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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浅析《<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Published:

2025-06-03

山东省高院、省检察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实施细则),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不但整合了省高院2017年陆续颁行的两份实施细则《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17年细则一、17年细则二),还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把握犯罪演变趋势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各种犯罪在网络时代展现的新形态,进一步细化、调整了具体犯罪的量刑基准和量刑情节。本次修订,是山东省范围内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精准量刑、促进同案同判的一次重要探索,对推进省内刑事司法实践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审判实质性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本次修订中相较于17年细则而言比较重要的改动,对本次修订的亮点和导向作简要分析。 一、与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相适应

山东省高院、省检察院最新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实施细则),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不但整合了省高院2017年陆续颁行的两份实施细则《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17年细则一、17年细则二),还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把握犯罪演变趋势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各种犯罪在网络时代展现的新形态,进一步细化、调整了具体犯罪的量刑基准和量刑情节。本次修订,是山东省范围内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精准量刑、促进同案同判的一次重要探索,对推进省内刑事司法实践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审判实质性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本次修订中相较于17年细则而言比较重要的改动,对本次修订的亮点和导向作简要分析。


 

一、与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相适应


 

实施细则对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规定做了大幅调整,主要是因为上述五个罪名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在17年细则颁行后有了重要改动,原本的省内规范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实施细则对此做了对应的修订。


 

实施细则对危险驾驶罪的改动全盘照搬了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重要是将原有的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有条件地提升到了150毫克/100毫升,并有条件地设立了急救伤病、短距驾驶、接替驾驶另外三种酌定不起诉情节。除此之外也增加了从严处罚的适用情形、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三部分,对两院两部的《醉酒危险驾驶意见》的对应部分进行了再强调。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三类犯罪的改动,则是为了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改成文法对这三罪进行的改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原来的3年以下、3-10年两档量刑,调整为3年以下或拘役、3-10年、10年以上三档量刑;将集资诈骗罪由原来的5年以下、5-10年、10年以上或无期三档量刑,调整为3-7年、7年以上或无期两档量刑;将职务侵占罪由原来的5年以下,5年以上两档量刑,调整为3年以下或拘役,3-10年,10年以上或无期三档量刑。


 

三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由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各量刑幅度的原则性规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金额100-500万应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集资诈骗罪超过100万则应处有期徒刑7年以上,对此实施细则完全予以遵守。


 

职务侵占罪因没有现行的司法解释,故实施细则删除了各量刑幅度对侵占数额的要求,量刑幅度同现行法保持一致,还增加了从宽处罚的条款:“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或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因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统一了个人和单位的量刑情节,因此实施细则也修正了以往单位和个人适用不同量刑情节的做法,而是统一规定:毋论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3年以下或拘役的量刑幅度中,存款数额每增加15万元,都增加一个月刑期;存款人每增加12人,都增加一个月刑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7万元,都增加一个月刑期。在3-10年的量刑幅度中,存款数额每增加50万元,都增加一个月刑期;存款人每增加50人,都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25万元,都增加一个月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细则中,提起公诉前退赃退赔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是原则性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虽然肯定了退赃退赔的免除处罚效力,但加入了前提条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展了退赃退赔的免除处罚效力,只要犯罪较轻就有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空间:“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妨害公务罪方面,因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已经被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规定为袭警罪,并设立独立刑格,故17年细则中妨害公务罪关于袭警的从重处罚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被删除。


 

二、统一量刑情节、进行针对性调整


 

大量地统一了以往仅适用于某一量刑幅度的量刑情节,使之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量刑幅度。如针对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犯罪,17年细则规定暴力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非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实施细则不再区分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统一减少基准刑20%以下。


 

自首情节上,17年细则为自首详细区分了七种类型,对应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而实施细则同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保持一致,不再区分自首类型,统一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抢劫罪方面,17年细则中重伤和残疾只作为10年以上量刑幅度中的量刑情节考虑,而实施细则则将这两种量刑情节统一到所有量刑幅度中去。


 

寻衅滋事罪中,17年细则致人轻伤、轻微伤的量刑情节只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里考虑,但实施细则将其拓展到所有的四种寻衅滋事情形当中。


 

抢夺罪中,17年细则原本只将致人残疾的量刑情节规定在3-10年的量刑幅度里,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统一,所有量刑幅度中均考虑相同的量刑情节。


 

除统一不同量刑幅度的量刑情节之外,根据犯罪在当今时代流变演进的具体情况,有针对的增加、删减了一部分从严或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


 

增加的情节包括:在故意伤害罪中增设了被害人过错条款,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


 

强奸罪中,增加了强奸妇女致其怀孕的从重情形,以及当今强奸案件中高发常见的两种新情况:利用信息网络诱骗、迷奸的,以录制淫秽视频为要挟或者将录制的淫秽视频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上述三种情形均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除此之外,在强奸未成年人中,也增加了三种从重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40%以下: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强奸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盗窃罪中,相较于17年细则,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共同犯罪的实际分赃情况,新增一条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需要强调的是,诈骗罪新增了两条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除原17年细则已经明确的“生活所迫”、“诈骗近亲属”之外,还规定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特别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刑罚减轻力度非常大,甚至超过了自首这种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实施细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山东省范围内退赃退赔情节对侵财类犯罪辩护的极端重要性。


 

抢夺罪增加一条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针对我国目前网络裸聊敲诈犯罪较多的情况,敲诈勒索罪新增了网诈从重的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新增两种从宽处理情形。同诈骗、盗窃、抢夺等侵财类犯罪保持一致,规定了:“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捉奸在床勒索钱财”等情形,规定了:“被害人对于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妨害公务罪在从重处罚情形上,增加了财产损失作为考虑因素之一,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聚众斗殴新增了一种量刑情节,对聚众的人数进行考察:“单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每增加三人,增加一月至二个月刑期。”新增了一种从重处罚情形:“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30%以下。”从宽处罚情形中,17年细则只规定:“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实施细则增加了本条不适用于黑恶势力的限制,是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司法表现之一。


 

寻衅滋事罪方面,针对疫情期间高发的对抗防疫案件,以及医闹案件,新增了两条从重处罚情形:“在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公共事件等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等为名,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新增了两种从重处罚情节:“因涉嫌毒品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身患疾病等法律规定的理由未被羁押,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软件、虚拟货币支付进行交易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原本的从轻处罚情形,仅有毒品含量明显偏低一种,现在实施细则又新增一种:“被利用或被诱骗非法持有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过量吸食可能导致的残疾、死亡或精神错乱等情况,增加了一种量刑情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同时,比照其他毒品类犯罪,增加了毒品再犯的加重情节,“毒品再犯(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30%。”


 

删减的情节包括:17年细则中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各个犯罪都要统一考虑的量刑情节规定在“先适用的量刑情节”部分,而实施细则将被害人过错从这一部分中删去,分散规定在部分特定犯罪中,使之更契合于被害人过错的实际存在形态。


 

17年细则中规定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实施细则将本条删除,究其原因,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本就属于坦白的一部分,不适宜在坦白之外另行设立奖励条款。


 

非法拘禁罪中,17年细则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实施细则将本条删除,犯罪动机的可宽恕性不影响主观的犯罪故意以及客观的行为危害。


 

盗窃罪中,17年细则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条款:“盗窃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本条被实施细则删除。可能考虑到本条情形本身就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标准,因此不再刻意强调。


 

抢夺罪在17年细则中同样有免除处罚的条款,其规定略同于盗窃罪:“抢夺数额虽已达到2千元数额较大标准,但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本次实施细则也予以删除。可以看出,抢夺罪作为轻微暴力犯罪,本次的修订基本同非暴力的盗窃罪相同。


 

寻衅滋事罪的免除处罚条款同样被删除。17年细则原本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退赃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免除处罚。”但实施细则将本条删除,体现了从重惩治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导向。并且,还删除了17年细则原本规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恶势力性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的黑恶势力从重处罚条款,对于涉黑涉恶犯罪,坚决以对应罪名进行打击,不以其他罪名“轻拿轻放”,进一步突出了对黑恶势力的长效预防策略:即打早打小,快查快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及时斩断由乱生恶、由恶变黑的链条,防止做大成势,坚决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7年细则将“有吸毒情节,将购买或查扣毒品计入贩毒数量的”作为从宽处罚情节,但本规定有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之嫌,毕竟被查扣毒品如果经侦查确实不能证明系贩卖毒品之用的,就不应当计入贩毒数量,故本次实施细则将其删除。


 

合同诈骗罪将17年细则的一条从重处罚情形“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删除。通过积极的减刑而非消极的加刑来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同时也省去了审判者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经济能力的负累。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原本10~30%的从重处罚情节有4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系毒品再犯的(已评价为累犯的除外)”,其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删除,“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的两种情形从重幅度不再设最低限制,改为0~30%。仅毒品再犯一种情形仍维持原来的10~30%的从重幅度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删除了近亲属从轻处罚的情节:“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法益视角考虑,不同于侵财犯罪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即便容留的是近亲属,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也别无二致,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删除了这一情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同一人员多次卖淫的,原本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但实施细则将本条删除。同一人员一次与多次卖淫,对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的侵害区别不大,因此不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调整各种情形的基准刑、调节处罚力度


 

在相同情形下,实施细则调整了对应的基准刑,适当地调节了处罚力度,使之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与报应功能,而不至于苛厉或松弛。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7年细则仅允许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实施细则将这一幅度调整到50%。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相同情形均降低6个月量刑,轻伤二级的,由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调整到六个月到一年;轻伤一级的,由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调整到一年到一年六个月。


 

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这两种情节由17年细则中“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增设了10%的最低增加基准刑。


 

实施细则适当扩大了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抢劫一次的,由17年细则4-5年有期徒刑调整至目前的3-6年有期徒刑,抢劫罪的八种结果加重犯,由原来的在11-13年有期徒刑,调整为10-13年,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寻衅滋事罪统一增加了所有的从重量刑情节下的量刑幅度,由17年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上浮10%,修改为可以增加3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7年细则对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有幅度的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从重处罚”,实施细则明确了从重幅度为可以从重30%以下。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系毒品再犯的,上述两种情形被单独列出,划定了10%的最低从重幅度,从重量刑为10~30%,体现出进一步从严打击的倾向。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由原来的7-8年量刑幅度,改为7-9年,同两高2021年颁行的量刑指导意见保持一致。非法持有鸦片10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原本应在在10-11年幅度内量刑,但实施细则将本条直接删除,10年以上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目前山东省内暂无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17年细则规定起刑就是1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实施细则适度调高起刑点,改为3个月拘役到1年有期徒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将特定行业从重处罚条款的从重幅度上调,“从事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17年细则规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实施细则将上限上调为20%,体现了对特定行业的从严监管。


 

实施细则也适当调整了部分基准刑门槛,使同样的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三个量刑幅度门槛,由原来的1万、10万、100万,调整为如今的10万、50万、500万。从重处罚的情形也进行全面修订,由17年细则规定的“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情形”,修改为当前的“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信用卡使用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合同诈骗罪调整了自然人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门槛,3-10年档由原来的20万调整为40万,10年以上或无期档由原来的80万调整为400万,既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合同金额不断膨胀的客观现实;10年以上或无期的量刑幅度标准,也同单位犯罪的量刑幅度标准保持一致,体现了我国目前经济犯罪领域单位犯罪处罚与自然人犯罪处罚趋同的大趋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删除了5000元一律入罪的标准,而将其规定在涉计算机犯罪的掩隐当中:“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同时,结合最高法2021年掩隐司法解释,将“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纳入处罚范围。另外,还将目前高发的“盗窃油气或者油气设备”、“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两种上游犯罪的掩隐行为也纳入处罚范围,完善对相关犯罪的处罚和对相关法益的保护。


 

同时,本罪3-7年量刑幅度增加了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标准:“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为计算机系统控制权”,为其掩隐违法所得五万以上,适用3-7年的量刑幅度。对盗窃机动车而掩隐的,3-7年量刑幅度除17年细则原本要求的5辆以上标准外,又新增了“或者总价值50万以上的”的标准。


 

四、明确缓刑适用标准、从严把握缓刑


 

实施细则明确了17年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个罪缓刑使用标准,并且,实施细则整体表现出从严适用缓刑的倾向,有11个罪明确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4个罪明确规定本罪从严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罪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加一个兜底条款:“曾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的;以及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强奸罪则明确要求从严把握缓刑尺度,对强奸未成年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非法拘禁罪增设了三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一次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及一条“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的兜底条款。


 

抢劫罪明确规定了,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盗窃罪除兜底条款外,明确了三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拒不退赃、赔偿损失的。”


 

诈骗罪结合目前我国电信诈骗泛滥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抢夺罪新增了一种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敲诈勒索罪新增了一种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妨害公务罪除兜底条款外,新增了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聚众斗殴罪列举了两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多次聚众斗殴的;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并同样以“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作为兜底。


 

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两项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并同样以“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作为兜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种毒品犯罪均明确规定了犯本罪从严适用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增加了两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拒不退赃、赔偿损失的;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和兜底条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在兜底条款外,增加了两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明确罚金刑适用条件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均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意在激活司法审判中常被忽略的罚金刑条款,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在轻罪治理中逐步探索建立构建以罚金刑为主的轻罪刑罚适用体系。


 

六、设立宣告性条款


 

部分犯罪,实施细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应当按照具体案情适用罚金刑或缓刑,并没有列举具体的情形。如职务侵占罪,实施细则只是规定:“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这种宣示性条款不具有实际意义,只是从体系建构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内对不同犯罪刑罚的阶梯配置。


 

七、小结


 

从法律体系来看,相较于17年颁行的两份细则,本次实施细则根据17年之后颁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其伴行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适应,删除了与之矛盾的条款。从文件本身来看,统一了原本散落在各量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实现文件内部的逻辑顺畅、结构一致。从实践效果来看,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对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进行了针对性调整,增删了量刑情节,调节了量刑幅度,变更了量刑幅度的门槛,使之能在较长的时间内充分发挥指导司法的效用。从价值导向看,以较详细的罚金刑实施规范,激活了财产刑的使用,为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展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细化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部分重罪、轻罪的部分严重情形,明确限制了缓刑适用,展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最后,在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部分犯罪没有最高法相应指导文件的情况下,以设立宣告性条款的方式,为后续的细化完善留下空间。2025年6月1日施行的实施细则,既是山东省内刑事司法实践发展道路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也是刑事律师所必须攻读研究、并将其内化为刑事业务能力的必考科目,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然将深刻形塑山东全省的刑事审判与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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