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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原唱”是法律上的权利么?


Published:

2025-08-01

最近,歌手张某与汪某关于《年轮》一曲有关原唱的争议吵得火热。本文不聊八卦,只从法律和商业的角度上分析一下,“原唱”是一个什么角色,进而向大家介绍一下,歌曲的著作权人与歌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近,歌手张某与汪某关于《年轮》一曲有关原唱的争议吵得火热。本文不聊八卦,只从法律和商业的角度上分析一下,“原唱”是一个什么角色,进而向大家介绍一下,歌曲的著作权人与歌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原唱”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1、歌曲著作权人是谁?

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从创作到发行,至少涉及曲作者、词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等主体。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些主体的数量是不同的,比如,词曲作者可能是同一个人、录音制作者可能是一个庞大的团队。作者和表演者也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词曲作者有时会是同一个人,创作歌手则可能是词曲作者和表演者“三位一体”。而表演者本身,除了演唱者外,还包括参与表演的吉他手、鼓手等乐器演奏者、和声演唱者等等。但为了讲述方便,我们还是简单地用这四个主体来表示。


 

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关于这些主体的权利规定是很复杂的。简单的说,一首歌曲的著作权,是属于词、曲作者的,这意味着,任何人想要演唱这首歌曲,都要获得著作权人,也就是词、曲作者的授权许可。在本案中,汪某是词曲的著作权人,汪某自己当然可以演唱这首歌,同时包括张某在内的其他任何人,想演唱这首歌曲,都要获得汪某的许可。同时,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如果想要录制这张某的演唱,也需要获得词、曲作者汪某的授权。当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初这个授权是没什么问题的。所以,张某可以演唱这首歌曲,唱片公司也可以录制发行张某的演唱。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其他特别的合同进行安排。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人,是词曲作者,任何人想要使用这首歌曲,最终都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下面我们要讲的是,演唱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2、演唱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有哪些

演唱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不是著作权,而是一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我们习惯上叫它“邻接权”。邻接权,是基于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对于作品的传播劳动而设定的权利。


 

演唱者,也就是《著作权法》上所说的表演者,对于歌曲作品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权利,只是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获得了在一定范围内演唱这首歌曲的权利。同时歌手演唱这首歌曲,则对其自己的这次演唱,具有了《著作权法》上所说的表演者权。任何人想要使用这个表演(比如唱片公司想要录制歌手演唱、电视台要直播歌手的表演),都要获得这个歌手的许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歌手的权利,是针对“其演唱”的,而不是针对作品本身的。演唱行为,并不能使得歌手对歌曲本身获得任何权利。这个,我们在后面还会进一步讲。在这个角度上讲,如果另外一个歌手(比如本案中的旺仔小乔)想演唱这首歌曲,获得演唱者张某的许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开个玩笑说,获得了张某及其唱片公司的许可之后,旺仔小乔可以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播放这个特定的录音进行假唱,但如果真唱,可能就侵权了。


 

录音制作者,在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之后,就可以录制表演者演唱的这首歌了。录制完成之后的成品,就是“录音制品”,任何人想要使用这个录音制品(比如一个电视剧想要把这个录音作为插曲,或一个B站UP主要把这个录音作为背景音乐)都要获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3、原唱和翻唱,在法律上有区别么

这里,我们要澄清一个习惯上的认知——不能算错误,只是法律认识与习惯认识的区别。就是“翻唱”的概念。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翻唱”这个概念,相应的,“原唱”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前所述,歌曲的著作权人一般是歌曲的词曲作者,除非有其他特别的权利安排,演唱一首歌曲,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需要其他演唱者的许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网络歌手翻唱了王菲的《如愿》,但并不需要王菲的许可,而只需要《如愿》的著作权人(词作者唐恬和曲作者钱雷)的许可——虽然我们习惯上说,是“翻唱”了“王菲的”歌,但从法律上讲,其实是“演唱”了“唐恬和钱雷的”歌。


 

在商业音乐圈里的翻唱,有时可能会面临更复杂的情况,比如重新填词。1989年,日本歌手近藤真彦演唱了歌曲《夕焼けの歌》,歌曲由大津明作词、马饲野康二作曲。后来林振强用这个歌的曲子重新填词,写成了《千千阙歌》并由歌手陈慧娴演唱。这里,给大家出一个练习题,《千千阙歌》的著作权人是谁?陈慧娴演唱需要获得谁的授权呢?张国荣在同年的演唱会上翻唱《千千阙歌》,需要获得谁的授权呢?


 

所以,从法律上看,原唱和翻唱其实是没有区别的。“原唱”没有法律意义。那么,为什么张某还要争这个“唯一原唱”呢?这是因为,原唱没有法律意义,但这个身份具有商业价值。原唱不是一个法律身份,但在公众的认知中,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和流量价值。就像上面说的一样,虽然歌曲的著作权人的词曲作者,但我们还是习惯性地将歌曲与最初演唱的歌手联系在一起。王菲的《如愿》,张学友的《吻别》……人们每次重复这些表述,其实就相当于给予这些明星(以及背后的唱片公司、经纪公司)以流量加成,以及与这些歌曲的进一步绑定。同时,这种绑定也会带来大量的实际收益——比如,一次晚会想要找个歌手演唱这首歌,主办方当然会首先想到去邀请原唱,而不是找另外一个歌手去翻唱这首歌。说句题外话,我们仍然可以讨论一下:“原唱”虽然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意义,但是否涉及《民法典》里的人格利益呢?


 

二、汪某的“撤回授权”是什么意思


 


 


 

1、汪某能否撤回授权

这里,我们看不到本案中这些主体间的具体合同文本,所以,对于汪某在法律上能否实际撤回授权,没法给出判断,只能等待后续更多信息的披露。因为在音乐商业模式下,主体构成和授权,远比我们前面讲的要复杂得多。我们只介绍一下这里面的法律问题。


 

前面说了,汪某是著作权人,张某在汪某的许可下演唱这首歌曲。打个比方,这就相当于汪某是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人,租给张某居住。那么,汪某可不可以从某一天开始说“下个月开始,我不租给你了,你搬出去吧”呢?这就要看他们当初是怎么约定的了。如果两人当初约定的是“永久的且不可撤销的授权”,那张某当然就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也就是一直演唱这首歌曲);反之,如果两人约定的是“一月一续约”,那汪某当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张某“下个月搬出去”。至于更复杂的情形,也不是没有可能。比如,如果两个人当初有“永久的且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同时约定了如果当张某有违约行为时,汪某可以撤销授权,那就要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了。


 

2、如果成功撤回,会怎么样

当然,从目前看,张某团队的声明是“你无权撤回,我有权继续唱,但我不唱了”。我们还是只介绍法律相关的问题。如果汪某真的可以有效地撤回授权,那么张某当时在此之后,就无权演唱这首歌曲了。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张某在此之前的所有表演,其权利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如前所述,表演者进行了一次表演,就对其这次特定的表演,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对于一首歌曲,著作权只有一个,但表演者权却是可以不断产生的,而且是独立的。比如,张某在录音室唱了1次,在演唱会唱了10次,在电视台的晚会上唱了1次,那么,这12次演唱,就产生了12个表演者权。而且这些权利彼此是独立的。比如,电视台可以录制歌手张某在晚会上的那次演唱,但如果电视台想要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张某在演唱会上的录音录像,则还需要重新去找张某获得许可。


 

同时,由于表演者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所以,就算汪某成功撤回了授权,也只意味着张某“以后”不能唱了,但以前的演唱,以及演唱的录音制品,其权利还是保留在张某以及唱片公司的手里。特别是,一般情况下,唱片公司与著作权人、歌手为了交易方便,往往会签订一个“一揽子授权”,也就是说,唱片公司制作了录音制品之后,可以独立授权他们使用这个录音制品,不需要再找著作权人获得许可了,那么,在授权撤销之后,虽然张某以后不能再唱了,录音制作者以后也不能再录了,但对于已经录好的那些版本,如果一个电视剧想要用作插曲,仍然只需要唱片公司的许可,而不再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了。


 

总结


 


 


 

实际上,虽然流量经济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概念,但公众认识和流量的价值,是与整个娱乐业共同发展的。三十年前,香港乐坛的“千夕之争”即是前面提到的陈慧娴的《千千阙歌》与梅艳芳的《夕阳之歌》对于原唱身份的争夺战——但实际上这两首歌,都是日本歌曲《夕焼けの歌》重新填词的作品。所以这次张某与汪某的“原唱”之争,不是法律权利之争,而是公众认知与流量之争。之于本案之后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撤销授权”的处理,笔者也会一直关注,有机会再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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