费者也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自己订阅的图书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消失不见,而无法获得对应的补偿。

 

假若这种局势不断演绎和发展,你会发现我们的见识、思想、爱好、趋向都将被平台掌握,他只提供他认为要提供的,再通过猜你喜欢,不断弱化你取得信息和思考的能力,最后大家的思想和见识都被“云”到平台,不仅仅丧失所有权,甚至人作为思考的主体都会慢慢迷失。科技真的是一场革命,他解构了一切,不是吗?

 





三、面对即将丧失的数字所有权,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这一切都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不管已经有意识,还是漠不关心。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是由工程师、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组成的协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为我们的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同样其早在十年前就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消费者拥有的个人数字财产”(DPP)标准,但至今未见出台。法律必须要直面变革:

 





(一)平台对所有权误导和虚假承诺应予以否定





 

让消费者明确知道他的付费是“所有”还是“许可”,而不仅仅是“立即购买”,如果消费者的确只想暂时性拥有比如租赁,但不能由平台以所有权的名义,仅仅提供临时许可。这种不置可否的误导或有意的虚假承诺,都让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此,当然应当加强监管,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网络安全,更应该关注的是付出对价后,属于我们的财产是否安全。

 





(二)限制(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滥用





 

(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由平台单方拟定,往往是长篇大论,有一些规范的平台,许可协议甚至上百页,阅读这晦涩难懂的协议,甚至要比阅读我要买的那本书时间都长,而且这些专业人士拟就的文稿你根本不知何处深藏陷阱。所以我们往往选择勾选同意后确定,但这份(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作出了变革性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否决了合同部分格式条款,就意味着我们必然获得了所有权吗?这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仍然是双方的合同范围之内的事情,仍有待于双方去确认,仍需要规制不断打破平衡而被破坏的法律关系。

 





(三)数字保护措施仍会是平台抵制所有权的护甲





 

即便我们突破了(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限制,但数字保护措施的机器代码限制(比如自毁,远程删除)仍然是所有权人控制其财产的障碍。数字保护措施本身就是在数字产业发展过程中让渡给平台的重大措施,其可以自主决定你如何接触、使用、收回你的数字资产。比如原来微软公司的软件正版验证锁死硬件或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如何平衡数字保护措施与用户的所有权,将面临巨大挑战。这些让人感觉到技术的力量,这些保护措施的压力,让人如鲠在喉。

 






当然这里还有若干问题需要思考,需要解决。何况还有电子商务、数字货币、数字藏品、金融数据、软件、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的各类数字资产,我们如何面对汹涌而来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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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2-0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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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到三十年前,美国副总统戈尔和商业部长布朗正式宣布美国施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被我们熟知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当时的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浮现中的数字经济》,这份报告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一个观点:对经济起决定作用的核心资源,将由“货币”变为“数据”,这就是数字时代的肇始,美国先后布局云计算、大数据、先进制造、5G、量子通信等前沿领域,并提出“数字政府”战略。

 

当时的中国,个人PC还是昂贵的奢侈品,大学的电脑也在特殊的机房里呵护着,286、386、win95、win98代表了那个时代,甚至《仙剑奇侠传》的DOS游戏都可以独霸市场。三十年过去,中国也已经站在在数字经济的跑道上狂飙,在德国法兰克福的全球超级计算大会上,来自中国的“神威·太湖之光”荣登“全球超级计算机500强”榜首。这是中国首台未使用美国芯片技术且运行速度排名世界第一的计算机。它有三个“世界第一”指标:系统峰值性能每秒12.5亿亿次,持续性能每秒9.3亿亿次,性能功耗比每瓦特60.5亿次。其1分钟的计算能力,相当于全球72亿人同时用计算器不间断计算32年。这种算力可以做什么呢?可以实现百万核规模的全球10公里高分辨率地球系统数值模拟,将全面提高中国应对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减灾防灾能力;国家计算流体力学实验室对“天宫一号”返回路径将为其顺利回家提供精确预测;数字时代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为数字时代的核心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这两个相继的过程,将现有的产业、生活、文化、管理变为数字化驱动实现产业数字化,数据本身的巨大价值又可以激发产业升级和催生新的产业,实现数字产业化。从而形成螺旋上升的往复循环,为经济发展增加内驱力,数字时代已经展开瑰丽的图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产业、区块链“数字产业”如浪潮一般奔涌而来,演变为各种产业形态——无人驾驶、智能物流、黑灯工厂……。可是,当财产数字化的时候,我们的财产在哪里呢?财产所有权又如何保护呢?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走到终点?!

 

一、数字化财产的困境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概念,法律具有滞后性。但在数字时代,这种滞后性更加凸显,甚至让我们的财产所有权进入困局。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称“对世权”,这是一种植根于民法内部的经典的自由支配权。《民法典》也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但又当如何应对数字财产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呢?数字时代,这一切将要破局。

 

当我们注册网络平台用户时,习惯性地略过用户协议,通常也无视平台经营者的各种管理性提示和隐私政策,径直点击“同意”按钮予以确认。而在这背后,我们认为应该拿到的所有权却被强势的平台协议予以割裂。2022年11月17日,游戏公司暴雪忽然宣布将结束与网易至2023年1月23日到期的授权协议:自1月24日0点起,所有《魔兽世界》《星际争霸》系列等国服游戏都将停止运营。网易“非常遗憾动视暴雪先行宣布了停止合作,我们将不得不接受此决定”,无数玩家形成的财产均不知何处。但依据你忽略的平台协议,虽然这些财产有价值,但不允许你进行任何交易。你认为的所有权可能只限于你自己使用,且只能在平台运营方许可期限内使用。本来我们自由支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限缩为“一个有期限的使用权”。你不能实际控制他,不能转让他,也不能产生任何收益,而且随时会被人武断的取消所有权利,这是不是数字化财产所有权的悲惨结局?

 

有人说这是虚拟财产,不足为据。那么,我们再看图书。我们在现实世界中可以随意购买并拥有一本书,我们可以选择阅读或者装饰我们的房间,我们可以出借、捐赠、旧书网上转让,这本书是我们的财产。而电子形态的书呢?电子书与实体书不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而是直接否定了目前的所有权体系。

 

假若是一本实体书,你可以将书有偿或免费转交或邮寄给下一位使用者。但如果是电子书,数据在哪里呢?如果你的电子书是储存在平台上,你只是实时阅读,比如你的图书通过亚马逊电子阅读器阅读,你可以将你的电子书阅读器交给对方,意味着交出你的整个图书馆和价值不菲的电子设备,就如同你出借实体图书必须连同书架甚至书房一起交付给对方一样荒谬;另一种可考虑的方式是保留你的设备,只将文件发送给你的朋友,但问题是这一过程实际是创建一个或多个新的副本,恰恰是著作权法禁止的“复制”行为,而进入侵权考量的范畴。那么请问你对数字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哪里呢?你的所有权如何行使呢?进退维谷,困境产生……

 

二、是谁解构了我们的所有权

 

面对廉价的数据化产品,比如电子图书的价格往往只有实体图书的二分之一,甚至会更低。对于关注内容的读者而言,具有天然的价格吸引力,甚至你通过观看一定时间的广告可以换取免费的阅读,这是我们接受他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每天都会有更多人选择“订阅”数字产品而不是购买。但这种订阅,显然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订阅实体书刊,不管我们是否继续订阅,这些实体报刊都被你所控制,谁也拿不走。但如果你停止平台订阅,你的账户可能被清空,没有什么会留下来,即便平台妥协也需要依赖平台永续存在,否则仍荡然无存。

 

平台采用廉价的数据复制,甚至仅仅是网络“访问”,而不必花费巨额的复制、运输、仓储成本,当然乐见其成。而且其直接断绝了二手市场转售,所有想要获得服务的人必须直接向平台付费,所有的人将重新成为一样的客户,对平台而言井喷式需求使市场焕发了生机。

 

创作者会因此收到更多的收益吗?这也仅仅是一种良好的假设。假若数字化图书只有平台一个出口。当创作者要求在巨额的销售收入中增加许可费用,平台有可能直接以涉及侵权争议为由直接下架该作品,断掉其传播链。相应的消费者也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自己订阅的图书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消失不见,而无法获得对应的补偿。

 

假若这种局势不断演绎和发展,你会发现我们的见识、思想、爱好、趋向都将被平台掌握,他只提供他认为要提供的,再通过猜你喜欢,不断弱化你取得信息和思考的能力,最后大家的思想和见识都被“云”到平台,不仅仅丧失所有权,甚至人作为思考的主体都会慢慢迷失。科技真的是一场革命,他解构了一切,不是吗?

 

三、面对即将丧失的数字所有权,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这一切都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不管已经有意识,还是漠不关心。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是由工程师、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组成的协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为我们的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同样其早在十年前就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消费者拥有的个人数字财产”(DPP)标准,但至今未见出台。法律必须要直面变革:

 

(一)平台对所有权误导和虚假承诺应予以否定

 

让消费者明确知道他的付费是“所有”还是“许可”,而不仅仅是“立即购买”,如果消费者的确只想暂时性拥有比如租赁,但不能由平台以所有权的名义,仅仅提供临时许可。这种不置可否的误导或有意的虚假承诺,都让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此,当然应当加强监管,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网络安全,更应该关注的是付出对价后,属于我们的财产是否安全。

 

(二)限制(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滥用

 

(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由平台单方拟定,往往是长篇大论,有一些规范的平台,许可协议甚至上百页,阅读这晦涩难懂的协议,甚至要比阅读我要买的那本书时间都长,而且这些专业人士拟就的文稿你根本不知何处深藏陷阱。所以我们往往选择勾选同意后确定,但这份(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作出了变革性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否决了合同部分格式条款,就意味着我们必然获得了所有权吗?这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仍然是双方的合同范围之内的事情,仍有待于双方去确认,仍需要规制不断打破平衡而被破坏的法律关系。

 

(三)数字保护措施仍会是平台抵制所有权的护甲

 

即便我们突破了(EULA)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限制,但数字保护措施的机器代码限制(比如自毁,远程删除)仍然是所有权人控制其财产的障碍。数字保护措施本身就是在数字产业发展过程中让渡给平台的重大措施,其可以自主决定你如何接触、使用、收回你的数字资产。比如原来微软公司的软件正版验证锁死硬件或干扰用户正常使用,如何平衡数字保护措施与用户的所有权,将面临巨大挑战。这些让人感觉到技术的力量,这些保护措施的压力,让人如鲠在喉。

 

当然这里还有若干问题需要思考,需要解决。何况还有电子商务、数字货币、数字藏品、金融数据、软件、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的各类数字资产,我们如何面对汹涌而来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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