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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反催收”法律分析


Published:

2025-12-18

近年来,一批以法律服务为噱头、话术高度统一、聚焦互联网阵地的反催收行业逐渐起势,该行业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也使借款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乃至刑事责任等风险。本文剖析其形成原因,提出建议,通过多方协作、综合施策,遏制反催收蔓延,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

摘要:近年来,一批以法律服务为噱头、话术高度统一、聚焦互联网阵地的反催收行业逐渐起势,该行业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也使借款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乃至刑事责任等风险。本文剖析其形成原因,提出建议,通过多方协作、综合施策,遏制反催收蔓延,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


 

关键词:金融借款;“反催收”;金融监管


 

一、“反催收”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小额贷款和信用卡不良率的逐渐上升,一种面向该领域内的黑灰产业逐渐诞生。这些产业下的机构,常常打着“债务优化”的幌子,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声称可以帮助借款人进行债务分期、利息减免等内容,业内人士称该类型产业为“反催收”。


 

本身作为保护借款人权益的投诉等行为,被“反催收”恶意利用,成为拖延债务的惯用手段,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


 

第一,恶意投诉,拒绝沟通。当金融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联系借款人时,“反催收”会通过呼叫转移的方式与金融机构方面取得联系,随后对催收人员进行辱骂等行为,以借款人自杀等事项相胁迫,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恶意投诉或者以投诉要挟,要求停止催收。然而,“反催收”只会单方面向催收人员提出要求,却对如何还款一事避之不谈。


 

第二,伪造身份、材料。“反催收”常常声称自己是借款人本人或者是借款人亲属,也有部分声称自己是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试图以这种方式骗取催收人员的信任。更有甚者,通过伪造假的征信报告、病历等内容,向催收人员提出免除利息、个性化本金分期、先前利息抵扣本金等无理要求,若催收人员表示无该还款方案,“反催收”又会重蹈覆辙第一种方式,对催收人员进行胁迫。


 

第三,诱导催收人员违规催收。“反催收”组成人员鱼龙混杂,不乏先前从事催收工作的催收人员,这部分人对于催收业内的基本规则了如指掌,因此会想方设法诱导催收人员违规。例如,伪造自身身份后,从催收人员处套取借款人信息,以泄露借款人信息为由,胁迫催收人员停止催收甚至借此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金融机构索赔。


 

二、“反催收”的性质探究


 

(一)“反催收”的典型特征

1.以法律服务为噱头


 

许多“反催收”公司,通常将公司命名为“xx法律”,并在简介中提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等字样,混淆视听,让借款人误认为该公司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相信其正规性、专业性。然而,这只不过是这些公司用来揽客的噱头,其自身与律师事务所无任何关联。


 

2.话术的高度统一


 

所谓的“反催收”联盟,在早期并未形成产业化规模时,是一些“老赖”将自己拖欠贷款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有偿分享。这些经验被不断地传播、适用,形成了今天的“反催收”产业,而这些经验之谈高度一致。笔者在办理某银行批量金融借款案件时,同样话术呈现在四到五名居住于同一地级市的不同借款人口中。这几名借款人并无交集,在询问后得知,是所谓的“朋友”告知其此套话术,在进一步追问之下,才告知我方是对方收取高额费用后传授的话术。虽然尚不确定是否为同一“反催收”公司或人员传授,但能够确定的是,该产业中包含着固定的套路模板,以应对类似情况。


 

3.以互联网为主阵地


 

“反催收”产业通常以互联网为其主阵地,在搜索引擎以“债务优化”等内容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看到大批量的广告置于顶端。“反催收”的工作人员鱼龙混杂,来自各行各业,因此他们往往没有线下实际的工作地点,一切操作都借由互联网以及社交软件进行。


 

(二)“反催收”的法律性质

“反催收”是针对催收行为做出的,因此,在探究“反催收”的法律性质之前,需要明确催收行为的法律性质。


 

金融领域小额贷款和信用卡不良率的逐渐上升首先导致了催收产业的兴起。从法律角度而言,催收行为应当看作民法上的私力救济行为,是债权人(即金融机构)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即催收机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内进行催收,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法且有效的催收行为下,能够促进经济的流动,有着不可代替的经济和社会功能。而过度催收,则可能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反观市面上常见的“反催收”行为,其本质是对“合理规则”的滥用,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并且,该风险并不仅针对于“反催收”的人员,还涉及借款人本人。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抗拒还款,不只是恶意拖欠借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试图核销债务的行为,其存在着骗取贷款的嫌疑。从客观事实来看,借款人有能力支付“反催收”索取的费用,却拒绝还款,主观上有着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例如,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本年度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的刑事案件中【案号:(2025)青0121刑初3号】,借款人在逾期多家银行信用卡之后,委托某征信公司处理债务,后被公安机关通知,自行到案处理,被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该征信公司则被刑事处罚。


 

“反催收”行为利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侵犯借款人个人信息、骗取借款人钱财的同时,将借款人置于法律的对立面,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侵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反催收”的形成原因


 

(一)金融机构自身处理不当

1.审批流程不严谨


 

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进行放款之前,通常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针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放款作业。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放款人员审核不严谨的问题。由于放款业务量与放款人员的绩效直接挂钩,影响其收入,故而部分放款人员以追求绩效为唯一目标,放宽了对客户的审查标准,致使部分款项流入本身并无还款意愿的客户手中。另外,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借款人反映,在放款过程中存在“中介”的情况,中介与放款人员共同操作实现放款,其过程必然存在诸多不严谨的情况,最终导致款项流失,借款人借由“反催收”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2.金融机构缺乏协商空间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借款人本身确实暂时缺乏还款能力,但主动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后,由于金融机构并不具有协商的空间,双方无法达成协商,导致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矛盾激化,借款人由此丧失还款意愿,选择投奔“反催收”。


 

(二)监督管理职责的缺位

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缺位


 

就目前而言,之所以将“反催收”定义为“黑灰产业”,正是因为当前缺失对该内容的明文规定,只能够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以《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而对于情节较轻的,则没有任何解决方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着对金融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在目前缺失明文规定的背景之下,需要其发挥监督者的责任,结合实践尽快促进相关文件的出台,确保“反催收”打击有法可依。


 

2.网络监督管理平台监管职责的缺位


 

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实际上才是“反催收”的主阵地,是“反催收”进行信息宣传的主要方式,甚至某些“反催收”广告赫然显示在搜索引擎的顶端。不论是平台所有者还是网络监督管理者,都应当对这部分信息进行筛查和审核,如今这部分宣传信息的大肆宣扬,其难辞其咎。


 

(三)借款人缺乏金融常识

“反催收”之所以能够形成产业化规模,在于市场上存在需求,因此,最根本的原因仍在于借款人本身。部分借款人缺乏足够的金融消费常识以及金融法律常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够上心,拒绝向发放借款的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反而肆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金融安全等内容交由“反催收”处理,最终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可能背负刑事责任,而“反催收”却在这一过程中轻松获取了借款人的钱财以及个人信息。


 

四、针对“反催收”的治理建议


 

(一)加强监管,联合整治

不论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还是网络监督管理平台,都需要尽到自己监督管理的职责。然而,仅依靠单一部门打击“反催收”难免捉襟见肘,因此,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例如联合地方政府,根据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推动针对“反催收”行为的明文规定。联动公安机关,对“反催收”犯罪团伙进行抓捕,以国家的强制力量遏制“反催收”。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坚守好打击“反催收”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件涉及“反催收”的案件,都将成为日后打击“反催收”的有力支撑。


 

(二)强化放款流程监管,畅通沟通渠道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放款流程的监督,严格明确客户群体画像,对于违规放款的工作人员予以严厉惩戒,同时,打击在放款过程中的黑中介,从根源上尽可能减少借款人违约可能性,降低不良率。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总结过往违约客户的基本情况,设计不同程度的调解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引入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通过委外的方式,畅通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催”和“调”的一体化建设。对话是实现双方共赢的唯一手段,如果抗拒沟通,激化矛盾,只会两败俱伤。畅通沟通渠道,实现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直接对接,压缩“反催收”的介入空间,使其无立足之地。


 

(三)树立正确金融消费观念

作为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引导,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个人征信等金融常识,从正面促进消费者正确金融消费观念的树立。同时,借由司法案例等向消费者进行说明,明确借款人借款的主体身份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以责任的方式倒逼消费者约束自身行为,实现法律的一般预防。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在“反催收”日益产业化的今天,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催收”人员,如果能够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反催收”的黑名单,则可以极大减少对“反催收”进行识别的成本。同时,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打击“反催收”过程中,可以交流处理的有效方式,形成较为一致的、具有普适化的可操作方式,既可以降低打击成本,又可以避免后续因处理方案不同给予“反催收”可乘之机。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反催收”是一种金融领域内的不法手段,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也使借款人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乃至法律追责的风险。其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因此,治理这一乱象,需从加强监管协作、规范金融机构运营、提升公众金融素养以及构建信息共享机制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唯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遏制“反催收”蔓延,维护健康的金融环境与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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