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视点|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Published:

2025-08-25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老人去世后无人继承遗产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独居和空巢老人规模已超过1.18亿。其中不少老人离世后遗留了复杂的遗产纠纷,涉及存款、房产、数字资产等多类资产,常牵涉远房亲属、债权人、养老机构等多方权益争夺。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老人去世后无人继承遗产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独居和空巢老人规模已超过1.18亿。其中不少老人离世后遗留了复杂的遗产纠纷,涉及存款、房产、数字资产等多类资产,常牵涉远房亲属、债权人、养老机构等多方权益争夺。


 

《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无人继承遗产的法定“兜底”管理者。然而,实践中民政部门却面临着多重挑战:财产调查困难、债务清算复杂、专业法律人才匮乏,加之配套细则尚不完善,履职风险显著增加。与此同时,国家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外包模式,鼓励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治理。替代性法律服务(ALSP)市场快速扩张,律所、公证机构等正通过技术赋能,为遗产管理提供高效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能有效缓解行政压力,更能依托法律专业能力,确保遗产清查、债务清偿、遗产收归国有等流程合法、合规。


 

本操作指引立足最新司法实践,并参考其他省市律协相关操作指引,围绕遗产调查、债权公告、债务清偿、剩余遗产处置等核心环节,为律师提供标准化操作框架。“舜心家事”律师团队期待通过专业化服务,协助民政部门有效化解“烫手山芋”,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从法律条文切实落地为治理实践。


 

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规范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提供实务操作规范,确保遗产管理工作合法、公正、高效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民政部门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民政部门经法院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操作指引不适用于存在继承人且全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形。


 

第三条 【工作原则】律师在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法执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涉及不动产、股权等特殊财产时,需同时遵守相关特别法的规定。


 

(二)审慎性原则:律师应对每项遗产进行实质性核查;每项工作应至少由两名律师共同完成;律师作出涉及遗产的重大决策需取得民政部门的书面确认。


 

(三)效能性原则: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6个月内完成主要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取得民政部门的书面同意。


 

(四)公正性原则: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在处置遗产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遗产管理和分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四条 【审查委托人主体资格】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前应核查民政部门的管辖权证明(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指定法律文书(如适用)、无继承人证明或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等材料。


 

第五条 【签订委托协议】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必备如下条款:委托事项清单、工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遗产管理人费用、特殊授权条款等。


 

律师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前,需书面告知民政部门遗产管理和分配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遗产调查与清理


 

第六条 【遗产调查】遗产管理人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查落实,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房产、车辆等信息;

(二)通过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知识产权局、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查询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信息;

(三)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公司股权等信息;

(四)实地勘查实物资产;

(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协查网络虚拟财产信息;

(六)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调查被继承人对外享有的债权;

(七)通过司法协助途径或委托当地律师调查境外财产;

(八)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可能存在的遗产信息。


 

第七条 【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调查情况制作遗产清单。遗产清单内容应包括财产类型、财产现状及保管情况等,并附相应权属证明文件。遗产清单应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签字确认,并交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确定遗产价值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应取得民政部门的书面确认。


 

第四章 债权和债务处理


 

第八条 【债权申报公告】遗产管理人应在全国性或省级以上媒体公告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并通知其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基本信息、申报债权的方式及时限、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等。


 

在公告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遗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处置完毕的遗产,不再重新进行分配,以剩余遗产为限对其进行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公告期限届满后,遗产管理人应根据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九条 【对债权认定异议处理】遗产管理人应建立债权人异议复核机制。对遗产管理人已认定的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债权人不服的,应向遗产管理人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重大争议应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继承人债权的认定和处理】遗产管理人经过调查确认被继承人对外享有债权的,由遗产管理人按照如下方式负责进行追偿:

(一)继承发生时,被继承人有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而未决的债权,遗产管理人依法代表参与诉讼、仲裁或执行等司法程序;

(二)对被继承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遗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仲裁、和解、调解或协商等方式予以追偿;对未到期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处理。


 

确需进行诉讼、仲裁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法律建议,在获得民政部门批准后,遗产管理人以民政部门名义代表参与诉讼、仲裁或执行等司法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债权债务表】遗产管理人应根据债权申报认定情况以及已调查落实的被继承人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编制被继承人债权债务表。被继承人债权债务表和债权人债权申报材料、被继承人对外债权材料应交由民政部门保管,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


 

第五章 遗产管理与处置


 

第十二条 【遗产占有返还】遗产若由他人占有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要求相关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返还。占有人拒不返还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民政部门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占有人返还确有困难的,遗产管理人应书面告知其妥善保管遗产,维持遗产价值,不得实施毁损、转移、变卖等有损遗产价值的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遗产处理方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在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于适于提存的财产,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提存;

(二)对于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遗产,提存所得价款;

(三)对于不动产或者不宜处置的动产,在处理之前遗产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妥善保管;

(四)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后,遗产管理人可无需审计、评估而及时进行变卖;

(五)对于股权、股票、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遗产管理人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财产变现;

(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或其他新型财产,遗产管理人可委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变现;

(七)对于被继承人其他类型的遗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民政部门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遗产分配】遗产管理人应当制定遗产分配方案,并按照以下顺序分配遗产: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遗产管理费用:遗产管理人费用;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等产生的费用;管理、处置遗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诉讼、仲裁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其他可能产生的遗产管理费用等。


 

共益债务:因遗产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遗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被继承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三)被继承人所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欠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四)被继承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五)其他普通债权。


 

在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遗产,可以随时清偿遗产管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遗产管理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遗产管理费用;剩余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遗产管理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剩余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管理费用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终结遗产管理程序。遗产管理程序自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后终结。


 

剩余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的,遗产管理人应制定清偿方案,由债权人协商同意后签字确认,报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债权人对清偿方案有异议的,可由民政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遗产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债权人受领义务】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遗产分配份额,若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在指定期限内未受领,遗产管理人在报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将其分配份额依法提存。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工作报告】遗产管理人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遗产管理人可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出具法律建议。


 

(一)债权人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或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

(二)遗产分配完毕后,尚有剩余遗产的,或无剩余遗产的;

(三)被继承人无遗产可供分配的,或其遗产不具备价值的。


 

第六章 结案与归档


 

第十七条 【结案报告】遗产管理程序终结后,遗产管理人应制作书面结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遗产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遗产分配情况、剩余遗产移交情况等,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结案报告应交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遗产管理人对办理遗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遗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主要包括:受理的各种手续,具体承办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笔录及其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不能附卷的实物证据,应当将其照片和记载证物详细情况、保管处所的材料附卷后,另行保管。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遗产管理人应对遗产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七章 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


 

第二十条 【统一文书格式目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统一遗产管理人业务的文书格式,促进遗产管理人正确履行职责,提高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荐遗产管理人统一使用《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样式》。


 

第二十一条 【文书样式体例】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委托类文书”“办案类文书”,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人正确制作、使用文书样式。


 

第二十二条 【文书样式文号】文书按照各自律所的规范进行文号处理,如遗产管理人文号统一为(××××)××遗管字第×号,其中“(××××)××遗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委托遗产管理人的年份;“(××××)××遗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被继承人的姓名;“(××××)××遗管字第×号”中的序号“×”,应为文书制作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三条 【文书样式适用】在遗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需编纂大量工作文书,所涉文书样式繁复多样。鉴于实践领域不断涌现新情形、新问题,本操作指引所附文书样式仅涵盖常用且具典型性的范例。其中,部分文书样式尚需待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律师在遗产管理业务领域的实践积累,以及参考相关法院判例后,再行补充与完善。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本操作指引未涵盖的文书类型,可参照本操作指引中的常用样式,结合具体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适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定时间】本操作指引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舜心家事”律师团队根据2025年8月20日之前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编写。


 

第二十五条 【参考性】本操作指引并非强制性行业规范,其目的仅系为律师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提供参考,不具有评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功能。避免发生争议时,本操作指引被有关部门引用对律师作出不利的认定或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从新性】本操作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新规定的,律师在承办遗产管理人业务时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附件:文书样式


 

一、《遗产管理人业务文书样式》


 

(一)委托类文书

1、接案笔录

2、风险告知

3、保密协议

4、委托合同

5、结案报告


 

(二)办案类文书

1、担任遗产管理人公告

2、遗产清单样本

3、债权申报公告

4、申报债权审查办法

5、债权债务表

6、遗产分配方案

7、要求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通知书

8、要求被继承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通知书

9、解除、中止、终止(继续履行)被继承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通知书

10、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恢复)法律程序、执行通知书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