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新规背景下超龄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
Published:
2025-09-29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相关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常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50周岁)的就业人员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及纠纷。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认定及权益保障问题,成为实务中的焦点。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正式施行,同期人社部等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上述问题提供了架构指引。本文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政策规定,对超龄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进行探讨及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相关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常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50周岁)的就业人员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及纠纷。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认定及权益保障问题,成为实务中的焦点。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正式施行,同期人社部等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上述问题提供了架构指引。本文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政策规定,对超龄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进行探讨及分析。
一、传统司法实践对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新规出台前,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系劳务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及最高法院的答复,该种情况劳动者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系劳动关系(如(2021)桂06民终569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为劳务关系(如(2020)鲁民申1429号)。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人社部门的答复,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二、新规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认定的细化与调整
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和超龄劳动者群体的多元化,传统认定标准逐渐显现出局限性。如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会大大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完全将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则可能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加班工资等基本劳动权益,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相悖。新解释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了回应这一现实需求。
新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招用超龄人员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新解释并未明确否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的传统规则。笔者认为,新解释颁布后,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工资发放形式、工作时长、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是否遵守规章制度等实质性因素进行判断。
而《暂行规定》则对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其跳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刀切的划分,用“权利清单”的方式列举了超龄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利,即无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均需保障超龄劳动者的以下权益:(1)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因工受伤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获得赔偿;(4)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这一规定实质上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划定了“最低门槛”,避免因法律关系定性争议导致权益落空。
三、新规背景下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建议
1.明确用工关系性质:在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时,需结合其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等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若构成,应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若为劳务关系,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工伤责任等条款。
2.购买补充保险:无论用工关系性质如何,建议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补充保险或商业意外险,降低因工受伤的赔偿风险。
3.保障权益底线:用人单位无论是与超龄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均需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不低于法定标准,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四、结语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范从“简单二分”转向“分类保护”,既尊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又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底线权益保障。对于超龄人员而言,其权益保障将突破劳动关系的单一框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及时了解新规变化,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用工关系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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