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以案释法——未签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
Published:
2025-04-17
李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焊接工作。2023年10月11日,李某在公司烧焊施工时手指被压伤,后诊断为右手第三指骨骨折。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部门根据田某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原因,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科技公司诉请:一、李某与原告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李某是其公司员工;二、李某是在原告公司承揽第三方公司钢构件加工时受伤,第三方公司为田某购买了意外保险。不能认定用工主体为原告公司。李某称,其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原告公司上班,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焊接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的一部分。没有在第三方公司工作过,也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收取过劳动报酬,不清楚参加意外保险的事情。
一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焊接工作。2023年10月11日,李某在公司烧焊施工时手指被压伤,后诊断为右手第三指骨骨折。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部门根据田某工作地点、时间、工作原因,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科技公司诉请:一、李某与原告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李某是其公司员工;二、李某是在原告公司承揽第三方公司钢构件加工时受伤,第三方公司为田某购买了意外保险。不能认定用工主体为原告公司。李某称,其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原告公司上班,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的焊接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的一部分。没有在第三方公司工作过,也没有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收取过劳动报酬,不清楚参加意外保险的事情。
二
案件焦点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
三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仍可认定为工伤。本案的裁判逻辑如下:
1.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无需以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确认为前提。
本案中,人社部门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考勤记录、工作服、转账记录等),直接确认田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双方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条件;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
本案证据链:
工作管理:田某通过“钉钉”考勤记录、入职登记邀请截图,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
劳动报酬: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公司发放;
业务关联性:焊接工作是公司主营的钢构件加工业务的一部分。
3. 企业的抗辩为何不成立?
“未签合同”不等于无劳动关系:书面合同非劳动关系成立的唯一要件,事实用工行为可证明劳动关系。
“第三方承揽”主张缺乏证据:公司未提供其与第三方公司的承揽协议,也未证明田某实际受第三方管理或领取第三方报酬。
“意外保险”不影响工伤认定:第三方购买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免除企业的工伤责任。
律师提示:
1. 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证据:
未签劳动合同时,需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沟通记录(如钉钉、微信)、工友证言等,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及时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途径确认劳动关系,避免工伤认定受阻。
2.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
未签劳动合同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将承担工伤待遇全额支付义务,甚至被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
结论
未签劳动合同≠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可通过事实用工证据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签合同”“第三方责任”等理由逃避工伤责任。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也警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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