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视角|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途径
Published:
2025-06-03
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可以转化:一是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实现转化;二是通过婚后主动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法定转化规则,可以将婚前财产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可以转化:一是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实现转化;二是通过婚后主动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法定转化规则,可以将婚前财产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 转化途径 共同财产
一、书面财产约定是实现转化的核心途径
(一)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种约定财产制将排除法定财产制,且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制约定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
(二)婚内财产协议必备的生效要件
首先,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只有符合合法身份的夫妻才能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财产协议。在签订财产协议时还要求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的财产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协议需明确财产范围及归属。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认婚内协议、并依据婚内协议作出裁判时,其考虑的核心还是是否协商一致达成了协议及协议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往往不考虑财产权属是否变更登记的因素。
在(2019)川01民终18751号案例中,法院明确婚前房产经夫妻财产协议转化为共同财产有效,无需登记即产生约束力。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陈某将位于邛崃市房屋的不动产权产权人由被告一人变更登记为原、被告二人且为共同共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年×月×日前购买了位于邛崃市的房产。×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1日,前述房产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被告陈某某。201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甲方(即被告陈某某,乙方为原告陈某)自愿将邛崃市临邛镇南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均拥有所有权,并对其进行共同管理和支配,任一方处置均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虽为被告婚前购买,产权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告主张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婚后主动收益的法定转化规则-收益转化的法律界定
(一)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投资增值(如股票操作获利)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的部分,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如房价上涨)和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仍属个人。学术研究指出,若婚前房产婚后经共同经营管理出租,租金收益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被动增值部分(如市场波动)不自动转化。
(二)婚前个人存款若不想被动转化须做好隔离工作
存款、股票等种类财产需与婚后资产隔离,避免混同。例如婚前房屋售房款单独账户存储,若与婚后收入混合使用,可能丧失个人财产属性,产生混同或者转化。
三、需要注意自动转化的法律边界
(一)婚姻存续期间不改变权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财产因婚姻关系延续自动转化。
(二)(2024)京0113民初12604号案件重申了婚前房产登记于个人名下不因结婚转化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户某与段某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在段某个人名下,应属于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户某与段某的夫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户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段某用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其出资90万元,段某出资138万元,但其仅提交了其向段某转账90万元的交易记录,该款项并未备注用途,在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90万元系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故对其主张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即便户某的前述主张成立,其支付的款项应当转化为其对段某的债权,而不能以此为由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
法条链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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