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债务人转移房产还设抵押?看债权人的专业破局之路
Published:
2025-12-16
在债权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通过房产转让、为房产增设抵押权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会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偿面临落空风险。近日,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法撤销了债务人的房产转让行为及后续抵押登记行为,为债权人债权实现扫清障碍。本案不仅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其审判逻辑与法律要点更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债权执行程序中,债务人通过房产转让、为房产增设抵押权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会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偿面临落空风险。近日,一起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法撤销了债务人的房产转让行为及后续抵押登记行为,为债权人债权实现扫清障碍。本案不仅体现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其审判逻辑与法律要点更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概况:债权执行遇阻,债务人花式转移房产
债权人甲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人,债务人乙夫妇需对超997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曾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甲发现关键线索:
1. 房产转让转移房产:2023年7月,乙将其名下一套146.6平方米的房产转移至未成年女儿名下,已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2. 增设抵押权制造障碍:2023年11月,乙之女以该房产为抵押,与乙之弟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办理了100万元的抵押权登记。
为维护自身债权,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产的房产转让行为、解除抵押登记并恢复房产权利状态。
二、核心法律争议:三大焦点决定案件走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主体资格、房产转让行为效力、抵押行为合法性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相关争议的解决均需依托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
1. 原告主体资格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需满足核心前提:债权人需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该债权的实现产生实质影响。
2. 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可撤销
被告主张房产转移系用于偿还自身其他债务,且原告未及时保全房产系自身怠于行权,乙无逃债恶意。原告则指出,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发生在强制执行阶段,乙明知身负大额债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其房产转让行为已实质性减少责任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的适用条件,损害了甲的合法债权。
3. 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
被告认为抵押权人系善意第三人,抵押是对自身债务的清偿,且房产转移与抵押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原告反驳称,抵押所涉借款事实证据不足(大额现金交付不符交易习惯、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抵押权人明知房产实际由债务人夫妇操控,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不构成善意取得;同时,该抵押行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且在房产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抵押行为也丧失了合法权利基础,属于无权处分。
三、审判要点:法院裁判的核心法律逻辑
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关键争议的回应:
1.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原告的债权人身份经生效裁判确认,债务人存在房产转让房产并为房产增设抵押权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已对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妨害。原告作为受影响的合法债权人,完全契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实质要求,即 “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债权人”。
2. 房产转让行为的可撤销性判定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认定案涉房产转让发生在强制执行阶段,乙作为债务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将房产转让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直接减少了责任财产,主观上非善意,客观上损害了甲债权,故房产转让行为应予撤销,房产需恢复至乙名下。
3. 抵押行为的效力否定
从事实层面看,被告主张的借贷与代偿事实证据不足,大额现金借款不符合交易习惯,转账记录与抵押登记间隔过久,无法排除其他经济往来可能;从法律层面看,抵押登记的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乙夫妇为自身利益给未成年人房产设权利负担不妥;同时,抵押权人明知房产实际由乙夫妇操控仍配合办理抵押,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登记”三大要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该抵押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情形,加之房产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抵押丧失权利基础,故抵押行为亦应撤销。
4. 合并审理的合法性
法院认为,房产转让行为与抵押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合并审理既有利于债权实现,也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符合“纠纷一次性化解”的司法原则,故对被告“不同案由不应合并审理”的抗辩不予采信。
四、专业法律解读: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边界与法律衔接
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典型适用,其核心法律要点可结合法条总结为三点:
1. 权利行使的前提与期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债权人需具备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二是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明确了权利行使期限,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抵押权人需同时满足“不知情(不知债务人逃债意图)”“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登记”三个条件,方可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抵押权人因与债务人存在亲属关系、对房产实际处分情况知情,且抵押所涉债权真实性存疑,故不构成善意,其抵押权无法对抗债权人的撤销权。
3. 法律条款的衔接适用
本案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交易的撤销)等条款,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司法解释,形成了“确认债权有效性--判定财产处分行为违法性--否定后续权利负担效力”的完整法律适用逻辑,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参照。
五、专业助力:债权维权的关键支撑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团队凭借对债权保全类案件的深度理解,精准把握三大核心工作要点:一是证据梳理,固定债权转让、财产转移的关键证据链;二是法律适用,准确援引《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及关联条款,构建完整的维权逻辑;三是争议抗辩,针对被告的多轮抗辩,从事实与法律层面逐一击破,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有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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