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涉“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分析
Published:
2025-06-18
2025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时,北京高院评选出充分体现北京法院审判特色的“双十大”案例,并予以发布。这是北京法院连续第二十三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也是第三年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十大案例各有各的特色,确实体现出目前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在司法审判上的特点。近期泡泡玛特在港股市场上暴涨,不仅登顶2024年港股涨幅王座,更直接包揽2025开年涨幅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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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年,Labubu领军的THE MONSTERS系列为泡泡玛特大赚30.4亿元,同比增长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727%。作为顶流IP公司,对于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有其独到之处。本文结合2025北高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第六案《涉“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初步分析,对著作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较为少见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核心争议在于:
1. 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情节严重);
2. 赔偿基数与倍数的计算是否合理;
3.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认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恶意侵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总赔偿额502万元(含合理开支)。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对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标杆意义。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
1. 主观故意(明知或应知侵权仍实施);
2. 情节严重(侵权规模大、影响恶劣等)。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依据如下:
1. 收到侵权通知后仍持续侵权
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甚至被行政处罚后,仍通过更换抖音账号(如“苏哼哼(包嫂团队)”)继续销售侵权商品,符合《解释》第3条第1项“经警告后仍继续侵权”的情形。
被告对用户评论的回复(如“这是正版Molly联名”),显示其明知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属。
2. 法定代表人有同类侵权前科
谭某某(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关联企业曾因销售侵权服装被判赔,证明其熟知著作权法律风险,但仍重复侵权,符合《解释》第3条第6项“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3. 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被告难以主张“不知情”
“Molly”系列是泡泡玛特的核心IP,在潮玩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作为服装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其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理由包括:
1. 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
被告通过多个抖音账号(如“中山苏哼哼女装”“苏哼哼(包嫂团队)”)长期直播销售侵权商品,且侵权商品款式多、销量高,系其主打产品。该行为符合《解释》第4条第1项“因侵权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行为”。
2. 恶意规避执法,侵权手段隐蔽
被告在行政处罚后更换账号继续侵权,显示其蓄意规避法律制裁,符合《解释》第4条第7项“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 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
侵权商品与泡泡玛特的正版授权商品直接竞争,挤占市场份额,损害其商业利益。
可见,法院对“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逻辑严密,符合法律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与倍数的合理性分析
(一)赔偿基数的确定
1. 法律依据(《解释》第5条)
计算基数可以是: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
若被告拒不提供财务数据,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授权费标准。
2. 本案的计算方式
被告拒绝提交销售数据,法院参考泡泡玛特提供的同类作品授权合同,结合行业费率,差异化计算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这种做法符合《著作权法》第54条“难以计算损失时,可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的规定。
(二)赔偿倍数的确定
1. 法律依据(《解释》第6条)
倍数应综合考虑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通常为1-5倍。
2. 本案的倍数认定(1倍)
法院考量因素:
被告恶意明显(行政处罚后仍侵权);
侵权规模大(多账号、多款式、高销量);
但未达“以侵权为业”或“伪造证据”等更严重情形,故未适用更高倍数。
故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定了1倍惩罚性赔偿(即“基数×2”),该数额具有合理威慑力,且未过度加重被告责任。此种赔偿计算方式合法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四、连带责任的认定:共同侵权的法律逻辑
1. 事实依据
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谭某某);
部分抖音账号、小店店铺的认证主体交叉;
侵权模式高度一致(直播销售相同侵权商品)。
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3. 法院认定
二被告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连带赔偿。
此处连带责任的认定符合共同侵权理论,防止被告通过关联公司逃避责任。
五、本案的典型意义与行业启示
(一)司法导向:严惩恶意侵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是著作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体现以下司法趋势:
1. 对“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零容忍;
2. 精细化计算赔偿(参考授权费、差异化基数);
3. 连带责任严格化(关联公司共同担责)。
(二)对权利人的建议
1. 积极取证:
固定侵权证据(录屏、公证购买);
保存授权合同,以便计算赔偿基数。
2. 及时维权:
发送侵权警告函;
对恶意侵权直接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对侵权人的警示
1. “知错不改”将面临高额赔偿;
2. 更换马甲继续侵权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
3. 关联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四)立法与司法建议
1. 细化“情节严重”标准(如侵权销售额占比、持续时间阈值);
2. 探索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对屡罚不改者加大惩处)。
六、结论
本案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
1. 严格认定“故意+情节严重”,打击恶意侵权;
2. 精细化计算赔偿,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利益;
3. 连带责任认定合理,防止规避法律责任。
该案为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类似案件可借鉴其裁判思路,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细化与严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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