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
Published:
2021-12-31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形成了执行阶段案外人救济的两大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规定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其诉讼结果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只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则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误,意图在于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优先权后,就其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其救济途径是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比如消费者购房人针对抵押权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提出异议的处理。此种情况下,如系针对裁判本身提出异议,比如认为抵押权不成立、无效或抵押权是虚假设立等,此时案外人是对裁判内容本身有异议,其可以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如果是认可抵押权的存在,而只是认为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则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形成了执行阶段案外人救济的两大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规定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普通民事诉讼,其诉讼结果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只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强制执行。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则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误,意图在于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优先权后,就其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其救济途径是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比如消费者购房人针对抵押权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提出异议的处理。此种情况下,如系针对裁判本身提出异议,比如认为抵押权不成立、无效或抵押权是虚假设立等,此时案外人是对裁判内容本身有异议,其可以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如果是认可抵押权的存在,而只是认为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则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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