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交通肇事罪专题(二):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司法逻辑
Published:
2025-04-17
周某驾驶大货车为某工地清运渣土,当其驾车行过路口时,刮倒骑自行车的鲁某,右后侧车轮碾轧鲁某的身体,致鲁某当场死亡。周某当时虽感觉车身颠了一下,但其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渣土。当其返回再次经过该事故地点时,见有交通民警正在勘查现场,便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经交通支队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周某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周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予减轻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判决结果在定性、量刑上均是适当的,但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在没有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系肇事后逃逸值得商榷。
案例:周某驾驶大货车为某工地清运渣土,当其驾车行过路口时,刮倒骑自行车的鲁某,右后侧车轮碾轧鲁某的身体,致鲁某当场死亡。周某当时虽感觉车身颠了一下,但其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渣土。当其返回再次经过该事故地点时,见有交通民警正在勘查现场,便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经交通支队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周某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周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予减轻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判决结果在定性、量刑上均是适当的,但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在没有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系肇事后逃逸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在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最高法定刑可到七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基础条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因具备逃逸情节而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逃逸”情节不仅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逃逸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即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况。包括: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满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才有成立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中逃逸的认定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为前提。
二、主观上,交通肇事逃逸需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
根据《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逃逸需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肇事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因担心被害方殴打而离开现场抑或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被抓获,因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 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需要行为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而认定行为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必须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连自己的行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无法确定,更谈不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6):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明知发生或者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及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的主观目的,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和状況并结合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交通肇事犯罪逃逸后“如实供述(自首)”的认定也要求行为如实供述其明知发生或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救助被害人义务的主观意图。
应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7):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首先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判断是否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的时间、地点、路况、视线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评判是否明知,从而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 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中的法律不限于刑法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有逃避刑事、民事、行政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2-1-054-005):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
3.无法查清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应当认定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第176号》周某交通肇事案:无法肯定或排他地推断出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一定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本着在存疑的情况下,应有利于被告人的一般规则,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客观上,交通肇事罪需要有逃跑的行为
1. 逃跑行为不限于从现场逃跑
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发生交通事故后去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从医院逃离;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或者肇事后虽然人未离开现场,但找人“顶包”,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杨某刚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8):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未履行驾驶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未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和报警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盖某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4-06-1-054-00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抢救伤者,亦不报警,径自驾车逃跑的,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第697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离开就诊医院,属于逃离事故现场,已构成逃逸,无论逃逸多久、多远,也无论其事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认定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第788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李某政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3-06-1-054-00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亦能构成“逃逸”。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并在顶包人被警察带走后离开了现场,完成了逃逸行为。肇事者以找人顶包的方式潜逃藏匿,导致无法及时追诉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潜逃藏匿”情形。
2. 逃离需要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前
公安机关处理后,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的,只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或者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刑事审判参考857号》龚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并及时救助伤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告人离开现场并未影响对被害人的救助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且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如果肇事者已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或者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行为人只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四、交通肇事逃逸量刑的司法逻辑
1.逃逸与自首的认定并不冲突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人在肇事逃逸后,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或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刑事审判参考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无故离开肇事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至于其逃跑后又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其后主动投案的行为并不妨碍自首情节的认定。
2.定罪中的逃逸与量刑的逃逸不能重复评价
根据法律规定,逃逸可成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中第六项情形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显然,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情形下,如果不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前五项情形,则逃逸行为应当作为定罪情节使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为交通肇事罪设定了三个法定刑幅度,在已构成基本犯的前提下,如另有逃逸情节,则可依法升档量刑。在将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
《刑事审判参考858号》马国旺交通肇事案:在认定马国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时,主要考虑的是其违章停车行为,逃逸行为并未作为认定依据。马国旺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章停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础上,马国旺又有逃逸情节,则应当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待,对马国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动态 | 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到访众成清泰济南所座谈交流 共筑企业出海新桥梁
2025-12-09
2025-12-05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岳冬雪律师获聘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025-12-03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篮球队出征济南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篮球赛 首周豪取两连胜
2025-12-02
2025-11-27
2025-11-13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