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视角: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的裁判规则
Published:
2022-07-13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中,发、承包双方通常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作为约束承包方承担缺陷责任的担保,但在实务当中仍然存在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质保期与保修期混用等情况,本文通过检索案例,探究不同情形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的裁判规则。 二、具体情形和相关裁判规则 (一)合同未约定质保期,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案例:泰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日期,一审认定由于案涉工程自海天公司2015年7月撤场后已满二年,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质保金可返还XX公司,但不免除XX公司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亦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二)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质保金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则当事人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保修期制度与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制度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以保修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缺少法律依据,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具体案例:(1)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873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全部扣留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竣工决算后1个月内,支付到工程决算总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双方补充约定:贵州XX公司保留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其中土建、装饰占1.6%;安装占0.3%;防水占0.1%。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返修费用扣减,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浙江XX公司质量保修金。另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土建、装饰2年,安装2年,防水5年。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结算,但因中途退场,已于2016年10月1日将案涉工程交付于贵州XX公司,二审法院从该日起计算相应的工程保修期并无不当。至本案诉讼时,土建、装饰、安装的2年保修期已满,防水保修期5年尚未期满,故二审法院防水所占的0.1%的质量保证金应予扣留,其余1.9%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 (2)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 最高院认为:XX公司与中化XX公司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视工程质量情况返还保证金,同时就屋面防水、供热与供冷系统、设备安装、给排水设施等工程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制度与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制度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潞安树脂公司以保修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缺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本案中,因为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算,所以至2016年3月9日止,XX公司应当向中化四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并不影响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XX公司向中化XX公司主张保修的权利。 (三)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时,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两年。 具体案例: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XXX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55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款、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XX公司在向XX镇政府提交的《审计申请》中自认案涉工程于2014年2月移交XX镇政府,故原审判决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两年,判决从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质保金利息,亦无不当。 (四)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如(2020)甘民终560号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同工程的保修期,双方约定超过2年返还保险金的部分,属约定无效。但在上述(2020)最高法民申1873号,最高院仍认可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的约定。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所律师倾向于认为,违反部门规章并不导致质保期超过2年的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过长的质保期,则明显对承包方不利,有失公平,法院亦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期限。 三、律师观点及建议 质保金是属于约定担保,而非法定的担保形式,虽然有相关部委规章加以规范,但规章仅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涉及的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合同中具体质保期限等需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并且,返还质保金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两年的,该约定亦不当然无效,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返还质保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如果当事人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则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两年。 相关建议:合同对质保期约定不明或简单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容易产生纠纷,本所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具体返还期限以及返还比例,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条款适用产生争议的情形。若拟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条款挂钩的,应注意明确各保修项目的保修期,以及相应保修项目分别对应质量保证金总额的比例。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中,发、承包双方通常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作为约束承包方承担缺陷责任的担保,但在实务当中仍然存在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质保期与保修期混用等情况,本文通过检索案例,探究不同情形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的裁判规则。
二、具体情形和相关裁判规则
(一)合同未约定质保期,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案例:泰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日期,一审认定由于案涉工程自海天公司2015年7月撤场后已满二年,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质保金可返还XX公司,但不免除XX公司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亦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二)合同关于保修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质保金未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则当事人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保修期制度与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制度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以保修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缺少法律依据,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后支付。
具体案例:(1)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873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全部扣留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竣工决算后1个月内,支付到工程决算总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双方补充约定:贵州XX公司保留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其中土建、装饰占1.6%;安装占0.3%;防水占0.1%。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返修费用扣减,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浙江XX公司质量保修金。另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土建、装饰2年,安装2年,防水5年。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结算,但因中途退场,已于2016年10月1日将案涉工程交付于贵州XX公司,二审法院从该日起计算相应的工程保修期并无不当。至本案诉讼时,土建、装饰、安装的2年保修期已满,防水保修期5年尚未期满,故二审法院防水所占的0.1%的质量保证金应予扣留,其余1.9%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
(2)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
最高院认为:XX公司与中化XX公司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视工程质量情况返还保证金,同时就屋面防水、供热与供冷系统、设备安装、给排水设施等工程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制度与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制度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潞安树脂公司以保修期的相关约定来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缺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本案中,因为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算,所以至2016年3月9日止,XX公司应当向中化四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后,并不影响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XX公司向中化XX公司主张保修的权利。
(三)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时,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两年。
具体案例:河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XXX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55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款、质保金的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XX公司在向XX镇政府提交的《审计申请》中自认案涉工程于2014年2月移交XX镇政府,故原审判决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两年,判决从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质保金利息,亦无不当。
(四)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质保金何时返还?
裁判规则:针对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如(2020)甘民终560号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在不超过2年的范围内,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再就业公司与城投公司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同工程的保修期,双方约定超过2年返还保险金的部分,属约定无效。但在上述(2020)最高法民申1873号,最高院仍认可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的约定。
对此,本所律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所律师倾向于认为,违反部门规章并不导致质保期超过2年的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过长的质保期,则明显对承包方不利,有失公平,法院亦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期限。
三、律师观点及建议
质保金是属于约定担保,而非法定的担保形式,虽然有相关部委规章加以规范,但规章仅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涉及的行为进行引导、管理,合同中具体质保期限等需由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并且,返还质保金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两年的,该约定亦不当然无效,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返还质保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如果当事人关于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明确,则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两年。
相关建议:合同对质保期约定不明或简单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容易产生纠纷,本所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区分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并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具体返还期限以及返还比例,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条款适用产生争议的情形。若拟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期条款挂钩的,应注意明确各保修项目的保修期,以及相应保修项目分别对应质量保证金总额的比例。
关键词:
保证金,约定,返还,工程,保金,建设,质量,期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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