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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与思考

律师在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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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2-02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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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律师作为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中国律师制度还不能保障律师在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作用的有效发挥。改革律师制度,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不仅是和谐法治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律师 法治 作用 改革


 


中国的律师制度经过近百年的的发展,经历了数次起伏发展到今天,在促进中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远远没有起到其应该发挥的作用。目前的中国律师制度是在1979年律师业恢复后发展起来的,再次经历了由无到有的过程,律师制度和律师数量发展到今天都有了质的飞跃。据司法部网站的数据,截至2005年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同时,律师执业组织形式逐步完善,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个,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8024个,合作律师事务所1746个,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742个。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每年办理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每年律师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6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万多件,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介于历史原因和整体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中国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律师业作为中国作为WTO成员国承诺开放法律服务业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国律师必将也必须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更加重要的价值。


一、律师制度和律师与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关系


在西方法学界的语境中,法治和律师具有密切的联系,律师是实现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中国政府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前,就提出致力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律师制度和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要促进力量和保障先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不可能缺少律师的工作和律师的努力。而且律师制度和律师本身构成了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1、律师制度与构建法治和谐社会具有天然的联系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律师职业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改革开放后复苏的律师制度为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和公平正义就很难维护。


2、律师的职能活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律师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事及行政活动,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纠纷找律师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在国际经贸领域及重要民商事交往和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情况则更为普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3、律师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职业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执业活动的广泛性,二是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职业特征,使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律师职业的上述特征一方面扩大了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治宣传,提升了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中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妥善解决了影响和谐社会的各种冲突与纠纷,对于整个社会的有序、平稳、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在和谐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政治作用


    在中国,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还是一个存在疑问的话题,但无论从律师执业的原生形态来看,还是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律师都承载着其他职业不曾具有、也不能承载的政治功能。在西方法治国家中,律师的原创意义是政治性的,而非技能性的。律师的功能是在政治构建、制度变迁、社会统治以及阶级关系的平衡中被认识和设定的。律师对政治功能的承载不仅体现在律师是国家政治人才的后备资源,更重要的还在于,律师通过对法律的运用,把国家的政治方针和公共政策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


1、律师群体具有促进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本能作用。


律师群体的职能活动天然的促进着政治与社会的稳定。律师是以法律作为职业准则和执业工具的群体,其执业活动是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冲突或纠纷。律师执业中帮助解决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活动客观上都是将矛盾和冲突引入依法解决的渠道。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就是:冲突与矛盾遵循着立法者的意图得到暴漏和解决,从而使社会保持和谐、平衡与良性发展。


2、发挥律师在政治体制建设中的作用,体现律师的参政价值。


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法治社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应该在法治社会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法治社会的构建不能缺少或削弱律师的作用。律师职业群体在法治社会中通常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对法治社会的保障作用。


西方国家的重要政治家通常都有过从事律师的经历。美国政治史上,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和内阁成员为律师。美国1789年宪法的起草者中有45%的人是律师,在作为民意代表和立法者的国会议员中,参议院三分之二和众议院一半以上的议员曾担任过律师。英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都是法律科班出身。而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不管是相对于律师群体的比例,还是相对于所在级别的人大代表人数的比例都是微乎其微。至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在2987名代表中才有11名执业律师代表,所占比例为0.368%。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大代表中有执业律师9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区人大代表中有722人。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律师人数为828名,而且87%在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这个数字相对于中国现有的十六万律师群体和三十万的目标律师群体都是微乎其微的。目前中国律师的这种境况不是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我们对律师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功能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上加以认识。


中国律师作为中国法治建设中最直接接触法律实施、法律的遵守和见证法律效果的群体,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律师群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律师通过其执业活动能发现社会生活中最微小和最基层的矛盾,也能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对社会各个层次主体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律师参与政治活动能完善立法、司法及执法体制,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律师源自基层的经验正是构建法治社会上层建筑所需要的基础。律师追求法律实体的公平正义、追求程序的公开合法,具有法律的思维方式,这正是法治社会中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所以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江平语),律师作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能实际影响国家民主政治制度运作过程。


3、促进与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立法、司法、执法都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程序合法为基本要求,法治国家为民所享、为民所治、为民所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保障与尊重,源自人民的各种权力必须被制约,受人民监督。律师以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与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我国《律师法》第1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日本《律师法》在第1 条就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由此可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天然使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业过程中维护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体公平正义和程序的公正合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4、参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提供建议和意见。


在目前政治体制下,中国律师还不能直接进入政治体制的上层,体现律师参政议政的价值。不过中国政府正在致力于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依法治国。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政活动日益走上法治轨道,为营造依法行政的政治氛围,各级政府吸纳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中国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种机会通过法律意见或建议影响政府部门各项政策的出台。纠正和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出现。在政府部门面对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时,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综合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处置方案和提出相关法律意见,争取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事件。


三、律师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中应有的法律作用。


律师作为以法律为执业工具的职业群体,其工作在于实现法律的实施和被遵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冲突和纠纷。因此,律师的法律作用是律师职业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根本体现。在目前已经商业化的中国律师业现状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获得报酬是在当前政治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下中国律师为生存本能的反应。与此同时,中国律师作为肩负社会责任的法律职业人,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多数中国律师义不容辞的担负起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公平正义,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面对政府不合法的权力使用维护公民权利等体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价值的义务。


1、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各种纠纷妥善解决。


根据律师法,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通过参与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最基本职责。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运用其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法律途径。在诉讼事务中,代理当事人书写各种法律文书,代理当事人出庭,为当事人提供法庭辩护,协助当事人实现已判案件的执行。在非诉讼事务中,律师帮助当事人调解纠纷,为当事人控制各种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从整个社会运行来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得以妥善解决,为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使社会矛盾保持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客观上也减轻了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来自社会的压力。微观上看,通过律师的帮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能得以尽快解决,为当事人降低了因纠纷或矛盾造成的损失。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律师的法律活动使国家的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并取得积极的法律效果,使立法目的得以实现,使司法活动得以有序进行,使执法活动得以有效实现。这正是法治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担负起扶弱助良的职责,积极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承担者,扶弱助良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维护法律价值的表现。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得以尊重和保障。因为他们不管在经济上还是在维权意识上都处于弱势,处在强势集团“威吓”下。律师职业的产生是基于能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律师职业的发展是基于其对社会正义的内在追求。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证其生存与尊严,捍卫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价值。通过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还能化解社会中潜在的不和谐因素,体现社会的诚信和友爱,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除了国家专门设立的国办所的法律援助律师担负着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外,目前一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而且在跨国索赔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中1794名中国律师签名声援中国劳工。山东众成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董一鸣律师先后9次赴日本参加劳工对日索赔诉讼,为中国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


3、参与公益诉讼,担当起法律人的良知、责任和义务。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在其著作《为权利而奋斗》中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应尽的义务。但是,“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可是“律师作为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贺卫方语)勇敢的担当起 “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等领域,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时,提起公益诉讼。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①;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在其《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中提出:“在历史上,为律师职业确立的最崇高原则是为贫穷、弱势、及地位低下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履行增进大众福祉的公共服务。”这表明即便是在法治高度发达的美国,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也是律师的一项美德,并且是最高的原则,被誉为“律师政治家的理想”。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体现着律师人文精神的崇高境界,它也应成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组成部分。


公益诉讼,往往关系着社会公益的维护,与私益诉讼相比,其对社会和谐的调节维持功能则更加显著。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对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公益诉讼所具有的利益广泛性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必须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民的参与,律师作为通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也有责任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以减少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困难。《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中就提出倡议:“全国律师同行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实践,推动公益诉讼发展,从我做起,讲究策略,强化正义感、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公益诉讼在中国逐步发展是中国社会法治意识觉醒的表现。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先行者,相对普通公民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在权利意识、专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方面有一定的优势。面对公共权益被侵害,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遵从的法律价值使命决定了律师会自觉担当起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可见,律师参与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4、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相对平衡。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权利”和“权力”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个非法治的社会里,权力可以为所欲为,权利往往成为权力的牺牲品和奴隶。人类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尤其是近现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对于权力的制衡要求越来越强烈。实现法治的国家,已将管理型权力政府转变为为权利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而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才刚刚开始。处于劣势的公民必须依靠法律和以法律作为执业手段的中国律师来捍卫其权利。对处在转型期社会里的中国律师也义不容辞的担当起这个责任,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抗衡中担当起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平衡,防止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


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这种制度理念的设计下,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就是法治社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公权力必然被滥用乃人性使然,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而这种精神正是律师应当具备的并传承的。因为,没有律师的抗争,不仅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5、发挥律师在ADR(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中的重要作用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选择性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在中国法律事务中方兴未艾的新事物,是中国未来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重要发展趋势。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业中的主要主体,应积极参与ADR事务中,不仅能发挥律师在缓解社会矛盾,调节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还能拓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范围。律师参与ADR事务也符合《律师法》第28条律师事务的规定。因此,ADR应该属于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扩展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重要部分。


有学者认为律师参与ADR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发挥律师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并将律师在ADR中的作用归纳为以下几点,笔者认为是符合法理和就有现实意义的。


1、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实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首先,当事人需要在诉讼与ADR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比较,考虑何种方式更利于解决纠纷,更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比较涉及到对救济方式、取得成果的困难程度、确实性和成本信息的分析,以及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道德、习俗等角度的分析,最重要的是将事实分析置于诉讼与范围内考察,确定哪种方式更适合该纠纷中特殊事实,这些权衡和比较需要律师的帮助。其次,由于ADR是一个由除民事诉讼制度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组成的集合体,因此,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完成排除对诉讼机制适用的首次选择后,还存在一个第二次选择的问题,即具体适用其中的何种具体方式,因为每种具体方式一般都有着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而一般当事人对这种区别很难详细地知悉,可见对于的第二次选择也同样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和帮助。


2、有利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率的提升。一方面,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而正确地完成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两次选择,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支出,尽管律师的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种收费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与当事人的收获相比也是物有所值,更何况与诉讼中的法院收费比较而言,律师的服务费相对比较低廉;另一方面,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正当而高效地运行,努力加速谈判进程,实现程序利益的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努力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和协议,使纠纷彻底得以解决而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3、有利于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义功能的实现。正义的实现是从律师开始的,如果欠缺了法律服务,权利就会成为空洞的东西,社会正义也将不复存在。一方面,由于“强势当事人”与“弱势当事人”现象普遍存在,极易导致ADR正义功能的流产或夭折。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在ADR中的作用特殊,加上当事人对法律尤其是实体法律规范一般又知之甚少,可能导致法律规范对的ADR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从而影响正义的形成与实现。对于法律在ADR中的作用的理解,并不是当事人经历一次或几次纠纷就能完成的,而需要长期运用法律规则、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要有法律的逻辑思维能力,如果离开了专业律师的帮助,当事人不可能完成上述促使法律发挥积极作用的复杂过程。


四、律师在和谐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作用


1、律师通过法律活动传播民主法治理念,宣扬权利意识、平等思想。


律师是法律文化的载体之一,对于法律的信仰和依赖是律师基本要求。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指出,“传统是根据对它们的拥护以及它们的实质内容来界定和确认的。”“从某个方面来看,一种传统的界限就是由其信仰共同体界定的拥护者集体的界限;从另一方面来看,传统的界限又是象征建构的界限。”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法治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尊重权利、人人平等。律师带着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其法律活动中潜意识地传播着民主法治的理念,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和对平等权利的捍卫。


2、律师具有预防、解决社会纠纷的协调作用。


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推进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律师作为参与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主体,也可以直接参与和主持民间调解工作,使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通过和解或调解的形式被妥善解决。律师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途径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入法律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正确的表达诉求,避免当事人采取不理性、不合法的方式处理矛盾。从而可以预防和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稳定。


3、律师通过参与经济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是社会协调运行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国律师越来越多关注为经济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为经济主体(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提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帮助这些经济主体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促进整体经济的有序良性发展。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体现在法律策划、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救济等方面。在法律策划方面,律师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正秩序的前提下,能运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防范风险采取最经济、最可靠和最直接的措施。还能促进实现各类交易的合法性、平稳性和安全性。在法律控制方面,律师能帮助企业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明确企业资产的安全、经济资源的有序流动和竞争优势的保持。在法律救济方面,经济主体出现纠纷时,律师协助企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在经济全球的今天,企业的经济活动已经超出一国范围,伴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空间的扩大,其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企业在其他国家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先了解该国的法律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在国外的投资、经营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和法律咨询,以规避国外的法律风险。随着中国产品被反补贴、反倾销的不断扩大,中国企业为维护其利益和海外市场的占有率必须借助熟悉国际经济法律事务的律师来应对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参加国外应诉。


4、律师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社会的保护者。


“律师这个职业在人类追求、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担负着其他任何职业都不具备、都不能胜任的特殊使命,甚至可以说,追求社会正义是律师这个职业与生俱来的秉性。”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不管律师参政议政,还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都是律师为追求法律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表现。法治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律师应当是这个公平正义社会的维护者和捍卫者。


5、发挥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


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在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与传导作用。律师通过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国家的方针政策,把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四、结语


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是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社会制度正处在转型期,构建法治社会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障碍。律师作为构建法治社会的主要力量之一,不仅要通过其执业活动和法律活动中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还要努力改变其自身在制度上的不利地位。由此来看,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中的责任任重而道远。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公民社会的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应当被充分认知和肯定。改革目前的律师制度、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保证律师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对于构建和推进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司法部网站[OL].http://www.moj.gov.cn/lsgzgzzds/2005-06/14/content_154886.htm


[2]顾培东.进入“新阶层”的困惑与隐忧[J].中国律师.p48


[3]宫晓冰.“发挥中国律师政治功能的探讨”[OL].卡内基和平基金会与亚洲基金会会议演讲稿, 2005年6月2日,华盛顿


  http://www.carnegieendowment.org/files/Gong_Chinese_Remarks.pdf


[4]黄江天.律师参政议政专题——香港模式介绍[C].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p73


[5]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执业律师人数已达800余人[OL].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3/03/content_7706086.htm


2008 3 3 新华网


[6]王世理.律师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年2月.p81


[7]吕淮波.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挥


[8]杨新顺.1794名中国律师签名声援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N].法制日报2003年9月16日


[9] (美)露丝.拜德.金斯伯格文.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J].中国律师2005年9月.p12


[10]雷志锋.律师与公益诉讼[OL].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80.asp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项目委员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于2005年10月15日至16日在苏州大学联合召开了“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通过了《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12]樊华.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  规划·规范·规则[C].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2006年


[13]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4]伍贤华.论我国律师在中的作用[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1):45-48


[15](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p351


[16]夏志泽.论律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参与[OL].www.mslv.net,2006年6月1日
(本文荣获2009年山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济南市优秀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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