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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资本观察 | 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纳税问题探究


Published:

2022-06-01

目前随着IPO审核要求日趋严格,纳税的问题逐步被重视。在实践中,存在发行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在穿透核查后实际控制人为外籍自然人的情况。本文拟从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纳税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相关规定   依据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且依据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但是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通知》中载明:“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达文件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因此从税收征管的实务角度中,不同地区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福建及湖北等地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发〔2013〕6号执行,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广东、宁波及安徽等地的税务机关则认为财税字〔1994〕20号仍然有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举例   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1)010929号《关于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其中问题22、关于股利分配载明: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分红纳税的合规情况。发行人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针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涉及到的外籍自然人股东LIANG CHEN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LIANG CHEN作为外籍自然人在公司取得的分红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此时,中介机构采用的是财税字〔1994〕20号中的规定,外籍自然人股东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各位在IPO过程中,若涉及到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纳税的问题时,不但应充分检索我国的相关规定,注意各项规定的有效期,还应重点关注各地税务局对税法的不同解读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

目前随着IPO审核要求日趋严格,纳税的问题逐步被重视。在实践中,存在发行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在穿透核查后实际控制人为外籍自然人的情况。本文拟从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纳税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相关规定

 

依据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且依据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但是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通知》中载明:“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达文件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因此从税收征管的实务角度中,不同地区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福建及湖北等地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发〔2013〕6号执行,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广东、宁波及安徽等地的税务机关则认为财税字〔1994〕20号仍然有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实务操作举例

 

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1)010929号《关于英科新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其中问题22、关于股利分配载明: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分红纳税的合规情况。发行人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针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涉及到的外籍自然人股东LIANG CHEN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LIANG CHEN作为外籍自然人在公司取得的分红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此时,中介机构采用的是财税字〔1994〕20号中的规定,外籍自然人股东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各位在IPO过程中,若涉及到外籍自然人股东分红纳税的问题时,不但应充分检索我国的相关规定,注意各项规定的有效期,还应重点关注各地税务局对税法的不同解读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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