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偿还原则
Published:
2024-03-04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同意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较为详尽,但夫妻共同债务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就比较复杂。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同意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较为详尽,但因家庭生活丰富多彩,夫妻共同债务也呈现出了不同的形态,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就比较复杂。
一、离婚案件与非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双方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一般会因为涉及案外债权人权益,且与本案(离婚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1)笔者曾经代理离婚案件的被告,且被告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法官认为涉及案外债权人的权利,且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以处理。
(2)笔者也曾经代理离婚案件的原告,且原告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主张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为涉及案外债权人的权利,且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以处理。后债权人另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借贷系一方(离婚案件的被告)签字,判决一方(离婚案件的被告)承担责任。
2.非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类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 “非共签”的事后追认,审判实践中一般从借款用途、举债人配偶对于债务的态度及资金流向、考量债权人是否对举债人配偶享有正当的信赖利益,结合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来认定。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为原则,以另有约定的情形为例外,且夫妻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审判实践中一般从借款用途、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夫妻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等综合认定。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可称为重大家事代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大额借贷、赠与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存在上述情形,则也应当认定该债务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4)其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由
①一方的婚前债务一般是个人债务,但如果婚前债务导致婚后配偶一方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④一方侵权之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侵权行为与家庭生活相关,使家庭受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出租车司机造成他人受伤需要赔偿,由于出租车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此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偿还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合上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约定,该约定仅限于夫妻内部有效,除非第三方知道该约定。
三、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原则
因夫妻生活的隐秘性与特殊性,且法律的规定不能面面俱到,给夫妻债务的认定带来难度。如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刚开始确实未与另一方商量,但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后来投资经营失败,家庭也就不再受益,在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另一方往往以不知情为由不愿意承担。此时不能否认投资经营方确实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环境而作出的努力,不能因为失败了,没有给家庭产生收益,就让投资经营一方独自承担损失,这样确实也有失公平。因此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保持审慎态度,实行收益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实现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倡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和谐、稳定的家庭理念,实现“双赢”局面。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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