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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能否撤销婚姻


Published:

2026-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即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隐瞒同性恋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在可撤销的范围内,若一方隐瞒同性恋身份另一方能否撤销婚姻?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即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隐瞒同性恋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在可撤销的范围内,若一方隐瞒同性恋身份另一方能否撤销婚姻?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同性恋产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婚姻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对建立婚姻关系,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的传统观念有了不同的认知,有人认为与同性之间搭伙过日子节省了彩礼、生儿育女等烦恼,优于与异性结婚的选择,部分同性恋者基于苦于父母的逼迫,会隐瞒同性恋的情形,选择结婚。同性恋者往往会考虑到自己的特殊情况担心另一方不同意结婚,婚前往往会刻意隐瞒同性恋身份。婚后,存在同性恋价值趋向的一方,往往会拒绝履行夫妻同居义务,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生活。这种状况往往令配偶非常痛苦,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二)基于一方隐瞒同性恋的情形要求撤销婚姻的可行性分析


 

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当事人起诉,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从婚姻目的落空、知情权受损角度支持撤销婚姻;有的法院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以同性恋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驳回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释明当事人通过离婚途径寻求救济。同性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53条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制度


 

(一)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两类可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事关身份关系,身份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法定原则,法官不得随意创设撤销事由,这是身份法区别于财产法的核心特征。财产法律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多种可撤销事由,但是婚姻关系作为身份契约,具有伦理性、社会性,不能直接援引财产法律行为的撤销规则。


 

(二)可否依据欺诈撤销


 

有的观点认为婚前故意隐瞒同性恋身份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进而主张撤销婚姻。这种观点是不可行的,因为婚姻家庭编属于《民法典》分则当中的特别规范,对于婚姻的成立、有效、无效、可撤销已经作出专门制度安排。当特别法已经就某一类身份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时,原则上排除总则编一般规则的适用。如果允许当事人以总则编的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将导致婚姻效力规则的泛化,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将遭受严重冲击。因此全国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均否定通过《民法典》总则欺诈途径撤销婚姻。


 

(三)同性恋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1.重大疾病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疾病。从立法释义来看,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判断标准:一是从医学角度,该疾病足以对另一方当事人健康构成重大威胁;二是该疾病足以严重影响双方婚姻生活的正常开展,并且该信息属于婚前应当如实披露的关键信息。


 

2.同性恋不属于精神障碍疾病


 

同性恋不属于精神疾病,更不属于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性取向是人格自由范畴,是自然人情感、性偏好的一种状态,并非医学上需要治疗的疾病。因此单纯同性恋不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三、关于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能否撤销婚姻的三种学说


 

(一)应当纳入可撤销婚姻范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应当赋予无过错方婚姻撤销权,主要理由为:


 

第一,结婚合意存在重大瑕疵。当事人缔结婚姻,一般以建立异性之间正常夫妻生活、组建家庭为目的。一方婚前明知自身性取向,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另一方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之下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存在重大瑕疵。


 

第二,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婚姻包含同居及生儿育女义务。当一方为同性恋并且婚前刻意隐瞒,婚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婚姻的核心目的自始无法实现。此时婚姻无实质婚姻内容,继续维持婚姻效力对不知情一方明显不公。


 

第三,知情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应有内容。婚姻知情权是人格权、婚姻自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对于决定是否结婚具有决定性意义。性取向信息直接关系婚姻能否正常运行,属于婚前重大信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大婚姻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离婚制度救济不够充分。离婚只能向后发生效力,婚姻效力无法消除,当事人婚姻档案将永久留存离婚记录;财产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无法回归婚前财产状态。而婚姻一旦撤销,婚姻自始不存在,财产关系按照同居规则处理,能够更好的保护婚前隐瞒信息造成的利益失衡。


 

(二)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因此不得撤销


 

第一,身份关系法定原则,不得突破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在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能基于公平观念创设新的撤销事由。司法的职能是适用法律,而非创设婚姻身份规则。


 

第二,性取向属于人格自由,法律不得强制披露。自然人的性取向受人格权保护,法律不宜将性取向设置为强制婚前告知事项。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法律不能将“具备异性性行为意愿”作为婚姻有效的必备条件。婚后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存在多重原因,不能一概归责于一方的性取向。


 

第三,离婚制度足以提供救济。当事人感情破裂之后,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婚前隐瞒、婚后造成损害的情形,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进行平衡,无需启用撤销婚姻。


 

第四,扩大可撤销事由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一旦将婚前隐瞒性取向作为撤销事由,婚姻关系将变得更加不稳定。婚后一旦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很有可能以对方的性取向为借口,发起撤销婚姻之诉,进而达到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目的,损害另一方正当权益。


 

(三)区分单纯隐瞒与恶意欺骗


 

如果一方仅仅没有主动披露性取向,不存在伪造事实、虚假承诺等积极欺诈行为,不支持撤销;反之,如果一方为了达成结婚目的,虚构情感状态、隐瞒已经存在的同性伴侣关系,以欺骗手段获取婚姻登记,则可以在个案当中适度倾斜保护。


 

四、司法现状与裁判困境


 

(一)当前类案裁判现状


 

通过检索各地裁判文书,针对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起诉撤销婚姻的案件,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裁判说理基本遵循:同性恋不属于医学上的重大疾病,不符合《民法典》1053条的适用条件;婚姻家庭编已经就婚姻可撤销情形作出明确列举,请求撤销婚姻缺乏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少数支持撤销婚姻的裁判,大多建立在旧婚姻法时期或者个案特殊背景之下,现阶段已经不具备普遍参考价值。山东地区各级法院目前尚未形成支持撤销婚姻的生效裁判。


 

(二)虽然离婚是现行唯一合法路径,但是现行规则仍然存在不足


 

第一,感情破裂标准严格。仅有一方属于同性恋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构成一次性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需要综合婚姻时长、分居情况、双方矛盾、有无子女等因素综合判断。初次起诉离婚,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之下,存在判决不准离婚的风险,当事人需要经历二次离婚诉讼,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较高。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严苛。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单纯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本身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单纯隐瞒身份不属于重大过错;只有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同性同居、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才有可能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仅仅婚前隐瞒、婚后并无出轨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财产倾斜保护缺乏统一标准。现行法律只规定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但照顾的比例、考量因素缺乏过于原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五、司法层面的解决方案


 

在立法尚未修改,不能将婚前隐瞒同性恋增设为法定可撤销事由的前提下,应当从司法层面优化裁判方法,在离婚纠纷内部实现对不知情配偶的权益救济。


 

(一)设定正确诉讼请求


 

从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角度,应当摒弃撤销婚姻的诉讼思路,诉讼请求设定为: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存在婚内同性亲密交往证据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将案件定性为离婚纠纷,而不是婚姻撤销纠纷,避免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二)准确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司法裁判当中,应当综合多项事实判断感情破裂:一是婚后长期无夫妻同居生活,双方长期分房、分居;二是一方婚后持续维持同性亲密关系;三是婚前存在系统性的欺骗行为,多次向对方作出虚假承诺;四是双方缺少修复夫妻关系的实际行动,矛盾长期无法调和。多种证据互印证之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三)把握“其他重大过错”的内涵


 

对于婚前恶意隐瞒,并且婚后存在同性暧昧、持续性亲密交往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全部案情认定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项下的“其他重大过错”,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婚前恶意隐瞒且婚后与同性交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婚姻过错。单纯性取向不具备可谴责性,法律保护同性恋群体的人格自由,但是任何人进入婚姻关系之后,却负有夫妻忠实的婚姻义务。


 

(四)离婚财产分割当中落实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确立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一方婚前恶意隐瞒性取向,造成另一方重大精神伤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合理区间内予以照顾,通过财产方面的调整弥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失,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财产分割照顾的幅度应当保持适度,不能畸高,兼顾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能构成可撤销婚姻。且同性恋不属于医学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不得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婚姻家庭编作为身份特别法,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总则欺诈规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离婚诉讼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可以结合婚前隐瞒的主观恶性、婚后夫妻关系状态、有无婚内忠实过错行为,综合运用感情破裂认定、照顾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实现个案公平。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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