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新《公司法》背景下律师办理公司注销业务实务问题研究
Published:
2024-03-13
本文从公司注销事由、注销分类、注销前准备工作、注销流程、注销业务常见问题应对等方面,对律师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办理公司注销业务进行了浅析,供大家参考。
引言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实施前认缴大额出资的公司股东,面临着新《公司法》实施后一定期限内缴足大额出资的巨大压力。减资可一定程度释放出资压力,新《公司法》背景下若公司存续弊多利少,解散并注销公司则更能彻底释放出资压力。
本文从公司注销事由、注销分类、注销前准备工作、注销流程、注销业务常见问题应对等方面,对律师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办理公司注销业务进行了浅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注销事由、注销分类、注销前准备工作、注销流程、注销业务常见问题应对
一、公司注销事由
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经清算后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解散
1、自愿解散。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等情形,属于自愿解散。
2、强制解散。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根据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判决解散公司”等情形,属于强制解散。
(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未能重整或和解,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公司注销分类
(一)普通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过普通程序进行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务的;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
(二)简易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简易注销无需履行清算程序,但股东要作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简易注销仅仅适用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三)强制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三、公司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一)普通注销
普通注销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依法开展清算,即清理公司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1、成立清算组。
(1)清算义务人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董事负有法定的清算义务,违反该义务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董事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规定的人员。
(2)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或撤销公司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清算组职责。
(1)清算组职权。
公司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高管等业务执行机构的职责均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实施。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欠税和清算期间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与股东(大)会、监事会关系。
清算组是清算业务执行机构,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解任、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等重大清算事项仍由股东(大)会决定,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3、公告清算组信息。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如下信息: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等。
4、通知、公告债权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如下信息: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等,公告期45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开展清算活动。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强制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方案主要内容。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6、清算转破产。
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资产可以涵盖所有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7、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活动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自行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强制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
普通注销不允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允许在全体股东作出书面承诺后,未经清算即可办理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公司全体股东进行书面承诺。
1、股东书面承诺内容。
(1)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2)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3)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股东滥用简易注销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股东作出虚假承诺简易注销公司登记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连带责任远远大于普通注销情形下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的有限责任。
(三)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公司登记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进行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四、公司注销流程
(一)普通注销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未发生或已办结涉税事项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出具清税文件,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公司,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税务登记注销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在海关有报关单位备案的公司,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总署互联网 海关等官网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申请注销前应办结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
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股东会决议或者批文、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4、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自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算组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结清。
(二)简易注销
1、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公司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二十日。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公司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
2、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公司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三)强制注销
1、发布强制注销公告。
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强制注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
2、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
四、律师办理公司注销业务常见问题应对
(一)股东失联或不配合,股东(大)会如何决议公司解散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作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必要时股东(大)会决议应确定清算组成员。
公司可简易注销的,可依据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不能简易注销的,应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得到股东(大)会确认后,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时如何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遗失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上发布遗失公告即可,且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公司公章遗失的,可由公司股东在相关清算文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文书上签名盖章代替公司公章。签名盖章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注销或死亡时如何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单位股东在先注销导致公司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股东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股东无上级主管单位或继受主体的,由其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出资人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公司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其继承人代为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公司注销致使公司分支机构难以注销时如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前未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已注销公司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已注销公司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公司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出资人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时如何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凭依法作出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申请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时,同步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六)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由谁处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及(2015)鲁民提字第229号、(2019)辽02民终10228号、(2020)鄂01民终11319号、(2020)川01民终2528号、(2022)兵13民终35号等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总结了处置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规则。
1、未清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归属于股东。
自行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的,若发现原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按照民事权利义务承继原则,原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而成为该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权利主体。
2、债权人可对未清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主张权利。
未清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本属于原公司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对尚未清理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主张权利并实现后,原公司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的,债权人可向获益股东主张权利。
3、对未清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清算组应予以追回。
强制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的,若发现原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清算组追回后,按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统一清偿原公司债务,统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
破产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的,若发现原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清算组追回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统一清偿原公司债务。
(七)公司注销后尚未偿还的债务由谁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司注销后尚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规则。
1、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或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采取欺诈方式,编制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
[1]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键词:
注销事由,注销分类,注销前准备工作,注销流程,注销业务常见问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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