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的研究(下)
Published:
2025-04-17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分为两类:第一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第二类,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将围绕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的主要争议焦点和相应的裁判规则进行探讨,并给出一定的实务建议。
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分为两类:第一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第二类,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将围绕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的主要争议焦点和相应的裁判规则进行探讨,并给出一定的实务建议。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重点为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与法律性质,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裁判规则;下篇重点为结合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针对债权人与夫妻双方提出一些实务操作建议,以防范和应对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相关的纠纷。本篇为下篇。
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配偶为对方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案情简介:
在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丈夫孙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妻子赵某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夫妻二人未按约还款,张某某遂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庭审中,赵某某辩称自己只是担保人且未实际用款,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认定该15000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孙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共同清偿。法院认为,赵某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表明其对丈夫借款一事知情并同意受该债务约束。这一签字行为实质上反映出夫妻二人对债务发生及负担已有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地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说明夫妻双方对借款的发生和偿还经过充分考虑和协商,债权人亦有理由相信二人对此债务的形成有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应当判决孙某某、赵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共债共签”原则。妻子虽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法院将此视为夫妻双方对债务共同签字的一种变通形式,从而满足了共同债务的合意要件。可以看出,只要配偶一方在债务凭据上以任何形式签名(无论是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均可证明其对债务的知情和认可,足以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也可以提醒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放贷时,哪怕另一方不愿作为共同借款人,也应尽量要求其以担保等方式签名留痕,以避免将来被主张为个人债务的风险。同样地,配偶一方在为对方债务签字担保时亦需谨慎,因为法律效果上这可能使其对债务承担与债务人同等的清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一方利用配偶的银行账户借款,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8)闽0582民初10059号
案情简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某鹏未经妻子胡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妻子的银行账户向他人借款转账。债务形成后妻子称并不知情,事后李某鹏未能偿还借款,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庭审中,妻子胡某某抗辩称该借款实际用于李某鹏个人用途,她对此并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因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胡某某与李某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该借款及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式上是以妻子胡某某的名义借款,且使用了妻子胡某某的银行卡收款。尽管胡某某主张对借款不知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行为纯属李某鹏的个人行为,与家庭无关。换言之,胡某某在债权人初步举证证明其将借款打到胡某某银行账户后,未能举证证实该款项完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基于此,法院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清偿。
案例解析:
该案裁判结果在学界引发一定讨论。法院的立场是,只要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且表面上与家庭相关联(确实使用了夫妻一方账户),除非配偶一方能举出强有力的反证证明债务与其毫无关联,否则应倾向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串通逃债的一种价值倾向。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妻子并未签字或明示同意,该债务严格而言缺乏“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将举证不能的风险全部由配偶承担,有违“共债共签”原则本意。支持这一观点者认为,对于此类配偶不知情的大额债务,应严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就应认定为非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债权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借款流向家庭共同用途,但法院仍然认定为共同债务,实际上是变相恢复了过去“推定共同债务”的做法。这个案例也表明,虽然原则上由债权人举证,但在证据高度不明确时,法官的自由心证仍会产生影响。有的法院出于防范虚假抗辩、保护交易安全考虑,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偏向认定共同债务;而有的法院则相反更倾向保护配偶不被“被负债”,本案正是体现了这种裁量空间。对于未举债配偶而言,本案教训在于,若要避免替不知情债务“埋单”,一旦发现配偶有异常举债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并在诉讼中积极举证;否则在举证不足时,仍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夫妻一方参与赌博所负高额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号:(2021)闽02民终429号
案情简介:
林某与黄某原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多次向地下高利贷借款用于赌博累计数十万元。债权人起诉林某及其配偶黄某要求共同还款。黄某(妻子)抗辩称,她对林某的借款用途毫不知情,而且林某所欠债务都是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黄某的抗辩意见,认定林某因赌博所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结论的依据有二:其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赌博债务本质上被视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应让不知情的配偶承担。其二,从债务用途看,赌博显然不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需要,林某未经妻子同意为非法目的举债,违背家庭利益和公序良俗,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黄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债务由林某个人清偿。
案例解析:
该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用途债务的一贯态度,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往往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如果还让无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这类债务,无疑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无论依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现行民法典精神,赌博等非法债务应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配偶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偿还。在实务中,如果配偶发现另一方沉迷赌博并可能大量举债,可以及时办理离婚手续,通过诉讼等手段与其切割财产关系,对外公布不承担其赌博债务等。此外,本案也提醒债权人对债务人借款用途也负有一定注意义务。如果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是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出借人本身的债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债权人未能获得对夫妻双方的债权保障,对于出借人也是一种警示。
二、实务建议
基于前述法律规则和案例分析,笔者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一些实务操作建议,以防范和应对夫妻债务相关的纠纷。
1、对债权人的建议
(1)落实“共债共签”,要求夫妻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债权人在向已婚人士提供较大数额借款时,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一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据或连带保证承诺。这一做法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日后纠纷的出现。即使借款人声称配偶不方便参与,债权人也应尽量取得配偶关于该债务的书面同意或担保。一旦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一方担保,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率大大提高,债权的安全性也相应提升。
(2)注意审查借款用途,保留资金流向证据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了解借款人大致的资金用途。如果借款用途与家庭共同利益明显无关(如高风险个人投资、赌博等),除非配偶也明确同意,否则日后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会增加债权风险。债权人应在借款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保留资金流向的证据,比如将款项直接转入债权人配偶的账户,或保留借款人用于家庭开支的票据凭证。一旦发生诉讼,这些证据也有利于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从而增加法院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3)避免虚假债务和恶意串通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中,要警惕借款人和其配偶可能存在的内部纠纷或恶意串通情形。若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理由不充分、配偶态度异常(比如坚称不知情且强烈反对债务),应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拒绝出借款项或要求夫妻共同到场说明。法律明确对于夫妻串通伪造的债务不予保护,债权人一旦卷入虚假债务,不但无法受偿,甚至可能陷入诉讼纠纷。故,完善借贷审查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风险。
(4)及时主张权利并追加配偶为被告
如果债务逾期未偿且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配偶签字担保或借款明显用于家庭),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同时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取得胜诉判决却无法对配偶财产执行的问题。在诉讼中,债权人应有针对性地举证证明配偶知情或债务用途,以说服法官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旦法院判决确认夫妻共同清偿,债权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障债权实现。
2、对夫妻双方的建议
(1)夫妻间加强财务沟通,必要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许多夫妻债务纠纷源于配偶间信息不对称。一方可能瞒着另一方举债投资或消费,导致事后纠纷。为了防范此类情况,夫妻应保持良好的财务沟通,重大借贷事项彼此商量。如果夫妻对财产债务归属有特殊约定需求,可考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最好经过公证),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但需提醒的是,该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对抗第三人需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债权人在订立债务时知晓该约定时方受其约束,否则仍按法律一般规定认定债务性质。
(2)非举债配偶及时防范“被负债”风险
如果一方发现配偶有异常举债行为或嗜好(如赌博、网贷成瘾等),应提高警惕,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实务操作中,有配偶通过在报纸刊登声明等方式公告与另一方的债务相对独立,以期在日后证明“不知情”。虽然此举法律效力有限,但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态度。如果矛盾激化甚至考虑离婚,未举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应主动请求法院就涉案债务性质作出认定,以免离婚后再被债权人起诉。同时,注意保留家庭财产收支的相关记录,一旦发生诉讼,可作为证明债务用途的依据。例如保留家庭重大开销票据、银行流水,对照借款时间看款项是否投入家庭。若确认配偶举债未用于家庭,必要时可以提前与潜在债权人进行书面沟通,明确表示不同意配偶的特定债务。这虽无法完全阻止债务发生,但可以作为日后抗辩自己“不知情无合意”的一项证据。
(3)举债配偶谨慎处理个人债务,避免影响家庭
对于实际举债的一方而言,如果所借款项确属个人用途或兴趣(比如个人创业、投资自己爱好等),建议尽早向配偶说明并取得理解,或者将配偶排除在债务关系之外(比如明确告知债权人此债务与配偶无关)。随意利用配偶名义或家庭财产举债可能短期方便,但长远看隐患巨大,一旦无法偿还不仅损害配偶利益,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若确因家庭共同事务需要借款,应让配偶参与决策并共同签字,以确保债务日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由自己单独承担。
(4)诉讼过程中注意诉讼策略
在夫妻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夫妻双方应根据自身立场采取相应策略。对于被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的配偶,如确实不知情且无共同利益,应当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债务违反“共债共签”原则,并重点围绕资金用途举证。例如通过证人证言、资金流水证明款项用于债务人个人事务等,来动摇债权人的主张。若债务涉及非法用途(赌博、毒品等),更应强调这一点。相反,举债一方如果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常见于离婚案件中举债方希望共同承担),则需证明债务用于家庭花销或配偶知情,如有证据应尽早提交。此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突然主张有大额共同债务的,另一方要谨慎核实真伪,警惕对方伪造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必要时请求法院调查债务真实性,待查明后再予分配。
三、结语
经过近年来的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清偿规则日趋明晰。“共债共签”原则的确立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明确,使得夫妻债务认定有法可依,减少了配偶一方被不当牵连偿债的情形,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同时,债权人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兼顾,只要交易规范、证据充分,合法债权依然能够实现。当前实务中,大部分法院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据此裁判,有效解决了过去同案异判、标准不一的乱象。
但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仍非一蹴而就。有学者指出,尽管民法典第1064条相比以往有了明显进步,但在“共债共签”、家事代理、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等认定范围上仍有改进空间。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可能在以下方面继续发展:第一,进一步细化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例如明确哪些情形属于配偶的默示同意,配偶事后还款行为能否视为追认等,从而指导法官统一标准;第二,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或可考虑对“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或范围给出弹性指引,结合地区经济水平制定参考标准,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分歧;第三,明确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依据。特别是针对夫妻一方经营活动日益多样化的现实,可以通过出台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哪些经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承担,哪些应个人承担,从而提高可预见性。同时,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个人征信报告中或将更多地反映已婚借款人的配偶签字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状况等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减少纠纷发生。
承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和清偿规则的变化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家庭稳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不断平衡。现行规则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不过,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必然将更加公平、明确,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也都会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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