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议互联网竞价排名侵权认定——基于“海亮诉荣怀”案与“SBO诉SAN”案的司法实践分析
Published:
2025-04-27
竞价排名(关键词推广)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商家提供的付费推广服务。商家通过自主选择关键词并竞价购买排名,使自身网站链接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其核心特征为,人工干预性,打破自然搜索算法规则,以付费高低决定排名顺序;效果付费机制,费用按点击量结算,与广告转化率直接挂钩。
一、竞价排名的法律属性与侵权模式分类
(一)法律性质界定
技术特征与商业模式:
竞价排名(关键词推广)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向商家提供的付费推广服务。商家通过自主选择关键词并竞价购买排名,使自身网站链接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其核心特征为,人工干预性,打破自然搜索算法规则,以付费高低决定排名顺序;效果付费机制,费用按点击量结算,与广告转化率直接挂钩。
法律定性争议与立法回应:
广告说: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0条,要求竞价排名内容显著标明“广告”,将其纳入广告法规制范畴。
技术服务说:部分学者认为其本质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但司法实践普遍采纳“广告说”。
混合性质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海亮案”再审中强调,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其广告属性与技术中立边界。
(二)侵权行为类型化
根据关键词使用方式对用户可见性的差异,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
显性使用(直接侵权)行为特征:在搜索结果标题、描述或网页内容中直接展示他人商标、商号等标识;侵权后果,用户直接感知关键词与推广内容的关联性,易引发混淆误认;示例,搜索“海亮学校招生”显示“海亮教育集团合作机构-荣怀学校报名入口”、搜索济南SBO直接显示SAN网站链接。
隐性使用(间接侵权):行为特征,仅在后台设置他人标识为关键词,前端搜索结果不显示该关键词;侵权隐蔽性,用户无法通过页面信息察觉关键词设置,但推广链接可能因竞价获得优先展示;示例,搜索“海亮”时,荣怀学校链接位列前三位,但标题仅显示“浙江优质民办学校”。
二、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路径剖析
(一)“海亮诉荣怀”案:显性与隐性使用的差异化认定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原被告关系:海亮集团与荣怀集团均为浙江诸暨地区知名教育机构,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侵权行为:显性使用,搜索“诸暨海亮学校招生电话”时,结果标题含“海亮”字样,点击后跳转至荣怀网站;隐性使用,搜索“海亮”时,荣怀链接靠前但未显示“海亮”,点击后仍进入荣怀招生页面。
争议焦点: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三级法院裁判观点演进:

最高院核心裁判逻辑:
显性使用:商标侵权,直接在前端展示“海亮”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商品和服务来源;不正当竞争:攀附原告商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
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未在商品或服务展示中使用商标,不符合“商标性使用”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知“海亮”为竞争对手核心标识仍设置为关键词,客观损害通过后台关联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搜索流量,违反诚信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二)“SBO诉SAN”案
案件背景:原被告关系:SBO公司拥有“SBO”商标(消防器材类),SAN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侵权行为:SAN公司将“SBO”设为360推广关键词,搜索结果标题及链接网站仅显示自身品牌。
律师观点:构成商标侵权,前端展示“SBO”字样,链接跳转到SAN公司,混淆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即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析:利用“SBO”关键词截流潜在客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信原则)及第8条(禁止虚假宣传)。
启示:隐性使用的可责性,即使未直接展示他人标识,仍可能因不当利用商誉承担竞争法责任;证据规则,原告需举证证明关键词设置与流量攫取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认定规则的司法共识与争议
(一)显性使用的“双轨制”责任认定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使用行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中展示他人商标(《商标法》第57条);混淆可能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存在特定联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自身标识的知名度及被告行为导致的混淆结果。
(二)隐性使用的司法认定分歧与统一
分歧点: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商业混淆”?
否定说(浙江高院):未在前端展示标识,用户无混淆可能性。
肯定说(最高院):通过后台关键词关联不当获利,构成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
(三)最高院的裁判标准统一
竞争法规制优先:
隐性使用难以纳入商标法框架时,援引《反法》第2条兜底条款。
四步分析法:
a. 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b. 关键词与原告标识的关联强度;c. 推广内容与原告业务的竞争关系;d. 是否实质影响消费者选择(如点击转化率数据)。
四、企业合规建议与立法展望
(一)企业风险防控策略
关键词设置合规:避免将竞争对手商标、字号设为关键词(显性/隐性均存风险),使用通用词汇或自身品牌作为关键词(如“英语培训”“荣怀教育”);
广告内容审核:标题与描述需与链接页面内容一致,禁止暗示非授权合作关系,显著标明“广告”标识,履行《电子商务法》合规义务;
争议应对机制:定期监测搜索引擎结果,发现侵权及时公证取证,协商无果时,可依据《商标法》《反法》提起诉讼。
(二)立法与监管完善方向
明确隐性使用的法律性质:建议在《反法》司法解释中增设关键词隐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强化平台责任: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建立关键词过滤机制,对明显侵权关键词(如驰名商标)主动屏蔽。
结语:技术、商业与法律的动态平衡
竞价排名作为数字营销的核心工具,其法律规制需兼顾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显性使用因直接混淆后果易被追责,隐性使用则需通过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实现个案正义。最高院通过案件裁判,确立了“商标侵权从严、不正当竞争从宽”的司法导向,为企业划定了“不得恶意攫取他人商誉”的竞争底线。未来,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迭代,如何界定技术中立与主观恶意的边界,仍需立法、司法与行业的持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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