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Published:

2025-02-18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网络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第三方发货地是否可以侵权行为地? 关于网络销售行为,收货地不宜作为以网络销售的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的连结点已被广泛接受,而发货地是否可以作为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的连结点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周度案例,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支持第三方发货地可作为管辖连结点,关键点之一是发货地是否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

问题: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网络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第三方发货地是否可以侵权行为地?

 

关于网络销售行为,收货地不宜作为以网络销售的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的连结点已被广泛接受,而发货地是否可以作为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的连结点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周度案例,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支持第三方发货地可作为管辖连结点,关键点之一是发货地是否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

 

1.第三方发货地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案中明确,销售者虽未直接持有货物,但其通过第三方完成交付的行为仍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第三方根据销售者指示直接发货的行为应视为销售者的履行行为,因此发货地应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可作为管辖依据。

 

在涉及网络销售的案件中,销售者通常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货物,并指示第三方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并非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而是按照销售者的指示履行发货行为。因此,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而非独立的合同履行行为,第三方的工具性特征比较明显,在相应的网络销售行为中,第三方的行为完全由网络销售者所支配。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辖地的确定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与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在网络销售案件中,发货地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合同履行地,因此以发货地作为管辖依据有确定的法律依据。

 

2.与网络销售行为地的关联性

 

 

 

作为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的案例明确了“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例如,若网络销售者所支配的第三方从武汉发货,则武汉作为发货地可成为管辖法院的连结点,即使网络销售者的住所地位于其他地区。

 

3.相关联观点

 

 

 

有观点认为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地,但该观点主要针对的是收货地的随意性,而非发货地。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多个案例中强调,发货地因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且具有稳定性,符合管辖确定性的要求,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4.例外情形与限制

 

 

 

需注意,若销售者与第三方无直接法律关系(如第三方独立销售),则发货地可能无法作为管辖依据。但(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案中销售者主动指示第三方发货,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发货地作为销售的主要环节是将销售行为归责于销售者的主要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的案例中明确了第三方

发货地可以作为侵权案件的管辖连结点

 

 

 

5.1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5.2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6号

在此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物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邮政快递大宗收寄处理收件,因此可以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5.3 其他相关案例

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第三方发货地在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性。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第三方的发货行为可以被视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从而将发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
 

 

综上,网络销售行为所涉侵权行为中,第三方的发货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但需考虑发货地的相对稳定性。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