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析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影响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Published:
2024-03-27
浅析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影响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通过结构化安排将低流动性的非标准化资产转变为高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使其可以作为抵押品或担保品为其他融资提供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应收账款、商业票据、版税收入、租赁费、公用事业收费等。这些资产通过组合、切割、信用增级等手段,被转化成具有稳定现金流、风险可预见且可在金融市场流通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在于,通过把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隔离”,实现证券化投资者的权益与发起人的信用状况的分离,从而避免了发起人破产对证券持有的影响,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破产隔离是证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影响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它要求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的权益不作为清算财产,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现金流仍能按照交易契约规定支付给投资者,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了避免破产可能对证券化资产产生的不利影响,原始权益人需要将证券化资产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出售给为证券化交易而特别设立的公司。判断真实销售的主要标准是出售后的资产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这取决于各国法规的解释和法庭判例。如果转让在法律上不能确立为真实销售,而是抵押融资的话,特定目的实体将难以利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及时支付投资者本息,造成投资者对证券化资产的请求权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
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公布 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等,主要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我国法律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简单的讲,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原则如下:
一是,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投资者都是风险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二是,强调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性质,提示投资机构关注风险;三是,详细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四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信用增级,满足不同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五是,建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决策机制;六是,防止相关机构利用特殊地位对信托财产施加控制,使投资机构切实享有信托利益;七是,建立贷款赎回或置换机制,防止银行出售高风险贷款;八是,建立相关机构更换机制,激励它们恪尽职守;九是,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单独设账,单独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降低操作风险。
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有很多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改善银行业信贷结构错配状况,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二是有助于提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三是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四是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五是有助于适应金融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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