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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 |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一方并还房贷 导致另一方被追偿的救济途径


Published:

2025-08-25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且房贷由其承担的,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银行等债权人。双方仍需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方实际偿还后可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且房贷由其承担的,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银行等债权人。双方仍需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方实际偿还后可根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一、离婚协议对房产归属及还贷约定的效力


 

(一)协议的内部效力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2、(2022)辽0123民初977号案件认为此类约定属于夫妻内部债务分配,离婚后一方垫付房贷的,可依据协议要求对方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从内部关系上讲,原、被告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离婚后,被告李某按月偿还房屋贷款,其认可自行承担该债务。该协议约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外部关系上讲,贷款银行依照贷款合同约定要求原、被告履行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房屋贷款后,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内部约定,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其向银行偿还的房屋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偿还的房屋贷款请求,予以支持。


 

3、(2020)辽1103民初2032号案件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包括房屋归属以及作为共同债务的房贷债务的承担均已作了明确约定,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不悖,应属合法有效,故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自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5月21日代缴的房贷68123.83元,该房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前的房贷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离婚之后的房贷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位于兴隆台区归男方所有,第二套住房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被告应按约定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二)协议外部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银行同意的还款责任变更不能免除连带责任。可见,离婚协议中的房贷转移条款对银行无效,银行仍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


 

2、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共同债务仍由双方连带承担,债权人可向任一方追偿。


 

(2024)鲁1321民初6429号案件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代徐某、王某向中国银行罗庄支行垫付案涉房贷79315.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某某公司向徐某、王某主张垫付款79315.62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以每期垫付款为基数,自每期垫付款垫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期垫付款垫付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垫付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追偿权的实现路径——实际还款方可依据离婚协议追偿


 

(一)(2024)苏0685民初3157号判决确认,一方代偿房贷后,可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已垫付金额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贷由被告陈某2偿还,即对尚未归还的债务作出约定。故2017年5月起的房屋贷款应由被告陈某2负责清偿,现原告刘某1在此期间共还房贷75301.42元(公积金贷款40394.89元+商业贷款34906.53元),扣减被告陈某2已支付的37313元,被告陈某2仍需给付原告刘某137988.42元。


 

(二)(2017)渝01民终7706号判决确认支持一次性还贷后追偿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廖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的全部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协议中,双方对房屋还贷的方式未进行约定,故房屋还贷方式可以选择按月分期偿还也可以选择提前一次性偿还。现廖某选择一次性还贷后要求张某支付还贷款项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实现路径的障碍


 

(一)未及时办理过户的风险

离婚后未及时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可能因原配偶债务被查封,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权。


 

(二)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过户规避风险

若对方拒不配合过户,可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并强制执行。物权登记是排除第三人执行的关键依据。


 

四、法律建议与风险防范


 

(一)完善协议条款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如(2024)沪0116民初3457号约定“拖欠房贷达十天则降低份额比例”,以强化履约保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未能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同履行债权人程序

与银行协商变更还款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可尝试与债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完成债务转移,避免后续追偿纠纷。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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