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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以案说法:法定代表人变更/涤除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Published:

2025-09-01

2007年4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孙某被A公司指派担任C公司的董事。依照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孙某担任董事长,成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28日,孙某从A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4年1月2日,孙某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D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月调任D公司担任新职务后,孙某向C公司以及两股东邮寄了《关于辞任、变更C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函》,但均未回复。2025年6月5日,A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C公司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A公司同意孙某辞去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但B公司未参加会议也未予以表决。C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孙某已经穷尽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手段,仍无法实现目的,故于2025年6月30日将C公司诉至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孙某被A公司指派担任C公司的董事。依照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孙某担任董事长,成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28日,孙某从A公司离职,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4年1月2日,孙某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D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月调任D公司担任新职务后,孙某向C公司以及两股东邮寄了《关于辞任、变更C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函》,但均未回复。2025年6月5日,A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C公司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A公司同意孙某辞去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但B公司未参加会议也未予以表决。C公司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孙某已经穷尽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手段,仍无法实现目的,故于2025年6月30日将C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变更事项;如C公司未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5日内至登记机关涤除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登记事项。


 

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变更属于公司登记备案事项。上述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是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法定义务主体。本案中,孙某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离职,孙某与C公司已经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孙某辞职后已依照《C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公司股东,且A公司已依照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但C公司未依照协议予以变更,孙某提起本诉寻求司法救济,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第七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为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因个别董事辞职而陷入停摆,辞职董事应当承担善后义务,恪尽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董事职责,直至公司改选出的董事长就任。然而,辞职董事持续履职期限应当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防止公司恶意拖延不予改选。本案中,孙某已于2023年12月28日离职,至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一年,且后期也通过邮寄通知公司以及股东变更登记,C公司至今未进行变更,明显超出合理期限。


 

综上所述,C公司应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孙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如逾期后仍未办理的,则予以涤除上述登记备案事项。


 

另,C公司的董事长由孙某变更为何人,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变更/涤除孙某董事长身份登记事项后,C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选定新的董事长,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律师观点


 

在商业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因离职、与公司产生矛盾或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或希望卸任该职务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事项,需由公司内部决策机构依法作出决议后方可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若公司拒不配合或已处于无法正常运作的状态,变更登记将面临较大困难。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变更/涤除登记请求权成为唯一的选择。


 

另外,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在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等执行措施的同时,还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给法定代表人的生活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17(2)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意见,在公司办理完成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或涤除登记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所以,在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应积极行使变更/涤除登记请求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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