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中利润分配条件的认定与抗辩破解——以“未售罄、未完税”主张为中心的实证分析
Published:
2025-12-12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中,负有主导开发及运营义务的一方,常以“项目未完全销售完毕”“法定税费未完成清缴”为由,主张利润分配条件未成就,从而拒绝向合作方支付应分配利润。此类抗辩不仅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更关涉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定性、内部结算与外部纳税义务的区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实践中的适用边界。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一例终审胜诉案件,对该类争议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并对相关司法实践倾向予以评析。
摘要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中,负有主导开发及运营义务的一方,常以“项目未完全销售完毕”“法定税费未完成清缴”为由,主张利润分配条件未成就,从而拒绝向合作方支付应分配利润。此类抗辩不仅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更关涉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定性、内部结算与外部纳税义务的区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实践中的适用边界。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一例终审胜诉案件,对该类争议的裁判思路进行梳理,并对相关司法实践倾向予以评析。
一、案情概要与合作性质界定
本案系基于《开发协议书》引发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作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开发建设某项目。其中,一方主要提供资金,另一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及日常运营。该合作模式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合同型松散合作开发关系,而非组建项目公司后的股权投资关系或《民法典》所规范的合伙关系。各方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协议约定确定,此定性成为后续分析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逻辑起点。
二、核心争议:“未售罄、未完税”能否阻却利润分配?
本案中,负责项目开发的一方(下称“运营方”)自一审至二审始终坚持的核心抗辩是:项目仍有少量车位及物业用房未售,且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尚未完成最终清算与缴纳,因此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该主张试图将项目对外部的、持续的行政法义务,转化为永久性阻却内部合作方合同债权实现的障碍。
针对这一抗辩,代理工作围绕以下层次展开:
1.法律关系分离:内部结算独立于外部纳税
首先需厘清,合作方依据协议请求分配利润,行使其合同债权;而运营方作为项目开发主体,依法承担纳税义务。二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各异。除非合作协议明确将“完成全部税务清算”约定为分配利润的生效条件,否则,一项法定义务的履行状态,不能当然地否定另一项合同权利的行使。本案协议并无此类前置约定。
2.结算合意已达成:利润已具可确定性
关键证据在于,双方已于2019年12月31日共同签署了详细的结算表。该文件对项目收入、成本(包含已支付成本及经双方预估的“应交未交税款”)进行了全面核算,并明确了税后利润金额。运营方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已对该结算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这表明,双方已就项目至该时间点的经济成果完成了内部商业结算,利润分配具备了确定的数据基础,而非处于无法计算的状态。
3.权利滥用与诚信原则的审查
法院在裁判中指出,运营方作为纳税主体,在项目已基本售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情况下,长期怠于启动清算程序。其以自身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少数非商品性质的自持资产(如物业用房、公共卫生间)为由,对抗合作方明确的合同权利,主观上存在拖延乃至阻挠分配之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此类抗辩,将导致投资方的收益权完全受制于运营方是否积极履行行政义务,显失公平。
三、类案支撑:司法实践对“未完税拒分配”立场的否定
为强化法理论证,我们进行了系统的案例检索。相关司法实践表明,法院通常不支持以“未完税”作为拒绝利润分配的绝对理由:
1.(2022)豫07民终6342号案明确指出,《公司法》关于“税后利润”的表述,不能直接推导出“未纳税就不能分配利润”的结论。否则,可能造成控制方滥用权利,以税务问题为借口永久不分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2.(2019)川01民终2300号案强调,主张因未纳税而不能分配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具体欠税金额的责任。未能举证,则其抗辩不予采信。
3.(2024)新01民终458号案的裁判思路与本案高度契合:在合伙纠纷中,法院直接依据双方在对账单中已协商确认的税收成本比例,在分配时予以扣减,而非以完成全部税务清算为分配前提。
上述案例揭示的共通司法理念是:在利润可经内部核算确定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投资方的收益实现权。税务问题属于公司或项目运营方的管理责任,可通过预留款项、另案追偿等方式处理,而不应成为否定分配本身、使合作方权利悬空的手段。
四、案件启示与法理探讨
本案的裁判结果及其所依循的逻辑,对类似合作开发项目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1.内部结算文件的决定性作用:经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或最终结算文件,能够有效“锁定”项目在特定时点的经营成果,是主张利润分配权最有力的证据,可以对抗未来不确定事项引发的争议。
2.抗辩理由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以“未完税”“未售罄”等外部事由提出的抗辩,需深入探究其与内部分配条件的关联性、主张一方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以及该抗辩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3.合作性质决定法律适用:明确合作属于“合同型合作开发”而非“合伙”或“股权投资”,至关重要。这决定了应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而非《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中关于财产分割或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避开了“合伙终止前不得分割财产”等可能的技术障碍。
结论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中,一方以项目未完全销售、法定税费未清缴完毕为由主张利润分配条件未成就,其主张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核心的审查要点在于:合作双方是否已通过结算确认了可分配利润、主张拒付方是否对“未售罄、未完税”状态存在过错或恶意,以及该抗辩是否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违背诚信原则。本案的诉讼策略,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依托关键结算证据,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普遍倾向进行论证,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清晰的攻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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