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年终奖争议问题研究(二)
Published:
2022-12-15
年终奖的约定,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1)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这是年终奖发放“约定优先”原则的应有之义。发放年终奖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藏某军主张某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应当与某公司有明确的约定,现藏某军与某公司对于发放上述奖金并无书面约定,且亦未提供某公司有关必须固定发放员工奖金的书面规定,故藏某军认为某公司承诺固定发放年终奖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未约定、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但有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应当遵守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宇第 028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工资协议》系某律所与邸某凯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邸某凯主张《工资协议》中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无效,依据不足。《工资协议》中约定某律所将于2014年1月1日至31 日对邸某凯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邸某凯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将不发放年终奖。而邸某凯手2013年12月2日提出辞职,故依照《工资协议》的约定,某律所有权不发放邸某凯年终奖。邸某凯在《员工离职登记表》中填写的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某律所依法不应向邸某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邸某凯的该项主张未子支持,并无不当。 (3)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但未约定或规定发放条件或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年终奖或依据往年的数额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未规定发放条件的,即视为劳动者领取年终奖无须任何附加条件;如果已规定年终奖基数,但未规定计算标准的,则应全额发放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但无法确定发放数额的,则可以根据往年的数额进行发放。 (4)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双方已对年终奖的发放情況做出具体约定的,应遵守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不支付缪某纲2012年度年终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公司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所有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金,但某保险公司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而并未规定该年终奖的发放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且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历年来的年终奖金实际发放均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故原审确认某保险公司按缪某纲月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其2012年年度奖金,并无不当。
年终奖的约定,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1)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这是年终奖发放“约定优先”原则的应有之义。发放年终奖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藏某军主张某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应当与某公司有明确的约定,现藏某军与某公司对于发放上述奖金并无书面约定,且亦未提供某公司有关必须固定发放员工奖金的书面规定,故藏某军认为某公司承诺固定发放年终奖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未约定、规章制度未规定年终奖的,但有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应当遵守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年终奖发放的专门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宇第 028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工资协议》系某律所与邸某凯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邸某凯主张《工资协议》中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无效,依据不足。《工资协议》中约定某律所将于2014年1月1日至31 日对邸某凯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邸某凯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将不发放年终奖。而邸某凯手2013年12月2日提出辞职,故依照《工资协议》的约定,某律所有权不发放邸某凯年终奖。邸某凯在《员工离职登记表》中填写的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某律所依法不应向邸某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邸某凯的该项主张未子支持,并无不当。
(3)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但未约定或规定发放条件或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年终奖或依据往年的数额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未规定发放条件的,即视为劳动者领取年终奖无须任何附加条件;如果已规定年终奖基数,但未规定计算标准的,则应全额发放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但无法确定发放数额的,则可以根据往年的数额进行发放。
(4)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及其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双方已对年终奖的发放情況做出具体约定的,应遵守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未约定或规定的条件拒绝发放年终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不支付缪某纲2012年度年终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公司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所有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金,但某保险公司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而并未规定该年终奖的发放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且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历年来的年终奖金实际发放均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故原审确认某保险公司按缪某纲月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其2012年年度奖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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