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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视角|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纠纷看物业公司、业主大会权责


Published:

2023-10-23

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业主因安装问题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界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的权责,如何平衡业主权利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值得思考。本文拟通过五个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能源革命浪潮。其中,新能源汽车凭借节能、环保、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居民消费群体的青睐,在销量及市场占有率方面快速提升。与此同时,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业主因安装问题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多,如何界定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的权责,如何平衡业主权利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值得思考。本文拟通过五个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二、相关案例及裁判观点

(一)物业公司有义务出具证明协助业主办理新能源充电桩安装手续,不宜在准备材料阶段就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书。

案例一:林齐芬、汕头市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507民初255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人,基于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权在上述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需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且参照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及汕头市供电局的答复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同意书是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前提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关于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上盖章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被告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仅处于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第一阶段。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应由相关专业部门现场勘察后作出专业判断为准,被告不宜在准备材料阶段就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书。

 

(二)无论是安装申请阶段、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验收、后续巡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均全程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其享有对充电设施项目是否符合安装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

案例二:赵修明、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6305号)

法院认为:首先,从《管理指引》规定的内容可见,不论是安装申请阶段、施工阶段,还是竣工验收、后续巡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均全程参与并承担相应责任,据《管理指引》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权责一致原则,被告享有对充电设施项目是否符合安装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被告的积极配合义务并不等同于只能出具同意意见。···而本案中,259号车位所在的地下一层汽车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3818.68㎡,已超过了《2018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的要求。再次,被告不同意原告申请的依据为融创熙园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回复函,该复函系专业机构出具,原告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供有权行政职能部门认定可予安装的意见予以反驳。最后,从《管理指引》所附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流程》可见,如被告同意原告安装后,则直接进入设计、施工等环节,无需经消防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因此,在融创熙园小区地下车库不具备《2018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充电设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不同意原告在其自有的 259号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之处。

 

(三)小区建设时若未预留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充电设施,则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未经业主大会讨论或授权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均无权自行作出决定。

案例三:秘雨蒙、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2】冀0903民初6493号)

法院认为:案涉荣盛名邸小区在建设时并未预留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及相应充电的设施,原告想在其有使用权的车位上充电,无论是引线还是安装充电设施均应当符合小区地下车库整体设计、规划,该行为必然涉及地下车库的用电布线和增容,以及车库安全、公共资源占用、物业服务管理等事项,而上述事项已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或授权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均无权自行作出决定。

案例四:李振荣、沈阳正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3】辽01民终9239号)

法院认为:因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可见,在居民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首先应获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再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或协助安装的义务,即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或协助义务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法定机构,其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表决程序及决定结果在未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案涉园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流群的聊天记录并盖有业委会公章,业委会委员就是否同意在园区公共区域私安电箱和充电桩进行表决,最终业主委员会作出“不同意安装并且要求电力有关部门拆除”的决定。···因前提是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上诉人李振荣首先应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同意。

 

(四)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即使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也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在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侵害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安装充电桩不必然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案例五: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1566号)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安装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本案中,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公共部分的合理使用,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一、案例二的裁判观点可知,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部分地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物业服务公司的权限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通知》附件已明确约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物业服务公司在准备材料阶段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仅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言的形式审查。关于是否具备充电桩的安装施工条件及实施方案等实质性问题,后续还会由相关部门依据专门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办理,若物业公司在材料准备阶段就以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施工条件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材料,既存在一定程度的越权,也难以从专业的角度使业主信服其观点。

通过上述案例三至案例五的裁判观点可知,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在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断提升,家用充电桩安装需求日益增多的今天,每次安装均需通过业主大会审议决定既导致该项事务太多繁琐,又给申请人买车用电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负担。因此,本所律师倾向认为业主在其自有产权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 ,即使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其专有产权的车位,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在无证据显示该行为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安装改造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不需要再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者将该类问题集中表决一次后作为会议纪要,同样事项不再重复表决处理。

 

四、建议

面对日益增长的居民区充电桩建设需求,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便利、高效、有序的充电环境。作为业主大会,应积极主动响应国家号召,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大会(业委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不仅应对充电桩安装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还应提高物业的监督管理能力,加强用电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用电行为,消除充电桩安全隐患。申请人亦应谨慎注意,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充电桩,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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