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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梳理及常见问题


Published:

2024-07-26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掩隐罪”,是盗窃、职务侵占、诈骗、抢劫、抢夺等犯罪的下游犯罪,自2020年国家开始重点打击网络犯罪以来,掩隐罪与帮信罪就成为当前全面打击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形势下,高发的罪名。本文拟对掩隐罪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掩隐罪”,是盗窃、职务侵占、诈骗、抢劫、抢夺等犯罪的下游犯罪,自2020年国家开始重点打击网络犯罪以来,掩隐罪与帮信罪就成为当前全面打击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形势下,高发的罪名。本文拟对掩隐罪进行全面梳理与分析。

 

一、法条解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罪名,法条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掩隐罪”,是盗窃、职务侵占、诈骗、抢劫、抢夺等犯罪的下游犯罪,也是当前全面打击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的形势下,高发的罪名。

该罪名中的“窝藏”是广义的,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违法的持有、使用等等也属于“窝藏”。

“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该条文中的“犯罪所得”是通过上游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而“犯罪所得收益”则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财产。故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根据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对象的不同,罪名亦有不同,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的收益,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说明的是,本罪名只有犯罪对象之间存在选择关系,而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

根据掩隐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财物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本罪。而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一般是结合其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转移方式,以及本人的供述等综合判断。以近些年常见的利用银行卡转移上游犯罪所得的掩隐罪为例,如行为人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出现“跑分”“冻结”“洗钱”等内容或暗语黑话,甚至沟通传授为何躲避侦查账户被冻结等内容;再如大额资金频繁进出、频繁跨省转账、获利金额异常等。一般来说,行为人及其行为明显异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意。另外,实践中“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实践中大多数案件,行为人对于主观明知往往持否定态度,因此,需要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来推定其“应当知道或不知道”。

 

二、掩隐罪的定罪与量刑

 

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本罪的入罪门槛规定的较为模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会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本罪的第二个量刑档,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当然如果其他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有明确定罪量刑已有规定的,依照此类规定处理。

 

三、掩隐罪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定罪免罚的情形

适用第一个量刑档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2、掩饰、隐瞒次数、数额及价值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如果收购价或销售价低于赃物的实际价值的,一般是按照赃物的实际价值来计算掩饰、隐瞒的数额。而对于赃物实际价值不明确的,实践中一般是由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认定。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掩隐罪的第二个量刑档中有“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那么利用个人银行卡将上游犯罪所得转账十次以上算不算掩饰、隐瞒10次以上?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另外,行为人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收赃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收赃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多人收赃的,一般应认定“一次”而不是多次犯罪。

3、掩隐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行为人如果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进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属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而不再单独构成掩隐罪。

行为人如果对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行为人如果在构成掩隐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实践中认定掩隐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

4、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别

掩隐罪与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是近些年高发的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构成上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因此实践中一个行为是构成掩隐罪还是帮信罪,多有争议。区分的关键点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帮信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所涉钱款与上游犯罪关联关系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可以理解为一般概括性的知道;掩隐罪“明知”的内容是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或“他人犯罪所得的收益”,认知程度要求高,包括明确知道或高度盖然性的知道。在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提供银行卡等方式予以帮助的,构成帮信罪,但是不能不加分析论证,仅因提供银行卡后又帮助转账或刷脸验证,即一律升格为掩隐罪。转账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行为人明知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客观行为表征是否证实行为人具有更高程度的“明知”,确保罚当其罪。一般来说,对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利用虚拟货币转账、套现、取现,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就转账、套现、取现行为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具备掩隐罪的“明知”。

5、常见的无罪辩点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涉案所得为犯罪所得的,不能认定为掩隐罪。参考案例:赖鸿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案号:(2016)粤06刑终719号;夏建生、李岩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判决书号:(2017)云28刑再1号。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其他犯罪之前,系上游行为。此时犯罪尚未发生,尚未有犯罪所得或者收益,不可能对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进行掩饰、隐瞒,那么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参考案例:何瑞龙、陆杨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案号:(2019)豫16刑终697号。

(3)行为人用犯罪所得清偿债务,债权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考案例:惠兴文合同诈骗罪、刘存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号:(2009)宁刑终字第67号。

(4)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没有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涉案钱款为犯罪所得,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参考案例:伊海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判决书号:(2018)黑0103刑初345号。

(5)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考案例: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判决书号:(2016)赣1126刑初4号。

(6)司法解释没有将“介绍抵押”赃物的行为纳入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因此不构成该罪。参考案例:肖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号:(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94号。

(7)行为人在他人犯罪后才知道他人犯罪,也没有参与该犯罪,其明知是赃款仍接受分赃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参考案例:电珠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号:(2015)甘刑再终字第2号。

6、常见的不起诉情形

掩隐罪作为下游犯罪,在实践中不起诉率相对较高。一般来说,在犯罪嫌疑人在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等一个或多个减轻或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有较高概率争取酌定不起诉。

 

结语

 

掩隐罪作为明知故犯的下游犯罪,通常是行为人贪图小利,在上游犯罪分子承诺给予好处费等方式的情况下,为其接收、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资金。在国家全面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情况下,任何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都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甚至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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