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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忠诚与执着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正义的蓝天—记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张维军

用忠诚与执着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正义的蓝天—记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张维军

  • 分类:律师风采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7-02-0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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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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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自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读书让他走进了城市,勤奋和对法律的尊崇使他成为一名中国律师。从做律师的第一天起,他不忘自己草根律师本色,决心用行动和对法律的忠诚做一名合格的、让百姓满意的好律师。

    2002年6月他加盟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前身),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开始,凭着一股永不服输的韧劲,他刻苦钻研业务,虚心向前辈和同行学习,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在人才济济的众成所,他以认真的工作态度、优异的工作表现和良好的职业修养脱颖而出,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5年底,受聘担任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成为业务发展和组织管理的骨干。

    执业近五年来,繁忙的律师业务没有冲淡他质朴与博爱的本性,而不断提升的执业技能和经验更使他如虎添翼,他用平和心态与执着精神投入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用富有责任感和爱心的行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每年他为群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都在数百人次以上,在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众成律师值班岗工作次数最多的是他,而他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全所也是位居前列。
    他就是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张维军律师。
    为表彰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的突出成绩,省司法厅授予他2004年度山东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是当年济南市唯一获得该荣誉的执业律师;同年,他被授予济南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在扶残助困中完善自己的人格


    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目前中国社会必须面对且应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而残疾人的维权则日显突出,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侵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在残疾人法律维权中积极推动普法教育,增强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大多数残疾人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众成所在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众成律师助残岗,每星期三上午安排专职律师值班,为残疾人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作为值班律师,张维军律师每次都积极、准时到残联完成自己的值班援助工作,每遇有其他律师因出庭等原因不能到岗时,他都能愉快地接受安排,欣然代值。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特殊的一族,他们的痛苦、无奈、无助与焦灼时时给他以震撼。每一次他都是耐心倾听、周密分析、认真作答。特别是接访那些屡次上访或缠讼的残疾人时,他注重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用律师的真诚、睿智和细致入微的法理分析使他们带着迷惑而来,满意而归,并表示不再上访或缠诉,为有关政府部门减轻了残疾人上访压力。市残联有关领导多次赞扬说:“张律师有耐心,人缘好,每次来都会有这么多人咨询,给我们残疾人帮了大忙”。

    残疾人高某某属于一级残疾(高度残疾),他与有关部门的房产拆迁纠纷案件历时五年,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的民事诉讼和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了诉讼请求,高某某对待此案情绪激动、行为偏激,到处上访。在残联上访时,高某某情绪激动地表示,如果案子不能得到公正解决,他将采取极端行为。张维军律师在耐心倾听过高某某陈述后,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初步分析、解答,及时安抚平息了其激动情绪。回所后向主任进行汇报,通过分析论证,认为该案确有隐情。于是,按照所主任指派,张维军作为主办律师为高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接受任务后,他认真研读涉案材料,检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查找当时的拆迁政策文件,多次与所内的专业律师探讨研究案件。在详细了解案情,充分掌握涉案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他多次自掏腰包往返于济南市拆迁办、济南市房管局、市中区拆迁办等十余个有关部门斡旋,通过反复沟通协调,使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关部门终于同意为高某某妥善解决房屋拆迁安置问题。

     济南市居民郭某某是一位看上去有些苍老的中年妇女,她的丈夫唐某某是位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女儿双目严重低视力也是残疾人,家境极度贫寒。因为住房使用权发生纠纷,在法院审理终结后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法院决定立案复查听证。为此,她找到了在很久以前曾经为她提供过法律帮助的张维军律师。张律师在了解过她的家庭情况和诉求后,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并陪同郭某某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

    1991年,唐某某向用人单位交纳了2600元住房集资款后,住进了诉争的集资平房。1995年1月13日,唐某某又向用人单位缴纳集资住房款7500元,住进了济南市丁字山东路49号宿舍北楼东单元603室。2000年6月16日,用人单位进行房改售房,双方签定了“职工住房协议书”,唐某某向用人单位交回了协议约定的宿舍北楼东单元603室,并缴纳房改购房款2.75万元,购得宿舍北楼西单元101室。期间,瘫痪在床多年的唐某某曾经向用人单位写过“给唐某某办完病退手续后十天搬家腾出平房交厂里”的字据,但其家庭在唐某某办理病退手续后一直继续占有使用着涉案平房。房改售房时,用人单位将诉争的集资平房另调整给职工尹某某,并由用人单位与尹某某签订分房调房协议,后因唐某某拒绝腾房发生争议。先是由用人单位起诉唐某某侵权案,一、二审法院均以单位内部分房、调房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予以驳回。案件结案后,用人单位改变策略,让尹某某起诉唐某某侵权,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唐某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腾出平房。诉讼中,唐某某死亡,其妻郭某某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接受案件指派后,张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反复审读有关的涉案法律文书,多次接待当事人深入了解情况,大量搜集相关文献资料、查找法律规范后发现,本案确实存在争议:涉案争议的平房应当认定为自管公房还是集资房?房屋性质决定权利归属;“病退腾房”的字据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胁迫情形下的产物?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则可以否定“病退腾房”字据之法律效力;因单位分房调房造成的职工诉职工住房纠纷属于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调房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亦即属于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经过反复斟酌,张律师确定从依法应当如何正确认定涉案争议房屋的权利属性——公房还是集资房入手,步步深入地阐明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当之处,形成了近三千字的代理意见,并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认同。在法庭组织立案复查听证时,张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阐明了自己的代理观点和依据。援助案件最终虽然没能够实现立案再审后改判,但张律师认真地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勤勉的工作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赞扬和承办法官的好评。

    在张律师的律师执业过程中,不仅为许多大公司、大老板提供法律服务,在其自身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他愿意为一些无权、无势、无钱的弱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因此,除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外,张律师一直都会热情接待那些找上门来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尽自己所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实事求是地说,为办理此类案件,在业务收费上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影响,甚至有时候在时间、精力分配上会影响能够挣大钱的法律业务,但他没有后悔过。张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仅是提供收费法律服务,更要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不图回报的事情。在帮助他人时,也是在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为自己的人生之路写下无怨无悔的一笔。

    在法律救助中实践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是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当事人的文化知识、法律意识都比较低的情形下,为让当事人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当事人非常耐心、细致。

    2006年1月22日凌晨,济南市出租司机张某某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遭遇三劫匪暴力抢劫。在奋力反抗过程中遭受伤害,住院手术治疗长达12小时。当地新闻媒体数次对该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在济南市千人法律援助活动中,张某某请求咨询。虽然三劫匪已被抓获归案,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结束,进入到审查起诉程序,但张某某因为受伤害遭受的物质损失还一直未得到赔偿。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立案接受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给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办理。

    当张律师正在为代理的其他手头案件整理思绪忙碌的时候,所里找到了他,拟指派他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义务,作为一名律师,有维护法制尊严,忠于宪法和法律及伸张正义的职责。职业的敏感使张律师感到,该案如果没有律师的尽职代理,可能被害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会因为没有及时主张以及证据的缺失而得不到法庭支持。眼前的情景也深深地触动了他:一个年龄届于四零五零阶段的下岗职工,从受到伤害至今,匪徒伤害留下的残疾肢体不容他从事劳动;在生活问题尚不能得到解决的窘境中,张某某手捏着上万元的医疗费单据露出一脸的茫然和焦虑。为此,张律师毫不犹豫地承接了此案,并马上办理了相应手续。

    承接此案后,张律师竭尽全力地投入到了这件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中。同以往一样,张律师为受援人分析了其在本案中存在的合法权益,诉讼中主张这些合法权益需要搜集和提交的证据,指导受援人搜集证据。同时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及此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全面掌握案情基础上,张律师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认真撰写了代理意见。

    张律师多次接待老实寡言的受援人张某某,为其提供热忱服务,协助其申请司法技术鉴定。在代理思路上,为了能及时、全面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当看到张某某不能抬起的手臂和不能卷曲的右手后,张律师及时提示张某某申请鉴定是否构成伤残和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等,以便确定是否主张残疾赔偿金及其数额,确定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庭庭审中,经过张律师出色的代理工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对方同意按照受援人的起诉主张进行赔偿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石某某是一位章丘农村妇女,夫妇二人曾经在济南市区从事出租车生意,儿子遭遇的一起意外交通事故,改变了他们一家平静的生活。家住农村老家的儿子,在放学回家路上,由于机动车违章行驶,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几经周折,给儿子治疗伤病的花销,使他们卖掉了出租车,花光了积蓄,几年的遭遇使他们夫妇身心俱疲。为了给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的年幼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他们夫妇不服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他们找到张律师,是因为在张律师的一次出庭时,石某某在法庭旁听被张律师精彩的法庭风采所折服,法庭审理结束后,她紧随张律师一道走出法庭,请求张律师为她代理。当时张律师因为业务忙于出差,同意改日为她免费提供咨询。在咨询过后,他们表示接触过其他律师,就认准了张律师,强烈要求办理代理手续代理他们申诉。张律师了解到他们的情况后,不忍心在他们贫寒境遇下收取律师费,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建议他们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但石某某担心指派不到他们非常钦佩的张律师,一度犹豫不决。为了打消他们怕指派别人办理的顾虑,张律师放下手头工作陪同他们一起到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援助手续。

    张律师面对的厚厚案卷中,既有一本本的病例,也有多次的司法鉴定,还有一、二审的判决书、有关部门的材料,有数百页之多。张律师夜以继日的阅卷、分析,最后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在与受援人沟通后制作了代理意见。该案最终决定立案再审,与张律师的成功代理密不可分。

    张律师信奉的原则是: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认为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名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更是应当遵守的律师职业道德。不仅应当做好收费法律业务,而且也应当以同样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做好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工作,这是对社会的回报,同时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张律师认为,法律援助是一项光荣而又复杂的工作,是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具有深远意义的工程。满腔热情地提供法律援助是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共和国律师神圣而光荣的职责。              

    张律师表示,自己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今后应该虚心学习,再接再励,将法律援助这一法律服务领域里的“希望工程”做得更加出色,以自己的行动体现众成所律师的价值观——“青春在创业中闪光,人生在奉献中升华,关爱社会、热心公益、扶弱济贫”,也以自己的行为诠释众成所的核心文化——“以人为本、以所为家、干事业、讲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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