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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视角|能否撤销登记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Published:

2025-09-03

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能否申请撤销?若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双方当事人则可在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且撤销范围需与损害后果相当。

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能否申请撤销?若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双方当事人则可在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且撤销范围需与损害后果相当。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


 

(一)基于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可撤销。


 

若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分割给自己部分又与对方自行达成协议给予另一方,不是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当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在重新达成了赠与协议的情况下,若在双方对赠与物未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


 

由于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一般会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的还考虑子女抚养及探视,因此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常常会考虑一些感情因素,或者一方为了尽快协议离婚,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协议离婚的事实及客观情况,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利用对方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撤销。需综合考量离婚时的财产价值分割合理性,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如一方放弃全部财产且无合理补偿),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三)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举证证明存在撤销的理由

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2.判令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河西委海银帝景小区AG-1号楼8层1单位8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价值29万元);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工资卡;4.判令原、被告婚生子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原、被告于2020年3月11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时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是在2021年4月10日,属于离婚一年后提出,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故此在程序上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确知道签订离婚协议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仅以自己一时冲动,作为撤销离婚协议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决定离婚到签订离婚协议再到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思考并评估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故原告主张自己是一时冲动不能成立。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驳回了孟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四)在法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内行使,但要注意起算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胁迫情形自胁迫终止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请撤销期间的起算点不是离婚证颁发之日,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特殊情形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2.在认定时会参考“合理对价”与“相当性”标准


 

若备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包含子女抚养费、过错补偿等合理因素,或符合当地一般分割标准,则不构成无偿处分。认定时还要考虑协议达成时的时间节点,对于协议中过当部分行使撤销权,且不应当超出债权范围。


 

(二)撤销范围的限制

债权人仅能撤销与债权金额相当的财产处分部分,且需排除合理抚养费安排及公平财产分配。法院仅撤销与债务价值相当的条款,而非撤销全部离婚协议内容。


 

(三)法院审查要点与裁判规则

1.综合判断财产分割合理性


 

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离婚背景、财产来源、债务履行能力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不能仅以结果倒推不合理,避免过度撤销。


 

2.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财产处分导致其债权受损,债务人配偶则需举证分割具有合理对价(如承担子女抚养或共同债务)


 

三、程序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欲撤销财产分割部分,诉讼为唯一撤销途径

1.离婚冷静期的撤回与生效后的撤销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的撤回属于行政程序撤销,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已经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


 

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登记完成后若再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实现,不能自行协商撤销,即使双方通过协议将财产给予另一方,也不是撤销,而是赠与。


 

(二)证据与审查标准

当事人需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事实,法院将综合审查离婚背景、财产分割合理性及协议整体性。财产分割的“相当性”标准应结合子女抚养、过错责任等因素判断,参照债权的范围,避免整体协议效力被破坏。


 

(三)身份关系条款不可撤销

无论是当事人中的一方、双方或债权人,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条款不可撤销,仅财产分割部分可成为撤销对象。就身份财产行为的撤销而言,由于身份财产行为与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并无直接关联,故应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声明:本文为笔者依据经验总结的观点,仅供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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