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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评析

视点|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评析

  • 分类:视角解读
  • 作者:林吉威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5 10:0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在企业用工中,除全日制劳动外,还会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必要补充。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分在于平时员工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虽然企业用工途径多元化,但用人单位仍应注意规避上述风险,做到依法依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视点|企业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评析

【概要描述】在企业用工中,除全日制劳动外,还会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必要补充。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分在于平时员工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虽然企业用工途径多元化,但用人单位仍应注意规避上述风险,做到依法依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 分类:视角解读
  • 作者:林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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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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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用工中,除全日制劳动外,还会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必要补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订立与解除上虽比较灵活,如双方均可以随时终止,且无经济补偿等,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有所规定。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区分主要在于工作时间、薪酬结算周期、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分在于平时员工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从合规角度出发,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对此有所规定。

▲ 二、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有此规定。

▲ 三、计酬方式以时薪计算,不应当以业务量、业绩提成等计算。司法判例(见下文)表明,若计酬方式以业绩提成等计算会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 四、非全日制用工应及时备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五、如果名义上是非全日制,但是实际用工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会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而承担支付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现有司法案例表明,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主要在于:工资计算周期、工作时长、计酬方式等。裁判要旨如下:本案中,第一,某商务会馆公司对杨某并非按照小时计酬,而是根据业绩提成计算工资;第二,杨某在职期间在工作地点随时待命,其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其每天工作时长11小时左右,每周工作至少6天,明显超过非全日制用工对用工时长的限制;第三,某商务会馆公司系按月向杨某发放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已超过15日。综上,虽然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形式以及报酬结算方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应认定双方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出自: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 六、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期间也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应缴未缴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裁判要旨如下:一审法院认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谢守庆与悦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悦源公司没有为谢守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应自行承担支付谢守庆工伤待遇的费用……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谢守庆与悦源公司之间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该费用。出自:(2021)鄂03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企业用工途径多元化,但用人单位仍应注意规避上述风险,做到依法依规处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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