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实例|个人合伙事务终止 能否主张合伙盈余分配
Published:
2025-04-17
合伙合同纠纷
一、案由
合伙合同纠纷
二、裁判要旨
本案在双方合伙事务终止、张某起诉要求支付合伙利润的情况下,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已经明确的合伙财产和合伙债权债务,先行处理。二审法院以“无法认定双方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已经进行了清算,对被上诉人张某主张的合伙利润分配的主张应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处理欠妥当,应当予以纠正。
三、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合伙,承包了某县政府的旅游项目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未及时得到支付。后县人民政府为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就全县重点旅游项目工程建设召开专题会议,在建设用地中划出600亩土地进行开发,土地出让后的收益除用于地上附属物清理补偿及上交省、市的各项费用、基金外,其余部分用于上述项目工程建设。其中原、被告合伙承建对应的工程款置换了27.37亩土地的出让收益,其余的土地出让收益归案外人孟某等人所有。2012年12月22日张某和李某签订了《工程结算投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双方对出资金额、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并约定返还双方投资款、偿还合伙债务后剩余财产平均分配的规则。此后,双方在工程款分配上发生分歧,李某认为张某未足额支付其应得款项,张某则主张存在未明确的债务及费用需要扣除,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合伙终止,双方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工程结算投资分配方案》,明确了双方的出资金额、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对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该投资分配方案系双方在合伙终止后达成的书面清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遂判决支持张某支付李某相应款项。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的合伙关系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合伙利润分配等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合伙解散,需要在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后仍有剩余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双方上述约定只是一个大概,双方在上述协议中对于债权、债务数额均未最终明确,在此情况下,对被上诉人张某主张的合伙利润分配的主张应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张某不服二审判决,委托笔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就再审双方合伙出资情况、合伙经营情况以及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实体审查,查明合伙财产是否有剩余后依法裁判,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再审请求。
四、办案经验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清算程序,个人合伙经营活动中,当合伙人就盈余分配发生争议,尚未进行全面清算时,应当从事实、证据及案件细节入手,如同本案,法院既综合了双方的证据,又结合了相关法律规定,查明合伙事实、盈余情况后作出裁判,充分保护了张某的合伙人利益。
(一)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理论基础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内容,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定义,即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后,应当对合伙财产以及因合伙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先是清偿各项费用和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才能分配给合伙人。而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有关费用和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所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合伙企业通过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税款。(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以上各项都清偿完毕之后,才能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相比《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合同,没有专门的清算程序,但是因合伙合同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和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优先支付。这表明,在合伙合同终止后,清算并清偿债务是分配合伙财产的重要前提。
(二)清算在合伙盈余分配中的重要性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解散事由、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清算后果等,在《民法典》合伙合同中,既未提及解散,也没有涉及清算,《民法典》对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合伙合同的解散及清算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实践中的观点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适用于《民法典》,合伙合同既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是准确界定合伙财产范围、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环节。合伙合同可以通过清算,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到位、合伙经营期间的收益和亏损情况,以及对外债务的数额和清偿情况等。只有在完成清算的基础上,才能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避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若未经清算就分配财产,可能会遗漏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三)司法实践中,合伙的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中的主要考量因素
1.合伙协议的效力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重要约定,对合伙事务的处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投资分配方案》,明确了双方的出资金额,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对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该方案应系双方在合伙事务终止后所达成的书面清算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未经清算主张盈余分配的案件中,原告通常需要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合伙财产的范围以及自己应得的份额等;被告则可能需要证明存在未支付的债务、费用等需要从盈余中扣除的事项。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对已支付给黄某的款项数额、时间存在争议,且对李某主张的借用资质费、招待费等费用是否真实发生也各执一词。对于证据质证,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判断其证明力,并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3.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合伙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盈余分配的数额。在认定合伙债务时,需要考虑债务是否因合伙事务产生、是否经过合伙人共同认可等因素。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债务,如本案中欠付黄某的款项及其他债务,法院需要综合各方证据进行判断。若无法确定债务的具体数额或支付情况,可能会对盈余分配的判决产生影响。在处理合伙债务时,通常会先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4.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案中,在双方已达成分配方案,且张某已举证证明李某取得合伙财产的情况下,张某有权请求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合伙利润。
未经清算主张盈余分配的案件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笔者结合张某与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希望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也提醒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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