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浅析《著作权法》第54条法定赔偿额
Published:
2025-05-23
近期,笔者代理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既有从原告角度的维权诉讼,也有从被告角度的抗辩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往往难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权利人所受损失,被告也往往拒绝或不能出示经营所得,而权利人也并未许可过他人使用,无法提供可靠的许可费进行参照,因此大概率是由合议庭或法官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酌定。《著作权法》第5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权利人或许多律师往往认为即便走法定赔偿,也会获得最少五百元的赔偿额。但在实务中,笔者已经经历或发现出现过多次不同法院突破法定赔偿上下限的实际判例。因此,对于该款规定的性质、效力问题,有必要做出研究。
前言
近期,笔者代理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既有从原告角度的维权诉讼,也有从被告角度的抗辩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往往难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权利人所受损失,被告也往往拒绝或不能出示经营所得,而权利人也并未许可过他人使用,无法提供可靠的许可费进行参照,因此大概率是由合议庭或法官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酌定。《著作权法》第5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权利人或许多律师往往认为即便走法定赔偿,也会获得最少五百元的赔偿额。但在实务中,笔者已经经历或发现出现过多次不同法院突破法定赔偿上下限的实际判例。因此,对于该款规定的性质、效力问题,有必要做出研究。
一、问题陈述
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对于实务中多起案件在判赔金额上突破500元下限,实际判赔100元的情况,对此应如何理解?
二、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法律性质认定
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强调管理性强制规定不直接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文性质判断
该条文系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补充性规定,未设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评价标准,而是赋予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的自由裁量权。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时的裁判依据问题,属于规范司法裁判尺度的管理性规定,而非直接约束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其性质为授权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不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评价。
(二)突破法定赔偿下限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依据的特殊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若当事人明确主张低于法定限额,法院可予准许。
公平原则的援引
若证据证明实际损害极小(如侵权持续时间极短、传播范围极小且未造成实质损害),部分法院可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司法实践中突破法定赔偿下限需具备严格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或侵权情节显著轻微的特殊个案,不能作为普遍裁判标准。
三、案例分析
(一)法定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
突破法定上限的案例
(1)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00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天某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故本案应综合具体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裁量。”
(2)在(2019)苏01民终916号案中,法院在被告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确定赔偿金额,显示法院将法定赔偿条款作为独立裁判依据。
法院将第五十四条视为强制性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形下突破法定限额,核心在于对“侵权行为情节”的实质性判断。
(二)判赔金额低于500元的裁判逻辑
突破下限的正当性依据
(1)在(2020)粤03民终30728-30737号系列案中,法院以“维权费用应合理分摊”为由,将每案赔偿金额定为500元。
(2)在(2016)赣07民初282号案中,法院以“被告系非营利性教学科研单位”“侵权行为后果较轻”为由降低赔偿基数。
低于下限的论证要件
(1)侵权行为未产生直接经济利益;
(2)侵权作品传播范围极小(如阅读/下载次数低于10次);
(3)权利作品商业价值显著偏低;
(4)维权支出可通过批量案件分摊。
法院在判赔金额低于500元的案件中,通常基于“非营利性使用”“微量传播”等情节,通过分摊维权成本或单独计算合理开支实现实质公平。
四、实务分析
(一)法律条款的双重属性
强制性下限与裁量权的竞合
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采用“应当”的立法表述,既包含对最低赔偿数额的强制性要求,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形成规范效力竞合。
举证责任对判赔的影响
当权利人未能完成必要举证义务时,法官可能援引举证妨碍规则,若权利人未证明损失程度,可能导致名义赔偿额低于下限。
(二)低额判赔的实务操作
合理开支的单独核算
部分法院将诉讼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从法定赔偿额中剥离,导致名义赔偿额低于500元,但总额仍符合法定要求。
特殊情节的扩大解释
对于非营利性侵权、影响范围极小的案件,法官可能基于比例原则对“情节轻微”作扩大解释,但存在合规性争议。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本质上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法定下限具有约束力。实务中低额判赔多源于证据规则特殊适用或裁判表述差异,权利人可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救济。但在实务中,对于判赔额低于五百元的判决,二审或再审中如果没有特别有力的或者新的证据出现,想要只改判赔偿额具有较大的难度。
关键词:
相关新闻
2025-05-30
J&T-“带路”行|众成清泰济南所苏娜律师随山东外经商会企业团到南亚东南亚四国考察
2025-05-29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组建民营经济促进法律服务团队 前瞻研学《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内容
2025-05-20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晋升山东省低空经济协会理事单位 张立洁律师应邀出席会员大会
2025-05-19
2025-05-16
2025-05-06
动态|众成清泰济南所孟凡湖律师受邀为济宁市律师协会“济宁刑事辩护实务技能培训”授课
2025-04-28

众成清泰济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